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QI 151—2020 城镇给水厂混凝药剂应用技术规程-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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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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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CAQI 151—2020 |
中文标题 | 城镇给水厂混凝药剂应用技术规程 |
英文标题 |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coagulants in urban water supply plants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71.100.80 水处理剂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D4610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30日 |
实施日期 | 2021年03月30日 |
起草人 | 宋武昌、陈发明、贾瑞宝、孙韶华、徐慧、马永恒、王珊、贾建、刘环环、陈锋、姜旭、靳军涛、武仁超 |
起草单位 | 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筑大学、淄博鲁净化工有限公司、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行健水务有限公司、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中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给水厂混凝药剂应用过程中的一般要求、混凝药剂选择、质量检验、混凝药剂投加、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给水厂混凝药剂的管理和使用。 城镇给水厂使用混凝药剂,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与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主要技术内容 | 5.1 城镇给水厂在选用混凝药剂时,产品应符合GB/T 17218规定的卫生安全要求,具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对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测报告进行查验并备案。 5.2 城镇给水厂应根据4.1的要求,选择与水质情况相适应的混凝药剂。常用混凝药剂的种类选择可参考表1。具备条件的给水厂宜开展混凝药剂适配性试验。 5.3 所选用的常用混凝药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净水剂的相关标准,聚氯化铝技术要求见附录A, 聚合硫酸铁技术要求见附录B,硫酸铝技术要求见附录C,氯化铁技术要求见附录D,聚丙烯酰胺技术要求见附录E。 5.4 选用其他新型混凝药剂时,除满足4.1的要求外,在使用前宜进行试验。 5.5 城镇给水厂可根据实际运行状况适当调整混凝药剂,包括:混凝剂、助凝剂、氧化剂、酸碱调节剂,以提高混凝效果。 5.6 城镇给水厂须制定应对原水出现特殊变化的应急预案。一般水厂应具备临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和各种药剂的应急设备与设施。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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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13027C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技术交流 专业培训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于丽君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 邮编 : 100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