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SIA 001— 2019 大数据企业评估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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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BSIA 001— 2019
中文标题  大数据企业评估规范
英文标题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big data enterprises
国际标准分类号  35.020
中国标准分类号  GB/T 1.1-2009
国民经济分类  I659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8日
实施日期  2019年06月01日
起草人  刘淮松、龙飞、吕翊、赵刚、龚承亮、沈雷、王维航、孟慧、董春莉、闫觅、施水才、刘睿民、解宇舟、郭天光、孙伟、闫继培、段赛民、尚雍明、李波、陈陆颖、邹德斌、李绍俊、李贲、周鹏、王剑、张韶峰、季元、冯玉、刘洁、叶晨瑜、肖波、阮勇、杜啸争、王成刚、杨军、张瑞飞、刘振飞、董亮、张文升、张磊
起草单位  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北京赛智时代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昆仑海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斯克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科同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分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科点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睿至大数据有限公司、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文思海辉技术有限公司、威讯柏睿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互融时代软件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高德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泽塔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龙信数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大金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融信科技有限公司、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图纵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天软件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博雅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数据企业在主营业务、研发创新能力、经营收入、企业资质、大数据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等方面的要求,亦规定了大数据企业评估要求、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大数据企业的评估。
主要技术内容  5 大数据企业能力要求
5.1 基本要求
a)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从事大数据存储、大数据采集与管理、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呈现和综合应用、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以此为主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并正常运营; 
c)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基础设备条件和专门经营场所,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d)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5.2 产品和服务
a)企业主营的大数据产品应拥有知识产权;
b)大数据产品(或服务)范围包括:
——提供数据采集与管理;
——提供数据整理、存储、运维、安全服务;
——提供数据挖掘、计算、加工服务;
——提供数据咨询、分析服务;
——提供数据呈现和综合应用服务;
——提供大数据融合服务
——提供大数据交易服务;
——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服务;
——提供与大数据相关的云计算服务;
——提供大数据基础平台软件。
5.3 经营收入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收入总额小于2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b)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收入总额大于2000万且小于4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0%;
c)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收入总额大于4000万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d)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收入总额大于1亿元小于5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2%;
e) 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收入总额大于5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0%,或大数据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达8000万以上。
5.4 研发能力
a)企业应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优化人才结构,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究开发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b)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大数据业务,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上一年度投入大数据技术的研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
5.5 管理能力
a)具有内部管理制度,已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研发、项目管理、财务、知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b)具有保证大数据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已建立建立符合大数据生产(或服务)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运行;
c)具有保证大数据产品(或服务)信息安全的手段和能力,已建立建立符合大数据生产(或服务)要求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持续运行;
5.6 企业诚信
a) 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b)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大数据产品及服务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 
c)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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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
登记证号50030428-9发证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业务范围开展协调服务、技术交流、专业研究、专业培训、咨询服务、承办委托、信息交流、编辑专业刊物。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淮松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206邮编 : 1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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