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XAGS 0027—2021 山西主食糕品 鲜湿面条-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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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SXAGS 0027—2021
中文标题  山西主食糕品 鲜湿面条
英文标题  
国际标准分类号  67.060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C131 谷物磨制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实施日期  2021年08月26日
起草人  李婧、康然、杨儒、梁利军、宋泽伟、王丽娟、王丹、邓亚豆、张娟、牛晓峰、 李虎亮、刘建军、李建明、周柏玲、孟婷婷、谷福、吴彤、周欣悦、张云鹏、郭建君、武恒、魏利清、 俞寅、曾品国、王国民。
起草单位  山西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临汾市粮油质量 检测中心、山西师范大学食品科学学院、山西省农科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 太原优鲜多歌供应链有限公司、吉县人祖山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西主食糕品鲜湿面条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 标签标识、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主食糕品产业联盟企业生产加工的商品鲜湿面条。
主要技术内容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山西主食糕品 以谷物、豆类的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薯类、果蔬等成分,按照山西传统制作工艺或现代加工技 术生产的具有产地特色风味的烘焙、蒸煮、膨化等类别的产品。 3.2 鲜湿面条 以小麦粉和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谷物、豆类、薯类、果蔬等成分,经和面、压片、切 条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供煮熟后食用的面食产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要求。 4.1.2 其它谷物、豆类、薯类及果蔬等成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T/SXAGS 0027—2021 2 4.1.4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4.2 感官要求 鲜湿面条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标要求 色泽 鲜亮、均匀一致 气味 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 形态 条状或片状,粗细或厚薄均匀,长短基本一致 口感 煮熟后口感不粘,柔软爽口,无牙碜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不可食用的异物 4.3 理化指标 鲜湿面条的理化指标见表2。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 ≤ 35.0 酸度,(mL/10g) ≤ 2.0 4.4 食品安全指标 鲜湿面条的食品安全指标见表3。 表 3 食品安全指标 项目 指标 铅(以 Pb 计),(mg/kg) ≤ 0.2 致病菌 沙门氏菌 应符合SB/T 10648-2012中5.3生制品的限量规定 金黄色葡萄球菌 4.5 净含量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 4.6 生产过程技术要求 生产过程技术应符合山西主食糕品鲜湿面条加工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卫生规范应符合GB 8957和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色泽检验 取被测样品适量,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色泽均匀一致的,结果以“正常”表示,否则为“不正常”。 对结果为“不正常”的应加以说明。 5.2 气味检验 取被测样品适量,在无味环境中闻其气味,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的,结果以“正常”表示,否 则为“不正常”。对结果为“不正常”的应加以说明。 5.3 形态检验
T/SXAGS 0027—2021 3 取被测样品适量,观察其形态,统一呈条状或片状,粗细或厚薄均匀,长短基本一致的,结果以 “正常”表示,否则为“不正常”。对结果为“不正常”的应加以说明。 5.4 杂质检验 取被测样品适量,在自然光下查看,正常视力无可见异物的,结果以“正常”表示,否则为“不正 常”。对结果为“不正常”的应加以说明。 5.5 口感检验 按LS/T 3212附录A执行。 5.6 水分检验 按GB 5009.3执行。 5.7 酸度检验 按GB 5009.239执行。 5.8 铅的检验 按GB 5009.12执行。 5.9 沙门氏菌检验 按GB 4789.4执行。 5.10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按GB 4789.10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组批 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同品种产品为一个批次。批量以该产品的最小包装计。 6.2 抽样方法 依据批量,对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样,抽样量应满足检验项目及备检留样的需要。所抽样品应在洁 净、密闭和适当温度条件下存放,并在保质期内完成检验。 6.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 酸度和净含量。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2~4.5条全部项目。产品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 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e) 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7 判定规则
T/SXAGS 0027—2021 4 7.1 产品质量指标(含感官要求、理化指标)、食品安全指标和净含量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 该批产品为合格。 7.2 不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可在同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文 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中如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 格。7.3 食品安全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供人食用。 7.4 在感官检验中如有发现产品有异味、污染、霉变、外来异物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供人 食用。 8 标签标识、包装、贮存和运输 8.1 标签标识 产品的标签标识按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执行。标签上应标注产品的保质条件、保质期和食用 方式。 8.2 包装 产品应包装后出厂,防止污染。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 8.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低温、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 物品同处贮存。 8.4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保持包装完整、存放安全、洁净,运输工具和容器应清洁、卫生、密闭。不得与有 毒有害物品混运,避免污染和变质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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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山西省粮食行业协会
登记证号51140000746042987A发证机关山西省民政厅
业务范围调查研究 技术合作 咨询服务 合作交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剑杰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山西省粮食局229号邮编 : 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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