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I 152—2022 家禽屠宰微生物控制技术规范-团体标准
目录
标准详细信息 | |
---|---|
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CI 152—2022 |
中文标题 | 家禽屠宰微生物控制技术规范 |
英文标题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icroorganism contamination control during poultry slaughtering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5.020.01 农业和林业综合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A053 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19日 |
实施日期 | 2022年12月19日 |
起草人 | 姚凯勇、陈诚、蔡杰、刘晨星、陈斌丹、宋列、方典、肖英平、任大喜、高弈林、汪雯、卢立志、陈有亮、杨华、鲍鑫杰。 |
起草单位 | 澜海生态农业(杭州)有限公司、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浙江大学、杭州申浙家禽有限公司、浙江国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毕博标准化技术有限公司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家禽屠宰微生物控制的术语和定义、屠宰场布局与设施设备要求、屠宰场环境要求、检疫检验、屠宰操作程序及要求、包装标识、贮存运输、冷鲜禽产品卫生要求、人员管理、记录和文件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鸡、鸭的工厂化屠宰中微生物污染控制。鹅等其他家禽可参考本文件执行。 |
主要技术内容 | 4.1 屠宰场的布局、设施设备应符合GB 12694和GB/T 17237的规定。 4.2 生产和贮存等区域的通风罩系统和设备设计或选型时应防止污染物滴落。 5 屠宰场环境要求 5.1 屠宰车间内部环境 5.1.1 屠宰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 5.1.2 人员进出屠宰车间应在入口处消毒池消毒,更衣室等封闭场所应采用紫外线消毒。 5.1.3 屠宰车间应保持整洁,无积水、无污物、无血渍积聚等。 5.1.4 每班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应清洗屠宰加工器具、屠宰加工车间的地面、墙壁、排水沟。 5.1.5 设备、工具、操作台面消毒处理后,应冲洗干净,方可投入使用。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5.1.6 屠宰车间的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紫外光照射和臭氧消毒,紫外辐射强度≥70 μW/cm2; b) 无人条件下,车间空气杀菌臭氧浓度应≥30 mg/m3,时间≥15 min; c) 表面杀菌≥60 mg/m3,相对湿度≥70%,作用时间≥60 min,消毒后臭氧残留<0.3 mg/m3。 5.1.7 屠宰加工器具应用消毒剂进行处理。 5.2 屠宰车间外部环境 5.2.1 屠宰车间周围环境每周应按NY/T 3384的规定消毒1次。 5.2.2 场区入口、屠宰区门口宜设置长度为进场最大车辆车轮一周半以上,宽度同大门,深度为0.2 m~0.3 m的消毒池,每周应清洗、更换消毒药物,应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5.2.3 活禽运输车辆进厂时应经0.2%的Na0H消毒。卸禽后,应使用禽笼清洗机将禽笼中的禽粪及污物冲洗干净,使用高压水枪将车辆上的禽粪及污物冲洗干净,洗净的车辆和禽笼应再用0.3%过氧乙酸喷雾消毒。 5.2.4 待宰区应每天清扫粪便、饲料等残留物,清洗并消毒。 6 检疫检验 6.1 宰前检验 6.1.1 活禽进场前应查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6.1.2 应核对查验饲养情况、使用药物种类、疫病防治情况、疫苗情况和接种时间、饲料添加剂类型、药物使用期及休药期等家禽养殖信息。休药期应在10天以上。 6.1.3 活禽群体检查:检查禽群中是否有精神、呼吸、粪便异常及羽毛、皮肤、冠、髯、天然孔等体貌异常的禽只,发现可疑病禽应将其放在密闭的桶内,做好记录并送至解剖室进一步诊断。 6.1.4 活禽个体检查:应对禽只进行逐只检查,用手轻捏禽脖,大拇指按住嗉囊,检查嗉囊是否饱满;再按照爪、跗关节、腿部、肛门、腹部、胸部、翅膀、头部的顺序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剔除病弱残禽,放在密闭的桶内,同时做好记录并送至解剖室剖检。 6.1.5 所有宰前检验均应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有至少2名检验或管理人员签字。 6.2 宰后检验 6.2.1 家禽屠宰后应立即进行宰后卫生检验,宰后检验应在光照强度≥540 lux的条件下进行,同时对生产线上的禽只进行逐只同步检验,确保进入下道工序的污染禽只为零。 6.2.2 对体表、头部、爪部、内脏和体腔等禽胴体部位进行感官检查。发现异常的,应立即移离生产线并进行检验。 6.2.3 废弃的肉类或禽只其他部分,应做适当标记并记录,并防止与其他肉类交叉污染。 6.2.4 每批次应抽取一只禽类作为样品按GB/T 31650的规定进行药物残留检测。 6.2.5 宰后检验应做好记录。宰后检验结果应及时分析汇总后上报检验检疫部门并反馈给饲养场。 6.3 动物检疫 由官方兽医按《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查或其他紧急情况,官方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
团体名称 |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17650Q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技术开发 信息交流 专业展览 业务培训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许军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恒兴大厦13F | 邮编 : 1001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