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QI 151—2020 城镇给水厂混凝药剂应用技术规程-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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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CAQI 151—2020
中文标题  城镇给水厂混凝药剂应用技术规程
英文标题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coagulants in urban water supply plants
国际标准分类号  71.100.80 水处理剂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D4610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  2021年03月30日
起草人  宋武昌、陈发明、贾瑞宝、孙韶华、徐慧、马永恒、王珊、贾建、刘环环、陈锋、姜旭、靳军涛、武仁超
起草单位  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筑大学、淄博鲁净化工有限公司、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行健水务有限公司、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中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给水厂混凝药剂应用过程中的一般要求、混凝药剂选择、质量检验、混凝药剂投加、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给水厂混凝药剂的管理和使用。 城镇给水厂使用混凝药剂,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与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主要技术内容  5.1 城镇给水厂在选用混凝药剂时,产品应符合GB/T 17218规定的卫生安全要求,具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对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测报告进行查验并备案。
5.2 城镇给水厂应根据4.1的要求,选择与水质情况相适应的混凝药剂。常用混凝药剂的种类选择可参考表1。具备条件的给水厂宜开展混凝药剂适配性试验。
5.3 所选用的常用混凝药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净水剂的相关标准,聚氯化铝技术要求见附录A, 聚合硫酸铁技术要求见附录B,硫酸铝技术要求见附录C,氯化铁技术要求见附录D,聚丙烯酰胺技术要求见附录E。
5.4 选用其他新型混凝药剂时,除满足4.1的要求外,在使用前宜进行试验。
5.5 城镇给水厂可根据实际运行状况适当调整混凝药剂,包括:混凝剂、助凝剂、氧化剂、酸碱调节剂,以提高混凝效果。
5.6 城镇给水厂须制定应对原水出现特殊变化的应急预案。一般水厂应具备临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和各种药剂的应急设备与设施。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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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登记证号51100000500013027C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业务范围技术交流 专业培训 咨询服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丽君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邮编 : 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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