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XAGS 0027—2021 山西主食糕品 鲜湿面条-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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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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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SXAGS 0027—2021 |
中文标题 | 山西主食糕品 鲜湿面条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7.060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C131 谷物磨制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19日 |
实施日期 | 2021年08月26日 |
起草人 | 李婧、康然、杨儒、梁利军、宋泽伟、王丽娟、王丹、邓亚豆、张娟、牛晓峰、 李虎亮、刘建军、李建明、周柏玲、孟婷婷、谷福、吴彤、周欣悦、张云鹏、郭建君、武恒、魏利清、 俞寅、曾品国、王国民。 |
起草单位 | 山西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临汾市粮油质量 检测中心、山西师范大学食品科学学院、山西省农科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 太原优鲜多歌供应链有限公司、吉县人祖山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山西主食糕品鲜湿面条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 标签标识、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主食糕品产业联盟企业生产加工的商品鲜湿面条。 |
主要技术内容 |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山西主食糕品 以谷物、豆类的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薯类、果蔬等成分,按照山西传统制作工艺或现代加工技 术生产的具有产地特色风味的烘焙、蒸煮、膨化等类别的产品。 3.2 鲜湿面条 以小麦粉和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谷物、豆类、薯类、果蔬等成分,经和面、压片、切 条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供煮熟后食用的面食产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要求。 4.1.2 其它谷物、豆类、薯类及果蔬等成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T/SXAGS 0027—2021 2 4.1.4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4.2 感官要求 鲜湿面条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标要求 色泽 鲜亮、均匀一致 气味 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 形态 条状或片状,粗细或厚薄均匀,长短基本一致 口感 煮熟后口感不粘,柔软爽口,无牙碜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不可食用的异物 4.3 理化指标 鲜湿面条的理化指标见表2。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 ≤ 35.0 酸度,(mL/10g) ≤ 2.0 4.4 食品安全指标 鲜湿面条的食品安全指标见表3。 表 3 食品安全指标 项目 指标 铅(以 Pb 计),(mg/kg) ≤ 0.2 致病菌 沙门氏菌 应符合SB/T 10648-2012中5.3生制品的限量规定 金黄色葡萄球菌 4.5 净含量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 4.6 生产过程技术要求 生产过程技术应符合山西主食糕品鲜湿面条加工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卫生规范应符合GB 8957和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色泽检验 取被测样品适量,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色泽均匀一致的,结果以“正常”表示,否则为“不正常”。 对结果为“不正常”的应加以说明。 5.2 气味检验 取被测样品适量,在无味环境中闻其气味,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的,结果以“正常”表示,否 则为“不正常”。对结果为“不正常”的应加以说明。 5.3 形态检验 T/SXAGS 0027—2021 3 取被测样品适量,观察其形态,统一呈条状或片状,粗细或厚薄均匀,长短基本一致的,结果以 “正常”表示,否则为“不正常”。对结果为“不正常”的应加以说明。 5.4 杂质检验 取被测样品适量,在自然光下查看,正常视力无可见异物的,结果以“正常”表示,否则为“不正 常”。对结果为“不正常”的应加以说明。 5.5 口感检验 按LS/T 3212附录A执行。 5.6 水分检验 按GB 5009.3执行。 5.7 酸度检验 按GB 5009.239执行。 5.8 铅的检验 按GB 5009.12执行。 5.9 沙门氏菌检验 按GB 4789.4执行。 5.10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按GB 4789.10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组批 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同品种产品为一个批次。批量以该产品的最小包装计。 6.2 抽样方法 依据批量,对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样,抽样量应满足检验项目及备检留样的需要。所抽样品应在洁 净、密闭和适当温度条件下存放,并在保质期内完成检验。 6.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 酸度和净含量。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2~4.5条全部项目。产品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 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e) 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7 判定规则 T/SXAGS 0027—2021 4 7.1 产品质量指标(含感官要求、理化指标)、食品安全指标和净含量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 该批产品为合格。 7.2 不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可在同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文 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中如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 格。7.3 食品安全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供人食用。 7.4 在感官检验中如有发现产品有异味、污染、霉变、外来异物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供人 食用。 8 标签标识、包装、贮存和运输 8.1 标签标识 产品的标签标识按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执行。标签上应标注产品的保质条件、保质期和食用 方式。 8.2 包装 产品应包装后出厂,防止污染。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 8.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低温、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 物品同处贮存。 8.4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保持包装完整、存放安全、洁净,运输工具和容器应清洁、卫生、密闭。不得与有 毒有害物品混运,避免污染和变质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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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山西省粮食行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140000746042987A | 发证机关 | 山西省民政厅 |
业务范围 | 调查研究 技术合作 咨询服务 合作交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徐剑杰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山西省粮食局229号 | 邮编 : 03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