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TSI 09007—2021 全民健康服务站建设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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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CATSI 09007—2021
中文标题  全民健康服务站建设规范
英文标题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120.01 质量综合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Q849 其他卫生活动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05日
实施日期  2021年08月05日
起草人  李晨、 贾文曦、张玉彬、闫青春、李凯悦、刘华、闫君
起草单位  中仁华益健康医 疗科技有限公司、东方启晨(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养 生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市场管理委员会、中 央国家机关户外健身运动协会、中民养老规划院、当代养老产业 研究院、北京万和公益基金会、北京莲心慈善基金会、中国民族 卫生协会健康工程工作委员会、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医疗养老 健身管理委员会。
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民健康服务站建设规范的选址与面积要求、用房建筑要求、服务功能分区、设施设备、室内外环境及标志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全民健康服务站的建设,功能近似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机构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000.1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GB/T 15566.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6部分:医疗场所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基本信息
CJJ/T125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WS 444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GB/T19258  紫外线杀菌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全民健康服务站 civilhealth service station 
以 “全民、全方位、全生命周期”为服务理念, 为区域内人群提供健康服务的机构。以社区和乡村为核心提供适宜和高质量健康教育、健康体检、健康评估、健康调理等系统的健康管理服务。
注:本文件中简称为服务站。
3.2
全民健康服务站管理中心civil health service stationmanagement center
在地级市、县等行政区域设置的对区域内下设的社区、乡镇服务站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服务站。
注:本文件中简称为管理中心。
4  选址与面积要求
4.1  服务站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要求。
4.2  服务站应布置在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
4.3  服务站宜选择在周边环境优美、商业服务配套齐全的区域,宜临近商业道路,周边500米内应无强射线、强噪声、粉尘、强光等固定污染源。
4.4  服务站宜布局在建筑的第一层或二层,并设有独立出入口,服务场所相对独立或为独立建筑物。二层以上的服务站应设置电梯。
4.5  服务站建筑面积根据城市级别和服务范围的不同分为A、B、C三级,面积应满足表4.1要求。乡村、厂矿等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建筑面积。
表4.1服务站建筑面积分级
级别 建筑面积 服务范围
A级 500平方米以上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
B级 200-500平方米 市、县、区
C级 200平方米以下 街道、社区、乡村
5  用房建筑要求
5.1 服务站选用的建筑及附属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宜选用相对独立的建筑物作为服务场所,层净高宜在2.6米以上(有特殊设备应满足其要求除外),结构与布局应符合消防要求。
5.2  服务站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特殊设备及出入口应满足其特殊要求),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0cm。
5.3  服务站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5.4  服务站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风格统一;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并按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5.5  服务站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
5.6  服务站应具有给排水设施,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等设施。
5.7  最冷月平均室外气温低于或等于5℃地区的服务站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服务站应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有条件的服务站宜安装新风系统。
5.8  服务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家具等应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且无污染,无异味。
5.9  服务站装修与布局风格应充分体现健康服务特色和健康文化元素。
5.10 服务站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铺设网络线路,每个服务用房预留1个以上网络接口。网络应有相应信息安全设备和措施保护。
5.11服务站应按照GB 50140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应定期检验、维护,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设施标志应明显、清晰,符合GB 2893、GB 2894、GB 13495.1和GB 15630的规定。

6 服务功能区
6.1  服务站功能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符合功能流程的基本要求。
6.2  服务站可按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不同要求划分功能区。没有取得医疗许可的服务站应主要设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功能区,包括接待区、健康教育区、体检区、远程会诊区、食养食疗区、健康用品展示区、消毒室、卫生间、辅助用房等必备功能区。具有医疗许可的服务站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设置要求设置功能区。
6.3  服务站各功能区应合理分隔,避免互相干扰。
6.4 服务站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 m2。每个咨询区不少于10 m2,健康服务区不少于30 m2,体检区不少于20 m2,健康用品展示区不少于20㎡。如开展医疗服务,其治疗区域不应少于10㎡。
6.5 暴露身体的服务项目区域应设立独立的封闭区域,检查时应有围帘遮挡。
6.6 服务站公共设施与功能相匹配,内外部环境应整洁、环保、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6.7服务站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设置应急疏散图,安全出口的标识明显,灯光明亮,应装有鸣叫器。
7  设施设备
7.1  服务站根据服务规模和服务内容统一配备满足运营数量的体检类、理疗类、康复类设备、康复与辅助调理设备、健康服务车、远程医疗、急救设备、信息化网络等设施设备。
7.2  服务站无障碍设施应设置齐全,应考虑老、弱、孕、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需求,应符合WS 444(所有部分)的规定。
7.3服务站应设有独立的卫生间,卫生间蹲位数量满足服务对象需求。有条件的机构宜设立无障碍设施,特殊人群(老人、残疾等行动不便人群)专用卫生设施。
7.4管理中心统一建立本区域内各服务站的健康管理信息系统。
7.5服务站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设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环境卫生、卫生洁具、设施设备、服务用具、理疗床等进行清洁和消毒。紫外线杀菌灯应满足GB/T19258要求。
7.6理疗服务区域应配有通风换气系统,体检区域应当有空气调节设备,保持适宜温度和良好通风。
7.7服务站应提供安全可靠的私人财物存放保管设施设备。
7.8 服务站的消毒室应配备医用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7.9  服务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8  室内外环境
8.1  室内应保持空气流通和清新,卫生清洁、无异味,各项指标应满足GB/T 18883的规定。
8.2 室内宜安装空气净化器,密闭环境应安装通风换气系统。
8.3  室内应光线明亮,照明设备完好。
8.4  室内环境温度宜保持在16-25℃,夏季暑热和冬季寒冷的地区应配备防暑和取暖设备。
8.5  室内噪声应符合GB 3096-2008中1类标准。
8.6  室内地面应清洁、干燥,无杂物堆放。
8.7  室内应在适宜位置布置绿化植物。
8.8  室内宜全面禁烟,在醒目位置粘贴“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8.9  服务站卫生、消毒应严格管理,防止交叉感染,并保留记录。
8.10 服务站用水应满足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后污水排放应满足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各省市污水综合排放地方标准。
9  标志标识
9.1  服务站使用全国统一的标志。标牌标识应醒目,易于识别。标志系统应符合GB/T 15566.1、GB/T 10001.1、GB/T 10001.6的有关要求,设置的标志应清晰、无破损,使用规范。标志应安装在醒目、没有视线遮挡的位置。
9.2  服务站周边、场所内交叉廊道等处设置导向标志,应符合GB/T 15566.1和GB/T 15566.6的规定。
9.3  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3495.1的规定。
9.4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应符合CJJ/T 125的规定。
9.5  服务站内所有设施设备、人员服装、服务用品、产品等,应带有服务站统一标志。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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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
登记证号511000005000005848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业务范围技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爱民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邮编 : 1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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