销售执行标准过期的产品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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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执行标准过期的产品是否违法?
丁春超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政策法规专家委员会
摘 要:
基于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咨询“新的国家标准实施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是否允许继续销售”的问题,笔者通过引入溯及力的概念,并依照法律要求和法理进行了分析解答。
Abstract:
Based on a netizen's inquiry on the websit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whether products that have entered the circulation field b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national standards are allowed to continue to be sold ', the author introduced the concept of retroactive of standard and analyzed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requirements and legal principles.
编者按:针对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咨询“新的国家标准实施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是否允许继续销售”的问题,作者通过引入溯及力的概念,并依照法律要求和法理进行了分析,认为对于执行推荐性标准的,执行标准有效期经过,已经完成生产且检验合格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直至产品保质期过去;对于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需要看标准更新后,产品是否能与新标准要求相匹配,能够满足新版本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对于不符合的则必须停止销售并下架。这对企业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参考。
近日,笔者关注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网站咨询“新的国家标准实施前已经进入流通的产品是否允许继续销售”,总局网站援引《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予以答复,但这个答复对于普通经营者而言确实不能直接地解答诉求。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基于对我国法律理论和标准体系的基本研究来进行解释和阐述。
一、明确我国标准应用的要求
首先,需要明确我国的标准体系,目前我国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他类型的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这是2017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的实施,国标委开展了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梳理,对于不符合《标准化法》第十条立法精神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修订变更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即目前在消费品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关注于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内容,对于涉及产品性能指标的标准采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
最后,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执行,也就是说生产的产品如果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就必须符合强制要求。对于推荐性标准,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也可以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执行,只需要在产品上予以明示即可。产品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不是不合格产品。
二、新旧标准的溯及力问题
上文分析,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执行,那么标准的溯及力问题如何看待?这要从三个方面来解读。
1.什么是溯及力
溯及力,原本是一个法律名词,也叫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用来解决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在法律上,一般是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律只针对其生效后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具有强制力。当然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存在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如果新法轻于旧法适用新法,否则适用旧法。
笔者将溯及力一词引入标准中,是因为标准在应用管理上也应该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根本性法理,即新修订的标准不适用于在标准修订前依据旧标准生产的产品,但这里还要针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分别做一番阐述。
2.推荐性标准的溯及力问题
依照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的产品,在该执行标准新修订并实施后,按照原标准生产的产品,经原标准检验合格,可以在保质期内继续在市场流通,直至保质期过去。经营这类产品的销售行为也是合法的,这是基于推荐性标准不应溯及既往而得出的结论。但在新标准生效后,需要继续按照此标准生产的产品,则必须按照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3.强制性标准的溯及力问题
如果产品依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当依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完成并发布实施后,原标准版本即被新版本替代,这时候依照原标准生产的产品是否能够继续销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根据《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这两条法律条文的指向是清晰的,即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基于上述法律要求,需要判断新版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按照已废止版本标准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新版本强制性国家标准,如果符合,那么依照已废止版本标准生产的产品依然符合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那么产品的销售行为则不与法律要求相冲突。如果不符合,那么依照已废止版本标准生产的产品则不符合现行有效强制性的标准要求,依法禁止销售。
因此强制性标准是否具有溯及力,实际上取决于产品的质量状态是否符合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事实上,一旦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涉及重要指标的变更,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程序要求,需要在立项、起草、意见征询等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在实施过程中也会给企业充分的过渡期,以确保能够切实保障企业的权益。
三、总结
销售执行标准过期的产品是否违法,基于上面的分析,是一个标准的“溯及力”问题。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执行推荐性标准的,执行标准有效期经过,已经完成生产且检验合格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直至产品保质期过去;对于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需要看标准更新后,产品是否能与新标准要求相匹配,能够满足新版本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对于不符合的则必须停止销售并下架。
生产、经营产品的合规问题属于严谨的法律问题,对于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严格依照相应的法律要求,研究解读,再付诸行动,以免被违法行为所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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