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NSXHJJYJH T/HCER002—2019 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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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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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HNSXHJJYJH T/HCER002—2019 |
中文标题 | 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 |
英文标题 | Secondarily phosphorus-containing industrial solid materials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71.020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ICS号 |
国民经济分类 | C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发布日期 | 2019年02月01日 |
实施日期 | 2019年02月01日 |
起草人 | 邱亚群、李二平、尹建福、黄长锋、周 儆、余志元、陈浩云、李 杜 |
起草单位 | 长沙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永兴县元泰应用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兴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永兴县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永兴县开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含磷工业固体物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含磷废物(金属表面处理行业的磷化工序报废的磷化液、产生的磷化渣)为原料,经预处理、重金属去除、碱调制、脱水等工序制成的含有一定杂质的粉末状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主要用于生产过磷酸钙、磷酸氢钙等。 |
主要技术内容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磷工业固体物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含磷废物(金属表面处理行业的磷化工序报废的磷化液、产生的磷化渣)为原料,经预处理、重金属去除、碱调制、脱水等工序制成的含有一定杂质的粉末状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主要用于生产过磷酸钙、磷酸氢钙等。 3 质量要求 外观: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为结晶性粉末,呈白色或灰黄色。 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质量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质量要求 项目 指标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 ≥ 30.0 25.0 20.0 游离水分含量,% ≤ 10.0 12.0 15.0 PH值(5g试样中加入50ml水中) ≥ 3.0 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中杂质指标及限制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2 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中杂质指标及限值 序号 项 目 指 标 1 砷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As计)/% ≤0.0050 2 镉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Cd计)/ % ≤0.0005 3 铅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Pb计)/% ≤0.0200 4 铬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Cr计)/% ≤0.0400 5 汞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Hg计)/% ≤0.0004 6 镍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Ni计)/% ≤0.0100 7 锌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Zn计)/% ≤0.2000 8 铜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Cu计)/% ≤0.0500 9 锰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Mn计)/% ≤0.2000 10 铊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Tl计)/% ≤0.0001 4 试验方法 4.1 基本要求 除另有说明,本标准所使用的试剂均为分析纯,所用水以及试验中所需标准滴定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规定时,均按HG/T2843之规定制备。 4.2 试样的制备 试样通过符合GB/T 603规定的125 um 试验筛,于105 C~110 C干燥2 h以上,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4.3 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游离水含量和PH值的测定 按照HG/T3275中规定的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游离水含量和PH值的试验方法执行。 4.4 砷、镉、铅、铬、汞的测定 按照GB/T 23349规定的砷、镉、铅、铬、汞含量的试验方法执行。 4.5 镍、锌、铜含量的测定 按照GB/4284规定的镍、锌、铜含量的试验方法执行 4.6 锰含量的测定 按照DB43/1165中规定的锰含量的试验方法执行。 4.7 铊含量的测定 按照HJ 680中的微波消解法的要求进行消解后,按照HJ 700中规定的铊含量的试验方法执行。 5 检验规则 本标准采用GB/T125中“修约值比较法”判断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应由生产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要求。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对所收到的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的质量进行检验,核验其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重新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按批检验,最大批量不超过 200t。 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按照下列方法进行采样: a)袋装采样。按表3要求确定采样袋数。 表3 袋装采样要求 总包装袋数 采样袋数 总包装袋数 采样袋数 1~10 全部袋数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超过512袋时,按式(1)计算袋数,如遇小数,进为整数。 采样袋数= (1) 式中:—每批产品总袋数。 b)散装采样时,按照GB/T 6679规定进行采样。 按表2或式(5)计算结果,抽出样品袋数,从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取样器(采用GB/T6679中末端封闭的采样袋子)至袋3/4处,取出不少于l00g的样品,每批采样总量不少于2kg。 样品缩分:将选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然后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不少于500g,分散装在两个清洁、干燥并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带盖聚乙烯瓶中,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供试样制备,一瓶密封保存两个月以备查用。 试样制备:在分析之前,从5.6中取一瓶250g缩分样品,混合均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100g左右,粉碎至能通过直径为0. 5mm的筛网,置于结净、干燥的瓶中,作质量分析之用。 检验结果的判定: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重新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如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不合格。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仲裁。仲裁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进行。 6 包装、运输和贮存 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的包装,按照GB8569规定进行,每袋净含量(25.0士0.5)kg或(50.0士1.0)kg,平均每袋净含量不得低于25.0kg或50.0kg。 包装袋上应印刷下列标识:产品名称、商标、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等级、净含量、本标准号、生产厂名、厂址,并注明不宜用于拌种。 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检验结果、检验人、本标准号、生产厂名称、厂址。 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应存放于阴凉干燥处,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注意轻放,并防潮、防晒、防包装袋破裂。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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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湖南省循环经济研究会 | ||
登记证号 | 5143000050142926X4 | 发证机关 | 湖南省民政厅 |
业务范围 | 学术交流、培训、服务、决策咨询、开发利用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周儆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迎宾路迎宾大厦2303 | 邮编 : 414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