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EPI 12.3—2017 柴油车排气后处理装置技术要求 第3 部分:柴油颗粒捕集器(DPF)-团体标准
目录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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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CAEPI 12.3—2017 |
中文标题 | 柴油车排气后处理装置技术要求 第3 部分:柴油颗粒捕集器(DPF) |
英文标题 |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diesel vehicle exhaust after-treatment devices Part 3: Diesel particulate filter(DPF)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13.020.01 环境和环境保护综合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N772 环境治理业 |
发布日期 | 2017年09月07日 |
实施日期 | 2017年10月01日 |
起草人 | 毛欣、陶汉国、李一、燕中凯、方茂东、陶泽民、王刚、林超超、汪利峰、 朱爽、王林、陈金军、郑贯宇、沈新璋、高冬雪、唐韬、张晋卫、岛户孝明、唐萍、汪旻浩、蒋中 锋。 |
起草单位 | 贵州黄帝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津索克汽车试验 有限公司、云南菲尔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 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鼎美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庄信万丰(上海)化工有限公司、安徽艾可 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纳克(苏州)排放系统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索尔维投资有限公司、航空工业新航平原滤清器有限公司、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润沃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松下环境系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市贝斯特净化 设备有限公司、南京依柯卡特排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柴油颗粒捕集器(DPF)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捕集柴油车发动机排气中的颗粒物,并可实现颗粒物被动再生或主动再生的柴油颗粒捕集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DPF以及由基本DPF单元衍生组合的装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
主要技术内容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环保技术装备发展,规范柴油车排气后处理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降低柴油车尾气排放中的污染物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部分为T/CAEPI12-2017第3部分。 本部分规定了柴油颗粒捕集器(DPF)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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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02336C/社证字第4487号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行业管理 技术交流 业务培训 展览展示 书刊编辑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易斌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4楼 | 邮编 : 100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