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I 033—2022 锌冶炼浸出渣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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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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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CI 033—2022 |
中文标题 | 锌冶炼浸出渣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
英文标题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ollution control of utilization and disposal of zinc smelting leach residue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13.020.40 污染、污染控制和保护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N772 环境治理业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13日 |
实施日期 | 2022年06月13日 |
起草人 | 楚敬龙、林星杰、郑洋、田书磊、杨晓松、郇环、李样人、金忠、苗雨、刘宏博、周裕高、张恩明、张昱琛、许涓、谈浩、刘楠楠、卢笛、马倩玲、赵小兵、谭海伟、吴昊、刘芳、许克宇、李阳慧明 |
起草单位 |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州锌冶炼厂、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第五监测站 |
范围 | |
主要技术内容 | 3.1 锌冶炼浸出渣 zinc smelting leach residue 在湿法炼锌过程中,对锌焙烧矿或锌氧化矿进行低温低酸或高温高酸浸出,或对硫化锌精矿进行直接浸出,或对次氧化锌烟尘进行浸出,产生硫酸锌溶液和不溶残渣的混合物,对其进行固液分离后产生的固体残渣,即为锌冶炼浸出渣。 锌冶炼浸出渣包括:湿法炼锌过程中锌焙烧矿、锌氧化矿常规浸出法产生的浸出渣、锌焙烧矿热酸浸出黄钾铁矾法产生的铁矾渣和铅银渣、锌焙烧矿热酸浸出针铁矿法产生的针铁矿渣和铅银渣、硫化锌矿常压氧浸或加压氧浸产生的硫渣和浮选尾矿渣、氧化锌浸出处理产生的氧化锌浸出渣。 3.2 利用 recycling 将锌冶炼浸出渣直接作为原材料,或者与其他固体废物或精矿配料后形成混合料作为原材料,提取有价元素的活动。锌冶炼浸出渣利用工艺主要包括火法回收工艺和湿法回收工艺。 3.3 火法回收工艺 pyrometallurgical recovery process 指利用冶金炉窑在高温条件下处理锌冶炼浸出渣,回收有价元素的处理方法。锌冶炼浸出渣火法回收工艺包括直接处理锌冶炼浸出渣的回转窑法、富氧顶吹炉法、富氧侧吹炉法、烟化炉法等,以及在铅冶炼或铅锌联合冶炼中搭配处理锌冶炼浸出渣的闪速熔炼法、三连炉法、密闭鼓风炉法等。 3.4 湿法回收工艺 hydrometallurgical recovery process 指利用强酸、强碱或其他溶剂的特性,将锌冶炼浸出渣中的有价元素浸出后再进行分离和回收的处理方法。 3.5 处置 disposal 将满足入场要求的锌冶炼浸出渣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入填埋场处置的锌冶炼浸出渣主要指以锌氧化矿为主要原料浸出产生的浸出渣。 4 一般技术要求 4.1锌冶炼浸出渣利用技术和处置方式的选择应考虑锌冶炼浸出渣的性质、有价元素的含量、利用和处置工艺特征以及企业所在地区的特点,利用和处置过程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 4.2锌冶炼浸出渣污染环境防治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采取措施减少锌冶炼浸出渣产生量,应尽可能对本标准3.1所列所有锌冶炼浸出渣进行综合利用。仅经济价值较低的锌氧化矿浸出渣在不能利用的前提下,可进行填埋处置,其他锌冶炼浸出渣不宜填埋处置。 4.3锌冶炼浸出渣利用和处置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记录利用设施和处置场所的基本情况、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物料协同利用及辅料添加情况等日常运行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4.4锌冶炼浸出渣利用过程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GB 25466或地方污水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废气的排放应符合GB 25466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锌冶炼浸出渣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应处理后优先回用于生产,确需排放应符合GB 18598的相关要求。 4.5按照GB 15562.2的有关规定,对锌冶炼浸出渣的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锌冶炼浸出渣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6锌冶炼浸出渣利用后的产物应根据GB34330来判断作为产品管理或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作为产品管理的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应在属性鉴别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管理。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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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17650Q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技术开发 信息交流 专业展览 业务培训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许军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恒兴大厦13F | 邮编 : 1001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