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CAS 014.1—2020 水泥企业安全管理导则 第一部分:水泥工厂筒仓(库)储存、发运安全管理 -团体标准
目录
标准详细信息 | |
---|---|
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CCAS 014.1—2020 |
中文标题 | 水泥企业安全管理导则 第一部分:水泥工厂筒仓(库)储存、发运安全管理 |
英文标题 | Guidelines for safety management in cement enterprises Part 1: Safety management of silos storage and delivering in cement plants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91.100.10 水泥、石膏、石灰、砂浆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CHN |
国民经济分类 | C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发布日期 | 2020年06月30日 |
实施日期 | 2020年09月30日 |
起草人 | 陈晓光、张瑞艳、丁新淼、王克东、祝尊峰、张金栋、张卫伟、王金祥、孙显义、杨军、吴小意、刘卫英、赵敦、马国兴、霍啟春、胡淑双、戴玥、田珍、郝慧慧、李晓洁、钱月欣 |
起草单位 |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邢台金隅咏宁水泥有限公司、崇左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厂筒仓(库)的基本要求、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车辆管理、散装及袋装发运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厂筒仓(库)储存、发运作业安全指导。 |
主要技术内容 | 水泥工厂应建立筒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专项安全排查。 定期对筒壁厚度、磨损、锈蚀、沉降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并保存相关记录。 钢筒仓外部应进行防腐、除锈处理,宜3年内进行一次。 靠近筒仓(库)周边的场地不宜设置堆料场、不宜动土作业,必须设置堆料场和进行动土作业时,应验算对筒仓(库)结构及地基的不利影响。 筒仓(库)安全疏散口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 筒仓(库)人孔应布置在不影响设备安装、运行及通行的位置。 筒仓(库)作业场所照度不低于75 lx。 存放粉状散料(生料、粉煤灰、水泥等)的筒仓(库),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GB 4915的规定,职业接触限值应符合GBZ 2.1的规定。 筒仓(库)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
团体名称 | 中国水泥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0872XL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行业管理 信息交流 业务培训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孔祥忠 | ||
依托单位名称 | 无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建设部南配楼 | 邮编 : 1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