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CAS 014.3—2020 水泥企业安全管理导则 第三部分: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机械清库安全管理 -团体标准
目录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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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CCAS 014.3—2020 |
中文标题 | 水泥企业安全管理导则 第三部分: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机械清库安全管理 |
英文标题 | Guidelines for safety management in cement enterprises Part 3: Safety management of mechanical cleaning storage silos in cement plants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91.100.10 水泥、石膏、石灰、砂浆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C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发布日期 | 2020年06月30日 |
实施日期 | 2020年09月30日 |
起草人 | 石立民、钱月欣、何百灵、丁新淼、邹家斌、孙亮、王金祥、孙显义、张春生、刘卫英、张瑞艳、赵敦、戴玥、田珍、郝慧慧、王雪、沈敏、李晓洁、曹芮 |
起草单位 |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大江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机械清库相关人员及相关设备的基本要求、清库操作要求、应急处置等。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厂的非爆炸性粉尘筒型储存库(原料、生料、水泥等)机械清库作业。 |
主要技术内容 | 水泥工厂应根据机动车辆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机动车辆。 水泥工厂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水泥工厂应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操作流程、风险分析、安全要点(至少包括系安全带、转弯减速、下坡减速和超高限速等要求)、严禁事项、应急措施等内容。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水泥工厂应对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进口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内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租用机动车辆双方应在合同中就车辆检查、维护保养、维修等方面明确双方的职责。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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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中国水泥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0872XL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行业管理 信息交流 业务培训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孔祥忠 | ||
依托单位名称 | 无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建设部南配楼 | 邮编 : 1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