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QBDA 3003—2021 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团体标准
目录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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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QBDA 3003—2021 |
中文标题 | 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 |
英文标题 | Standard for Big Data Products Evaluation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35.240.01 信息技术应用综合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I6560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26日 |
实施日期 | 2021年09月01日 |
起草人 | 安晖、吴志刚、周润松、都莉楠、任保东、姚磊、单哲、史高升、吴业元、程宏亮、施瑞丰、吴飞舟、莫倩、刘谦、郝庄严、张贝贝、程梦瑶、孙旭龙 |
起草单位 | 大数据产业生态联盟、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软件与集成电路》杂志社、青岛赛迪国软信息系统治理有限公司、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网智天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沃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范围 | |
主要技术内容 | 5 大数据产品要求 5.1 大数据技术产品 5.1.1 大数据技术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大数据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产品。 5.1.2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技术产品,应标明该产品的名称、版本号、著作权人、产品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 5.1.3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技术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大数据技术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质量与信息安全承诺等用户文档,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5.1.4 大数据技术产品文档应当与其产品形态匹配,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2 大数据服务产品 5.2.1 大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单位所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或其核心服务内容应由本单位自主提供。 5.2.2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服务产品,应列明该服务的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机构、服务责任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 5.2.3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服务产品(包括离岸的和在国内提供的国外大数据服务产品),应当提供完备的中文服务说明、服务手册、质量与信息安全承诺等用户文档,并在服务授权或者服务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5.2.4 大数据服务产品文档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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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 | ||
登记证号 | 51370200MJD806453C | 发证机关 | 青岛市民政局 |
业务范围 | 提供决策支撑;引领产业创新;促进交流合作;组织专题研究;推动应用示范;开展培训宣传;承担青岛市政府、成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陈维强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青岛市徐州路77号中国新媒体基地A216 | 邮编 : 2660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