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ZAS 013—2021 全铝家具 厨柜-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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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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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ZZAS 013—2021 |
中文标题 | 全铝家具 厨柜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97.040.10 厨房家具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CCSY81 |
国民经济分类 | C219 其他家具制造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20日 |
实施日期 | 2021年12月22日 |
起草人 | 种林林、侯广龙、王彬。 |
起草单位 | 山东及时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市卓雅门窗有限公司、枣庄华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全铝家具厨柜的术语及定义、产品结构和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除装饰件、配件外,其余全部采用铝合金材料制成的全铝家具厨柜。 |
主要技术内容 | 5 技术要求 5.1 材料要求 5.1.1 柜体材料 5.1.1.1 柜体材料常用的牌号为6063,状态为 T5 或 T6。其他牌号或状态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1.1.2 截面形状及尺寸由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图样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5.1.1.3 公称壁厚见表1,有特殊要求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表1公称壁厚 单位:毫米 名称(按型材使用位置分) 公称壁厚要求 备注 面板 ≥1.0 门板、背板、侧板、顶板 边框 ≥1.2 柜体、搁板、底板 注:特殊要求规格的产品按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1.2 台面材料 台面材料应符合QB/T 2531-2010中7.3.2的规定。 5.2 尺寸规格 5.2.1 基本尺寸 厨柜尺寸用宽、深、高表示,应符合QB/T 2531-2010中5.1~5.5的规定。 5.2.2 部件组合尺寸 厨柜各部件组合尺寸应符合QB/T 2531-2010中5.6的规定。 5.3 尺寸公差 5.3.1 基本尺寸公差 基本尺寸公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对基本尺寸公差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表2 基本尺寸公差 单位:毫米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外形尺寸公差 单个产品 单个柜体的宽、深、高尺寸公差均为±2.0 成套产品 安装完毕宽、深、高尺寸公差均为±3.0 嵌入式设备台面开口(槽)尺寸公差 以设备安装实际尺寸为基准,公差为+1.0~+5.0 5.3.2 形状与位置公差 形状与位置公差应符合表3规定,若因设计与工艺的要求不同导致的形状与位置公差的差异由供需双方协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表3 形状和位置公差 单位:毫米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1 翘曲度 面板、正视面板件对角线长度 ≤700.0 ≤1.0 700.0~1400.0 ≤1.5 ≥1400.0 ≤2.0 2 平整度 门、桌面和抽屉面:≤0.2 3 邻边垂直度 面板框架 对角线长度 ≥1000.0 长度差≤2.0 <1000.0 长度差≤1.0 对边长度 ≥1000.0 对边长度差≤1.0 <1000.0 对边长度差≤0.5 4 位差度 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面、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 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2.0 5 分缝 所有分缝(非设计要求时)≤1.0 6 底脚平稳性 ≤0.5 7 抽屉下垂度 ≤10.0 8 抽屉摆动度 ≤10.0 5.4 外观质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外观质量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1 铝合金件 外观应整洁,切边平直整齐无毛刺。 装饰面要求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棱、白点、鼓泡、油白、流挂、缩孔、 刷毛、积粉和杂渣;允许疵点≤3 个/m2(最大尺寸≤3 mm);擦伤和划伤深度不大于装饰面层厚度,允许数量≤4 个/m2(总长度≤50 mm/ m2);无明显色差。 非装饰面无影响产品使用的损伤。 封边处理:铝板的部件的非交接面应进行封边或涂饰处理;封边处应无脱胶、鼓泡、 透胶、露底。 2 五金配件 及连接件 五金配件及连接件应无破损、锈蚀、毛刺、锐棱。 表面应无气泡、泛黄、花斑、烧焦、露底、裂纹、划痕等缺陷。 3 台面 符合 QB/T 2531-2010 中 7.1.1 的规定。 4 玻璃件 外露周边应磨边处理,安装牢固。 玻璃应光洁平滑,不应有裂纹、划伤、沙粒、疙瘩和麻点等缺陷。 5 塑料件 应无裂纹,无明显变形。 应无明显缩孔、气泡、杂质、伤痕。 外表用塑料件表面应光洁,无划痕,无污渍,无明显色差。 表4 外观质量(续) 6 其他 在接触人体或收藏物品的部位应无毛刺、刃口、棱角 固定部位的结合处应牢固无松动、无少件、漏钉、透钉(预留孔、选择孔除外) 产品的所有涂饰表面不得有脱色、掉色现象 5.5 配件、辅件 配件、辅件要求应符合QB/T 2531-2010中7.8和7.9的规定。 5.6 理化性能要求 5.6.1 表面理化性能 应符合表5的规定。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在合同中明示。 表5 表面理化性能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电泳涂漆型材 热转印木纹材 1 颜色和色差 由供需双方商定 颜色应符合供需双方所确认的实物样板及允许偏差 采用目视法,按GB/T 9761的规定进行检查。 2 膜厚 局部膜厚≥16μm 装饰面局部膜厚≥40μm,但截面形状复杂的型材,在某些表面(如内角、沟槽等)的涂层厚度允许低于规定值。 热转印木纹材膜厚参照采用GB/T4957。电泳涂漆型材膜厚可采用GB/T6462或GB/T4957,仲裁方法采用GB/T6462。 3 油墨图案的 渗透深度 装饰面上图案油墨渗透深度与漆膜厚度一致 装饰面上的油墨渗透深度应不小于40μm YS/T 730 4 硬度 铅笔硬度≥3H 压痕硬度≥80H 铅笔硬度试验按GB/T6739的规定;压痕试验按GB/T 9275的规定。 5 附着力 干附着性和湿附着性不低于0级。 按GB/T 9286的规定进行,划格间距电泳材为1mm;木纹材为2mm。 6 耐磨性 落砂试验,落砂量≥3300g 磨耗系数≥0.8L/μm GB/T 12967.1 7 耐冲击性 -- 冲击后涂层不得出现起泡、开裂、脱落 现象。 YS/T 730 8 耐沸水性 无皱纹、裂纹、气泡,无脱落或变色。 无脱落、起皱现象,但允许肉眼可见的、 极分散的非常微小的气泡,并允许颜色和色泽稍有变化。 GB/T 5237.3-2017中5.4.5 9 耐盐雾性 采用150mm×100mm 的试板,500h 盐雾试验后,试板表面无腐蚀现象 按 GB/T 1771 规定进行 10 耐洗涤剂性 目视表面不应有气泡、脱落及其他明显变化。 按 GB/T 5237.3-2017中 5.4.11 11 耐污染性 GB/T 17657中规定的食用酱油、食用醋、咖啡、色酒、黑色鞋油、碳 酸钠水溶液,放置24 h,试验后表面无污染或腐蚀痕迹 按 GB/T 17657进行 5.6.2 台面理化性能 应符合QB/T 2531-2010中表8的规定。 5.6.3 塑料件理化性能 5.6.3.1 耐老化性:试验条件500h后,试验后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冲击强度的保持率不小于 60%;外观颜色变色评级不小于3级。 5.6.3.2 冲击强度应不小于10J/m2。 5.6.4 玻璃件理化性能 5.6.4.1 弯曲度应不大于0.3%。 5.6.4.2 抗冲击性、碎片状态、冲击性能、耐热冲击性能应符合GB 15763.2 的要求。 5.7 力学性能要求 见表6。 表6 力学性能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试验条件 技术要求 1 台面 静载荷 力1000N,10次 按 GB/T 10357.1-2013 中 第 6 章检验和评定。 2 垂直冲击 冲击高度140mm,2次 3 持续垂直静载荷 加载1.5kg/dm2,7天 台面无损伤, 台面挠度< 0.4%,按 GB/T10357.1-2013 中第 6 章检验和评定。 4 搁 板 弯曲 加载1.5 kg/dm2,7天 按 GB/T 10357.5-2011 第 9 章检验和评定 5 支撑强度 1.5 kg/dm2,冲击能 1.08N·m,10次 6 底板强度 力 750N,10次 7 拉门 耐久性 质量3kg,A级:8万次;B级:4.5万次;C级: 2.5万次 8 强度 质量20kg,10次 9 拉门猛开 质量1.5kg,10次 10 移门和侧向 启闭的卷门 耐久性 A级:5万次;B级:3万次;C级:2万次 11 猛关猛开 质量 3.0kg,10次 12 垂直启闭的 卷门 耐久性 A级:3万次;B级:2万次;C级:1万次 13 猛关猛开 30次 14 翻门 强度 力200N,10次 15 耐久性 A级:3万次;B级:2万次;C级:1万次 16 抽屉、拉篮 滑道耐久性 0.33kg/dm2,A 级:8万次;B 级:4.5万次;C级: 2.5万次 17 强度 力60N,10次 18 抽屉结构强度 力350N,10次 19 主体结构和底架强度试验 力300N,10 次,位移值 d<10.0mm 20 高柜稳定性 其中垂直加载力:门100N,抽屉150N 试件无倾翻趋势,按 GB/T 10357.4-2013 中 4.5.2 的规定进行。 21 吊柜 极限强度 加载载荷,并在前沿往内 25mm 的任意处加一个100N 的垂直力,(底板 200kg/m2;第一块搁板 150 kg/m2;第二块搁板 100kg/m2;第三块及以后搁板65kg/m2) 超载加载试验后,柜体及各零部件连接无松动,搁板、支撑件无损坏,搁板无倾翻跌落。吊码应无松动,吊柜在原处保持固定。 22 拉门 加载 360kg 重砝码,门开关 10 次(往返为 1 次) 吊柜拉门保持固定 5.8 安全性能 5.8.1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5.8.1.1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限量值应小于等于 0.20mg/m2·h(72 h)。 5.8.1.2 甲醛释放量的限量值应不大于0.06mg/m3。 5.8.1.3 重金属含量要求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重金属限量要求 项目 限量值 重金属含量(mg/kg) 可溶性铅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汞 ≤60 5.8.2 放射性 产品使用的石材放射性应符合GB 6566-2010中 A级规定。 5.8.3 阻燃性 厨柜所使用的板材、框架和石材均应符合GB 8624-2012中的C级材料。塑料件等家具组件的阻燃性能可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5.8.4 安全要求 应符合QB/T 2531-2010中7.7.3的规定。 5.9 安装要求 5.9.1 拼装偏差 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拼装偏差 单位:毫米 项目名称 技术要求 拼装离缝 ≤0.2 拼装高度差 ≤0.3 5.9.2 角柜、收口板与相应橱柜、墙体的连接应牢固、紧密、结合处应平整、无崩茬和松动; 5.9.3 安装地柜、吊柜时,各柜体间、柜体与底座间的结合应紧密、牢固、平整,不松动; 5.9.4 挡水板与台面拼接牢固、接缝应紧密,挡水板与挡水板对接无错位; 5.9.5 台面接缝应平整、紧密,应不渗水、开缝; 5.9.6 排水管线、水槽与橱柜的安装应无渗水、漏水; 5.9.7 各种配件、连接件安装不应少件、漏钉、透钉; 5.9.8 安装地柜、吊柜时,应满足各种管线的避让要求。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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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枣庄市标准化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370400MJE212841P | 发证机关 | 枣庄市民政局 |
业务范围 | 开展标准化学术与技术交流、宣传、普及标准化知识、提供技术和政策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董凤钊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枣庄市新城民生路659号嘉汇大厦 | 邮编 : 277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