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立药房“口罩案”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标准显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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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立药房“口罩案”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2021-02-08/ 第10版面/安徽商报10

2020年12月4日上午,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庭内,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与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簿公堂(本报曾报道)。2月7日,记者获悉,合肥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N90口罩标成N95 药房被罚20万

2020年1月22日,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从安徽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朝美牌口罩100只。购进后,药店在其价格标签上标注,商品名称为:“朝美N95”口罩,对外销售。

后来消费者购买后,对其中70只口罩要求退货。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涉案的口罩型号规格为“KN90”,执行标准也是KN90,属于KN90口罩,并非药店价格标签上所称的N95口罩

因此,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药店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对该药店作出罚款20万的行政处罚决定。药店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处罚决定。该药店不服,将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起诉至合肥市高新区法院。该口罩包装的正面右上角写着“滤料N95级”,包装背面型号规格写着“KN90”,执行标准也是“KN90”。也就是说,该口罩是“KN90”口罩。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滤料和口罩型号是两码事,药店所说的有“N95级”字样是滤料,药店将滤料N95的KN90口罩,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注“N95口罩”对外销售,误导消费者。

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合肥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将使用“N95滤料”的KN90口罩,标注为N95口罩对外销售,且该口罩的购进价14元每只,售价40元每只,溢价达285%。该药房将KN90型口罩标注为N95口罩销售,严重扰乱了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虚假宣传。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的诉讼请求。

该药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文/摄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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