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国标、行标的企业标准与低价低质洗涤剂之殇
目录
低于国标、行标的企业标准与低价低质洗涤剂之殇
丁春超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政策法规专家委员会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电商、直播、社区团购等新渠道的发展,大量的低价洗衣液、洗衣凝珠充斥了线上渠道,并迅速占领了三四线城市的线下渠道卖场。这些低价新品牌产品无论从产品包装、产品结构、产品功能等方面均对标传统品牌,但是价格相对于传统知名品牌却特别低。本文作者分析了低价洗衣液产品执行标准情况,发现执行企业标准中总活性物指标显著低于行业标准,去污力达不到行业标准的基本要求,这就解释了产品低价的原因。作者呼吁有关部门及时出台相关政策,重点治理显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20世纪90年代,中国洗涤行业在面对外资鲸吞并购的阴霾下蓄力发展,以立白、纳爱斯等为代表的民族品牌在外资的“围剿”下,在夹缝中求生存,在危机中寻机遇,在国家深化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赢得了发展良机,实现了快速发展。经过近30年时间一举实现了民族日化的壮大与崛起,谱写了品牌百花齐放、产品高质量发展的中国日化行业新篇章。
但近年来随着电商、直播、社区团购等新渠道的发展,笔者注意到大量的低价洗衣液、洗衣凝珠充斥了线上渠道,并迅速占领了三四线城市的线下渠道卖场。这些低价新品牌产品无论从产品包装、产品结构、产品功能等方面均对标传统品牌,但是价格相对于传统知名品牌却特别低。那这些产品质量怎么样,是否能够满足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笔者通过产品生产标准的角度展开分析,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
一、低价洗衣液产品执行标准情况分析
1. 洗衣液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概况
分析产品执行标准,首先要了解该类型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目前无论是洗衣液还是洗衣凝珠产品,均没有国家标准,但有适用行业推荐性标准QB/T 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根据QB/T 1224规定了液体洗涤产品的理化指标和性能指标,其中理化指标中关联洗涤性能的指标是总活性能指标,在性能指标中表征洗涤性能的是去污力指标。这两个指标在标准中明确规定普通洗衣液总活性物含量不低于15%,去污力性能要高于标准洗衣液去污力。
2. 低价洗衣液产品执行标准情况
经过笔者多方梳理,通过线下渠道调研和线上渠道检索,梳理出了一批低价产品执行标准的情况,分析发现这些企业产品基本上全部执行企业标准,通过企业标准公示平台可以检索到标准,具体来看:
广东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除螨洗衣液,5Kg装售价19.9元,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标准理化指标中明确总活性物含量不低于3%,性能指标规定去污力不低于0.5倍标准洗衣液;广西某化妆品公司生产的香氛洗衣液,5Kg装售价19.9元,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标准中理化指标中明确总活性物含量不低于3%,标准中没有规定性能指标即去污力指标。广州某化妆品公司生产的小苏打洗衣液,5Kg装售价19.9元,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标准中理化指标明确总活性物不低于6%,去污力不低于0.5倍标准洗衣液。
上述分析的三个低价产品,执行企业标准中总活性物指标显著低于行业标准,去污力达不到行业标准的基本要求,这就解释了产品低价的原因。因为这些低价产品降低了总活性物的含量,产品去污力就不能达到行业标准洗衣液的水平,通俗地说就是使用低价产品两倍于标准洗衣液的量,才能达到标准洗衣液的洗净效果。
二、低于行标的企业标准合规性的探讨
2017年国家启动标准化改革,同年新版《国家标准化法》发布,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企业标准的情况,新《标准化法》第19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关于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问题,标准化法第21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要求的企业标准;关于企业标准的生效要求,标准化法第27条规定,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此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在2021年7月13日答复网友提问中也指出“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企业标准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并不必然导致该企业标准无效或违反《标准化法》。”
因此在目前洗涤产品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洗衣液产品的企业标准低于行业标准并不违反《标准化法》的要求。
三、低价产品的执法困境
1. 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视角评价低价产品质量评价执法困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各省市市场监管局每年都要围绕产品质量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在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要求,产品质量应该符合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执行标准,因此低价产品只要符合“合法的”低于推荐性行业标准技术指标的企业标准,产品在监督抽查中就是合格产品。
因此这些显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低价低质产品,无法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手段“现形”,也为通过监督抽查打击低劣产品带来了执法困境。
2. 从企业标准评价角度评价执法困境
2018年开始的标准化改革,把原来需要备案的企业标准转变为通过自主公示的形式公开标准,标准化改革的方向是好的,减少行政审批,也符合国家发展整体战略,但确实无形中让一些企业“钻了空子”。
执法部门在评价这些企业标准的过程中,也不能基于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给出企业标准不合格的否定评价。这也使得这类标准大行其道。
四、洗涤行业发展必须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坚决打击低劣产品
2021年8月16日,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面向全行业发出倡议书,要求行业企业抵制生产销售低劣洗涤用品,一时间引起行业高度关注,引发广泛的讨论,低劣洗涤产品以极低的总活性物达到低价效果,正如业内专家称这无疑是“烧油运水”,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随着事态发酵,包括人民网在内的多家主流媒体转发倡议书,呼吁全社会重视洗涤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足见低劣洗涤产品现象引起了社会的普遍重视,抵制低劣洗涤产品成为了社会的普遍共识。
当前我国正在加紧“双碳”战略的实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洗涤行业虽然不是碳排放的重点行业,但推动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是国家发展战略对行业发展的要求。
因此,打击低劣洗涤产品,维护行业健康、稳定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多触点、多角度地持续发力,其中重点治理显著低于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就是一个发力点,希望有关部门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打击不法行为,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素材来源于网络,认准啦(RenZhunLa.com)为执行以上标准的产品提供推介展位,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