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PCIF 0133—2021 石膏制硫酸装置协同处理含硫废物技术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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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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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CPCIF 0133—2021 |
中文标题 | 石膏制硫酸装置协同处理含硫废物技术规范 |
英文标题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llaborative treatment of sulfur containing waste in gypsum sulfuric acid plant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13.020.20 环境经济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Z 05 |
国民经济分类 | C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17日 |
实施日期 | 2021年11月17日 |
起草人 | 吕天宝、高强、翟洪轩、周志茂、王树才、鲍树涛、武健民、赵昌胜、王同永、赵大庆、王培林、郑文婧、庄相宁、徐晓莉。 |
起草单位 |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和化工行业石膏化学分解综合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山东省含硫类固液废弃物资源化工程研究中心、石油和化工行业环境保护废石膏-废硫酸协同处理工程中心、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石膏制硫酸装置协同处理含硫废物的总体要求、含硫废物特性要求、设施要求、操作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运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废硫酸、含硫精(蒸)馏残渣、酸焦油、噻吩焦油、含硫焦油、脱硫废液、硫泡沫和硫膏含硫废物在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装置中协同处理。 |
主要技术内容 | 5 含硫废物特性要求 5.1 入厂接收要求 含硫废物应满足以下要求:含硫≥5%(以S计),硫酸浓度≥50%。 5.2 入窑处置要求 5.2.1 含硫废物组成基本稳定;呈液态时流动性应良好,易于雾化。 5.2.2 入窑物料(包括常规原料、燃料和固体废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含P2O5≤1.5%,含Cl≤5%,含F≤5%; b) 依据HJ 662,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不应大于表1所列限值,对于单位为mg/kg-cem的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还包括磨制水泥时由混合材带入的重金属。 表1 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限值 重 金 属 单 位 最大允许投加量 汞(Hg) mg/kg-cli 0.23 铊+镉+铅+15×砷 (Tl+Cd+Pb+15As) 230 铍+铬+10×锡+50×锑+铜+锰+镍+钒 (Be+Cr+10Sn+50Sb+Cu+Mn+Ni+V) 1 150 总铬(Cr) mg/kg-cem 320a 六价铬(Cr+6) 10a 锌(Zn) 37 760 锰(Mn) 3 350 镍(Ni) 640 钼(Mo) 310 砷(As) 4 280 镉(Cd) 40 铅(Pb) 1 590 铜(Cu) 7 920 汞(Hg) 4b a 计入窑物料中的总铬和混合材中的六价铬。 b 仅计混合材中的汞。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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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02715X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行业管理 专业展览 业务培训 成果鉴定 书刊编辑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傅向升 | ||
依托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十六号楼 | 邮编 : 1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