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PCIF 0133—2021 石膏制硫酸装置协同处理含硫废物技术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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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CPCIF 0133—2021
中文标题  石膏制硫酸装置协同处理含硫废物技术规范
英文标题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llaborative treatment of sulfur containing waste in gypsum sulfuric acid plant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20.20 环境经济
中国标准分类号  Z 05
国民经济分类  C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17日
实施日期  2021年11月17日
起草人  吕天宝、高强、翟洪轩、周志茂、王树才、鲍树涛、武健民、赵昌胜、王同永、赵大庆、王培林、郑文婧、庄相宁、徐晓莉。
起草单位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和化工行业石膏化学分解综合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山东省含硫类固液废弃物资源化工程研究中心、石油和化工行业环境保护废石膏-废硫酸协同处理工程中心、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石膏制硫酸装置协同处理含硫废物的总体要求、含硫废物特性要求、设施要求、操作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运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废硫酸、含硫精(蒸)馏残渣、酸焦油、噻吩焦油、含硫焦油、脱硫废液、硫泡沫和硫膏含硫废物在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装置中协同处理。
主要技术内容  5 含硫废物特性要求
5.1  入厂接收要求
含硫废物应满足以下要求:含硫≥5%(以S计),硫酸浓度≥50%。
5.2  入窑处置要求
5.2.1  含硫废物组成基本稳定;呈液态时流动性应良好,易于雾化。
5.2.2  入窑物料(包括常规原料、燃料和固体废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含P2O5≤1.5%,含Cl≤5%,含F≤5%;
b)  依据HJ 662,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不应大于表1所列限值,对于单位为mg/kg-cem的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还包括磨制水泥时由混合材带入的重金属。
表1  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限值
重  金  属 单  位 最大允许投加量
汞(Hg) mg/kg-cli 0.23
铊+镉+铅+15×砷
(Tl+Cd+Pb+15As)  230
铍+铬+10×锡+50×锑+铜+锰+镍+钒
(Be+Cr+10Sn+50Sb+Cu+Mn+Ni+V)  1 150
总铬(Cr) mg/kg-cem 320a
六价铬(Cr+6)  10a
锌(Zn)  37 760
锰(Mn)  3 350
镍(Ni)  640
钼(Mo)  310
砷(As)  4 280
镉(Cd)  40
铅(Pb)  1 590
铜(Cu)  7 920
汞(Hg)  4b
a  计入窑物料中的总铬和混合材中的六价铬。
b  仅计混合材中的汞。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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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登记证号51100000500002715X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业务范围行业管理 专业展览 业务培训 成果鉴定 书刊编辑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傅向升
依托单位名称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十六号楼邮编 : 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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