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JSXX 01—2021 社会心理服务三级平台建设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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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ZJSXX 01—2021
中文标题  社会心理服务三级平台建设规范
英文标题  Three level platform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social psychological service
国际标准分类号  01.020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Q852 不提供住宿社会工作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22日
实施日期  2021年08月01日
起草人  赵国秋、张秀霞、南菲菲、段江豪、沈珂妍
起草单位  浙江省大众心理援助中心、诸暨市卫计局
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  3基本要求

在社会心理服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a)个体化原则:社会心理服务应出于来访者及未成年来访者监护人的自愿,避免强制;来访者可以要求暂停、延期、恢复或终止服务。对特殊人群应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针对性社会心理服务。
b)专业化原则:筛查出需要提供专业心理服务者,应遵循伦理原则,由受过专业培训、具备心理学知识的人员,运用心理咨询服务技术和方法进行服务。
c)理解支持原则:与来访者沟通不应出现有损对方人格、尊严的言行;对来访者语言、行为和情绪等要充分理解。
d)保密性原则:服务人员均应遵守保密制度,严守职业道德。对来访者谈话内容和隐私应保密;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应录音、录像及公开视频;特殊情况下,如来访者出现自杀或伤人、危害公共安全及其他违法等倾向或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设备配置要求

4.1县级社会心理服务中心设备配置要求:
4.1.1   室内色调温和平静、温馨、舒适,配备心理测评系统、心理相关挂图和书籍、团体辅导器材、电话、电脑、桌椅、资料柜等设备。
4.1.2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配备信箱、生物反馈、音乐治疗仪、沙发、沙盘、心理宣泄器材等心理沟通与干预设备。
4.1.3   充分利用原有心理(援助)服务热线,为群众提供便捷的心理咨询服务。
4.2乡镇(街道)社会心理服务站设备配置要求:
4.2.1 室内色调温和平静、温馨、舒适,配备电话、电脑、桌椅、沙发、心理相关挂图和书籍、资料柜等设备。
4.2.2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配备心理测评系统。
4.3村(社区)心理咨询(辅导)室设备配置要求:
4.3.1 室内环境温馨、舒适,配备必要桌椅、心理相关书籍资料柜等设备。
4.3.2村(社区)挂“村(社区)心理咨询(辅导)室”牌子。具体名称可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定,以更好地发挥化解矛盾、平和服务对象心理作用为原则。
4.4 社会心理服务三级平台制度上墙要求:
4.4.1来访者须知
a)服务理念:尊重、平等、真诚、保密。
b)来访者应自觉维护工作室所有设施设备,包括书籍、宣泄模具等,使用结束后请放回原处,不得故意破坏、损毁、私自带离。
c)心理服务采取预约制,如果您的问题比较紧急,请马上告知接待工作人员。
d)我们坚持保密原则,请不要有任何顾虑。
e)来访者缺乏诚意或不负责任,可以终止心理服务工作。
f)来访者不得喧哗,不得随意闯入个体咨询室。
g)来访者应尊重工作人员,不得无理取闹或纠缠。
4.4.2工作制度
a)严格遵守社会心理服务平台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岗,守时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b)工作人员注意自我形象,不能闲聊、娱乐等妨碍正常工作的事情发生。
c)以热情、积极、负责的态度,做好每位来访者的接待、预约和登记工作,不作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责范围的事。
d)用“爱心、耐心、诚心、细心、虚心”为来访者营造一个温馨的环境。
e)爱护服务室的一切设施设备,保证室内的环境温馨、安宁、干净、整洁、有序。
f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外借或外泄来访者信息和隐私,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翻阅有关文档资料。
g)服务结束后,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h)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名义私自接待来访者或收费。
i)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中不合作、破坏团队凝聚力的工作人员,不听劝告的,服务平台有权立即取消其合作资格。

5场地要求

5.1县级社会心理服务中心场地要求:
5.1.1 原则上应建在综治中心或其相关场所内,保证房间的安静与隔音。
5.1.2 三间房间,总面积不小于40㎡,有独立的出入口,包括开展接待、咨询及团体活动的功能场所。
5.2乡镇(街道)社会心理服务站场地要求:
5.2.1 原则上应建在综治中心或其相关场所内。
5.2.2 二间房间,总面积不小于25㎡,有独立的出入口,包括开展接待、咨询及相关活动的功能区域。
5.3村(社区)心理咨询(辅导)室场地要求:
5.3.1 原则上应建在综治中心或其相关场所内。
5.3.2 一间房间,面积不小于12㎡,用于开展社会心理服务。
5.3.3 地域面积小的城区,街道与邻近社区(最多2个)的社会心理服务资源可以共享,建立街道-社区联合的心理服务站(室)。


6人员配备

6.1县级社会心理服务中心人员配备
6.1.1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管理人员,1名以上专(兼)职心理咨询师,社工、志愿者若干。
6.1.2管理人员应掌握社会心理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6.1.3心理咨询师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并取得原国家认证的三级及以上“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且每年至少接受20学时专业培训。
6.1.4社工、志愿者需热爱公益事业。
6.2 乡镇(街道)社会心理服务站人员配备
6.2.3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管理人员,1名以上专(兼)职心理咨询师,社工、志愿者若干。
6.2.4相关人员资质要求同县级。
6.3 村(社区)心理咨询(辅导)室人员配备
6.3.1配备1名工作人员,原则上由综治网格员或妇女主任兼任,负责村(社区)社会心理服务管理工作。
6.3.2充分发挥村(社区)干部、网格员、民警、调解员、家庭医生、社会组织等作用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促进矛盾纠纷预防与化解,培育积极平和社会心态。

7人员培训
7.1  培训主体
各平台人才队伍按要求参加市级中心组织的社会心理服务能力提升培训,同时自行开展相关培训,可邀请第三方组织培训。
7.2  培训内容
7.2.1县级社会心理服务中心岗位培训
    县级社会心理服务中心配备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内容包括:
a)精神心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b)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相关基础知识,问题识别及应急处理,精神(心理)康复管理能力。
C) 科普宣教方式方法。
D) 心理危机干预、热线运行管理。
F)与各级平台工作衔接机制。

7.2.2乡镇(街道)社会心理服务站岗位培训
乡镇(街道)社会心理服务站配备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内容包括:
a)精神心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b)常见精神(心理)问题识别及处理。
C) 人际沟通技能,重点人群、特殊人群心理特征及心理支持技能。
d) 科普宣教方式方法。
f) 与市级中心、村(社区)服务室工作衔接机制。

7.2.3村(社区)心理咨询(辅导)室岗位培训
村(社区)心理咨询(辅导)室配备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内容包括:
a)精神心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b)常见精神(心理)问题识别及处理。
C) 人际沟通技能。
D)与上级服务平台工作衔接机制。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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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
登记证号51330000501875286C发证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业务范围学术交流、科普宣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国秋
依托单位名称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城区西湖文化广场省科技馆南门2楼邮编 : 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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