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罪 法律说了算--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一旦标注,就必须执行

目录

是否有罪 法律说了算

河北法制报/2021-07-16/ 第04版面/法案

□ 张明星

“李检,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不但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钟某作出有罪判决,而且支持了我们的抗诉意见——责令被告单位退出违法所得57800元。”6月28日,武邑县检察院检察官小张收到终审判决书向检察长汇报时,显得无比激动。至此,这起历经三年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尘埃落定。

包装袋上错印一个字,牵出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8年4月,武邑县农户袁某在商贩处购买到一款名为“亚士玉米专用配方肥”的有机无机复合肥,商贩称该肥料氮、磷、钾的含量比其他复合肥高,而且价格低廉。一时间,村里老百姓争相购买。袁某回到家中发现,购买的化肥越看越不对劲,原来化肥的外包装袋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错印了一个字,袁某怀疑自己上当受骗了,便拿着化肥的样本到有关部门进行检测。经检测,该化肥总养分含量根本达不到其包装袋标注的标准,属于伪劣产品,袁某遂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并提出赔偿要求。

经调查发现,该化肥是由衡水市某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实际经营人是钟某。在2018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该公司生产了34吨玉米专用复合肥,以1700元每吨的价格销售给武邑县经销商,经销商转卖给商贩,再由商贩下村销售给农户。经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院对该化肥进行质量检测发现,氮、磷、钾含量均不合格。然而,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钟某却拒绝赔偿农户。

立案监督后,犯罪嫌疑人在包装袋标识上玩起文字游戏

一石激起千层浪。70多家受害农户对钟某的态度非常气愤,为了寻求赔偿,农户联合起来讨要说法。该案引起武邑县检察院的重视,随即指派专人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情况,通过调阅卷宗发现,70多家农户购买伪劣化肥的金额已超过5万元,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遂向武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函。该案件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后,武邑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5日立案进行侦查,并再次进行抽样检测。经邢台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涉案化肥达不到其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2019年6月18日,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钟某对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其辩称自己生产的这款化肥是一种全新的有机无机复合肥,包装袋内容物与外标识完全相符。之所以钟某一直辩称自己生产的化肥没有问题,是因为该肥料包装袋上标注的是“无机总养分”,按照他自己的计算方法肥料是合格的,而根据有机无机复合肥的标识标准规定,根本就没有“无机总养分”之说。他故意采用错误的、引人误解的方式描述肥料,将应当标识为“总养分”字样写成“无机总养分”字样,引起广大农户的误解。这也是两家检测机构均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原因。

案件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在专业性问题上做足文章

2019年9月30日,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衡水某复合肥有限公司及实际经营人钟某提起公诉。钟某又以其生产、销售的化肥应当进行分粒检测,就能达到包装袋所标注标准为由,遂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他说的分粒检测就是将肥料中无机粒和有机粒分开再进行检测。经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化肥进行分粒检测后能够达到包装袋标识的标准

那么,化肥是否可以进行分粒检测?这成为该案定罪的焦点。为此,武邑县检察院聘请保定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化肥再次进行鉴定,并将能否进行分粒检测作为一项委托鉴定事项。该鉴定机构认为,涉案化肥不符合标识标准,且认为不能进行分粒检测。两个鉴定,一个认为符合标准,一个认为不符合标准,究竟采信哪一个鉴定?

经过两次鉴定,时间已到2020年9月9日,案件开庭审理。被告人钟某辩称其生产销售的化肥是一种新型的有机无机复合肥,因此可以进行分粒检测。公诉人认为其生产的化肥无论是什么型号的化肥,都应当符合其包装袋上所标明的执行标准,而通过查阅该执行标准,检测方法中并没有所谓的分粒检测,而且有两名关键的证人,也就是钟某公司的两名肥料检测人员,均证实该公司生产的化肥均不能进行分粒检测,显然钟某提出分粒检测的辩解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最后,钟某又在包装袋的执行标准上做起了文章。他认为化肥包装袋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推荐性的国家标准,不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他的说法,即使在包装袋标注了执行标准,也可以不采用。殊不知公诉人早就准备好了答辩策略,国家标准化法明确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一经采用,就必须执行该标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罪,但认为钟某涉案数额不大,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宣告后,钟某以自己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武邑县检察院以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阶段咨询专业人士,最终采纳抗诉意见

进入二审阶段,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补充调查函中又提出一系列的有可能判决无罪的问题。武邑县检察院负责该案的承办人又邀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就化肥的专业性问题咨询有关专家。最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判决,采纳武邑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判决被告单位衡水某复合肥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钟某有罪,并且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57800元。

法律监督工作是衡量检察业务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这起案件虽然看起来不大,但既有立案监督又有审判监督,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彰显出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


认准啦:国家标准化法明确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一经采用,就必须执行该标准。涉案化肥达不到其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素材来源于网络,认准啦(RenZhunLa.com)为执行以上标准的产品提供推介展位,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