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售空调“非正品” 销售者“退一赔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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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的优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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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 浙江法制报/2022-04-26/ 第00008版面/说法
所售空调“非正品” 销售者“退一赔二”
浙江法制报/2022-04-26/ 第00008版面/说法 【 大中小 】
本报记者 陈洋根 通讯员 邱云云
本报讯 “空调老是跳闸,师傅上门查看后却不肯维修。”近日,湖州张女士家的空调在使用1年多后出现故障,但售后师傅上门却发现空调上的二维码钢印等已被抹掉,便拒绝维修。张女士被告知,这台空调很可能不是正品。张女士找商家理论,交涉无果后,向湖州南太湖新区消保委仁皇山分会寻求帮助。
张女士说,去年1月家里装修,她从仁皇山街道某家电商行购买了一组(一拖三)价格为3.35万元的格力中央空调,“比其他店里便宜三四千元,没想到现在维修出了问题”。
消保委工作人员随即联系商家,商家承认上述格力中央空调是其销售给张女士的,但坚持说空调肯定是正品。
于是,消保委工作人员、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与商家一起赶赴张女士家中进行鉴定。经现场鉴定,技术人员出具《产品鉴定说明》:“上述鉴定产品不符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标准,非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装正品。”根据鉴定结果,经协商,商家全额退还张女士购买空调的费用并赔偿两倍损失,共计10.05万元。
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就包括: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我国产品质量法也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以上情形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具体到本案中,商家提供的空调产品上的二维码钢印等能证明从官方渠道出货的标记均被抹掉,是被改造过的产品而且不能证明该产品符合其产品标准及质量状况,所以商家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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