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QB 16—2022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规范-团体标准
目录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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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AQB 16—2022 |
中文标题 |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规范 |
英文标题 | Specification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consumer confidence demonstration uni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3.080.30 消费者服务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S952 社会团体 |
发布日期 | 2022年05月09日 |
实施日期 | 2022年05月09日 |
起草人 | 吴瑞卿、万仕好、刘心德、李军、李明、王张、张路明、樊具山、李美娜、喻薇莉、兰文军、王文博、陈妍妍、俞靖雯、韩俊、冯微微、董杰、谢小雪。 |
起草单位 | 安徽省万联标准化研究中心、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淮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亳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宿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蚌埠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阜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滁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马鞍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宣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铜陵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池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安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黄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范围 | 本文件确立了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分级和有效期限、认定机制、认定条件及标准、认定程序、动态管理、到期复评、标识使用和牌匾式样。 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市、县三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
主要技术内容 | 1、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给出了放心消费和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定义。 2、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公开,分级认定、动态管理原则。 3、分级和有效期限 示范单位分为省、市、县三级,分别由省、市、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组织实施和管理。示范单位有效期限4年。 4、认定机制 示范单位按照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县级认定是基础,市级在县级认定基础上产生,省级在市级认定基础上产生。 5、条件及标准 本文件给出了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的规定。 6、认定程序 本文件每年消保委公开发布示范单位申报通知,申请示范单位的经营者到所在地消保委申报、县级消保委向市级消保委提交推荐名单及材料、市级消保委向省消保委提交推荐名单及材料。 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按本文件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征求相关消保委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意见,符合条件的进入培育阶段。各级消保委指导申报单位,采取“双随机”的形式对申报单位按照县级100%、市级不低于50%、省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现场查验。各级消保委采用集体评议或专家评审方式,也可采用集体评议和专家评审并行方式,以评议评审的结果确定拟认定名单。 对拟认定名单书面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公示无异议,认定为示范单位,各级消保委对认定单位授牌。 7、动态管理 各级消保委应通过舆论监测、投诉分析、社会监督、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已认定示范单位进行跟踪监督,督促经营者自觉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 示范单位认定实行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各级消保委应建立台账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发现存在本文件规定的情形之一,应撤销示范单位资格,予以摘牌并公告。 8、到期复评 示范单位到期前三个月,依经营者自愿申请进行复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复评程序依照认定程序执行。 9、标识使用 示范单位应使用本文件所示的“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专用标识。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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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 ||
登记证号 | 5134000074089875XY | 发证机关 | 安徽省民政厅 |
业务范围 | 组织开展标准化、质量、品牌等方面调查研究、咨询服务、教育培训、学术交流、宣传推荐等活动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刘心德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区延安路13号 | 邮编 : 230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