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NFPIA 3012—2021 绿色防腐和改性木材-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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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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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CNFPIA 3012—2021 |
中文标题 | 绿色防腐和改性木材 |
英文标题 | Green preservative-treated or modified timber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79.020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B 71 |
国民经济分类 | C201 木材加工 |
发布日期 | 2021年04月28日 |
实施日期 | 2021年04月28日 |
起草人 | 马星霞、张正青、李理、柴宇博、文庆辉、王向军、杨光、陈清同、曾金森、 吴建荣、姜建华、曹金珍、谢桂军、孙芳利、张景朋、张斌、刘君良、蒋明亮、苏海涛、杨菁菁、陈飞。 |
起草单位 |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靖江国林木业有限公司、江苏爱美森木业 有限公司、四川省恒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鹤山市木森木制品有限公司、海南农垦宝橡林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米昂木业有限公司、上海览现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御璟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新阳光 木材产品有限公司、北京林业大学、广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浙江农林大学、哈尔滨金融学院、中船重 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防腐和改性木材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监督和认定 等。 本文件适用于绿色防腐和改性木材的评价和认定。 |
主要技术内容 |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0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色防腐和改性木材 green preservative-treated or modified timber 指采用环保型药剂或(及)加工工艺生产的达到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从原料、生产、检测指标等可 追溯的防腐、树脂改性、热改性等木材,具备环保、达标、可追溯三个特点和要求。 4 要求 4.1 通用要求 4.1.1 重金属含量 绿色防腐和改性木材中重金属含量限制要求见表1规定。 表 1 浸泡水中重金属含量限值 元素 砷 汞 铬 镉 铅 限值(mg/L) 0.001 0.001 0.005 0.0005 0.005 4.1.2 甲醛释放量 室内用绿色防腐和改性木材的甲醛限量值为0.124mg/m3。 4.1.3 产品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释放率 室内用绿色防腐和改性木材的产品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不得超过0.50mg/(m2·h)(72h)。 4.2 绿色防腐木材的要求 4.2.1 防腐剂要求 绿色防腐木材处理所使用防腐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 GB/T 27654的规定,不应使用含铬、砷等重金 属或含五氯苯酚(钠)的防腐剂。水中重金属含量的限值要求符合4.1.1规定。 4.2.2 防腐处理质量要求 绿色防腐木材应符合 GB/T 27651规定的载药量及透入度以及药剂成分配比的要求。 4.2.3 防腐生产要求 绿色防腐木材的生产应符合 GB 22280的规定,严格监控生产工艺,监控数据包括处理前木材的含 水率、防腐剂的浓度、前真空的压力及时间、加压压力及时间、吸液量,生产工艺稳定。 4.3 绿色改性木材的要求 4.3.1 改性木材种类 绿色改性木材包括树脂改性木材、热改性木材、乙酰化木材及糠醇改性木材。 4.3.2 改性木材尺寸稳定性要求 体积抗湿胀率ASE和抗吸湿率AME平均应超过30%。 4.3.3 其他技术要求 4.3.3.1 树脂改性木材要求 应标识室内或室外使用,室内使用应标识密度和有机挥发物释放量,室外使用应标识密度和耐腐等 级。其中绿色防腐及改性木产品中树脂改性木材的有机挥发物释放量满足4.1.3的要求,耐腐等级达到I 级强耐腐等级。 4.3.3.2 热改性木材要求 应标识吸湿平衡含水率、表芯层色差值。室外使用,耐腐等级达到I级强耐腐等级。 表 2 热处理木材指标 检测项目 针叶树材 阔叶树材 室内用 室外用 室内用 室外用 吸湿平衡含水率(%) ≤9.5 ≤8.5 ≤8.5 ≤7.5 表芯层色差(ΔE) ≤8.0 ≤8.0 ≤8.0 ≤8.0 4.3.3.3 乙酰化木材要求 应标识尺寸稳定性提高率和耐腐等级,绿色防腐及改性木产品中乙酰化木材耐腐等级要求达到I级 强耐腐等级。 4.3.3.4 糠醇改性木材要求 应标识增重率、硬度和抗弯强度、弹性模量、耐腐等级,户外用糠醇改性木材耐腐等级要求达到I 级强耐腐等级。 5 检验方法 5.1 重金属含量 按 GB/T 23991 的规定进行。 5.2 五氯苯酚含量 按 LY/T 1985 的规定进行。 5.3 水载型防腐剂含量 按 GB/T 23229 的规定进行。 5.4 三唑及苯并咪唑类含量 按 GB/T 33021 的规定进行。 5.5 透入度检 按 LY/T 2374 的规定进行。 5.6 甲醛释放量 按 GB 18580 的规定进行。 5.7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释放率 按 HJ 571 的规定进行。 5.8 改性木材尺寸稳定性测试 按 LY/T 2490 的规定进行。 5.9 热改性木材吸湿平衡含水率和表芯层色差测试 按 GB/T 33040 的规定进行。 5.10 木材含水率测试 按 GB/T 1931 的规定进行。 5.11 木材干缩性测试 按 GB/T 1932 的规定进行。 5.12 木材密度测试 按 GB/T 1933 的规定进行。 5.13 木材抗弯强度测试 按 GB/T 1936.1 的规定进行。 5.14 木材抗弯弹性模量测试 按 GB/T 1936.2 的规定进行。 5.15 木材硬度测试 按 GB/T 1941 的规定进行。 5.16 耐腐性能测试 按 GB/T 13942.1 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类型 6.1.1 出厂检验 绿色防腐和改性木材的出厂检验,按照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要求进行。 6.1.2 型式检 绿色防腐和改性木材的型式检验,按照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检验要求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 时,应另外进行型式检验: a) 原辅料,尤其是防腐剂、改性剂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 停产 3 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 监督和检查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6.2 抽样方案 6.2.1 绿色防腐和改性木材的抽样检验,按照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 6.2.2 抽样从同一规格连续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份样品,其中两份用于复检。试件可在制取其他 性能试样的空余部位制取,如试件数量不能满足检测要求,可增加样品数的要求。 6.3 判定规则 初检结果满足本标准各限量值等的要求,即判定合格;若初检结果不合格,则进行复检,如复检的 两份样品均达到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即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 标识 符合本文件的绿色防腐木材和改性木材除分别按照 LY/T 1925 和 GB/T 33022 规定的标识外,可 在交付文件、包装和(或)产品上加贴依据本文件新设计的相关标识,以声明其产品符合本文件要求。 标识形式不限,但内容至少应包括: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绿色防腐和改性木材标识、生产工厂名称、产品 名称或型号、执行标准、本文件文件号以及符合本文件要求的声明性描述。 8 监督与认定 采用本文件或声明其产品符合本文件要求的组织或个人,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以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控制过程和(或)产品抽检。声明采信 本团标的企业可相互监督、举报。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将正式制定与颁布《绿色防腐和改性木材认定管理规则》,并委托第三方认证机 构对自愿申请采信本标准的生产企业进行认定。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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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0000375-0/社证字第3276号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行业管理 技术交流 专业展览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石峰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土城路13号金孔雀大厦B座6288 | 邮编 : 100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