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PCIF 0182—2022 石化和化工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指南 -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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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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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CPCIF 0182—2022 |
中文标题 | 石化和化工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指南 |
英文标题 | Disclosure guidelines to th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for petrochemical and chemical enterprise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13.020.01 环境和环境保护综合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Z 04 |
国民经济分类 | C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发布日期 | 2022年02月21日 |
实施日期 | 2022年05月20日 |
起草人 | 刘学之、尚玥佟、魏昭月、白路、崔智博、孙祥栋、李美宁、王彬、周会勇、郑应建、杨国华、任杰、宋金华、宋建坤、李涛、吕天宝、杨敏、张锐、石好、刘卫卫、纪冠丞、张立春、蔺红波、上官承宇、洪梓竞、司芳铭、崔子凡、刘笑宇、王思枭、邱婷婷、张雨晨、冯露瑶、范梓昂、孙丰阁、庄相宁、周波、吴刚、徐晓莉、熊梅。 |
起草单位 | 北京化工大学、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
范围 | 本文件提供了石化和化工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以及年度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发布等。 本文件适用于石化和化工企业自愿披露年度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和发布。 |
主要技术内容 | 4 环境责任信息披露 4.1 原则 4.1.1 披露的环境责任信息应真实、准确、客观。 4.1.2 使用的术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和行业规范、行业惯例等约定。 4.1.3 涉及排放量等较为重要的数据,测算数据时使用的监测、核算等相关方法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和行业规范、行业惯例等约定。 4.1.4 使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重量单位、体积单位、浓度单位、强度单位、毒性单位、货币金额等除特别说明外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4.1.5 使用的语言、表述应通俗易懂,便于公众理解,增强报告的易读、易懂性。 4.1.6 纳入依法披露管理的企业,其披露的环境信息范围及内容应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4.2 内容 4.2.1 企业披露的环境责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依法披露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责任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清洁生产审核信息,投融资信息等; b) 自愿披露信息:编制说明、环境愿景、目标及方针、环境保护制度、环境责任意识、化学品管理、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生态保护、环保投资及运行费用、能源投入、水资源投入、绿色运营、沟通渠道建设、主要相关方利益沟通等。 4.2.2 若企业不存在以上某信息或以上某信息不适合企业,应在披露报告中说明。 4.3 时间和频次 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时间宜在次年4月30日之前,依法披露的企业披露时间及频次应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4.4 形式 披露环境责任信息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及利益相关方的需要,采用单独的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报告的形式公开,或作为企业ESG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和环境报告书等非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开。 纳入依法披露管理的企业,其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应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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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02715X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行业管理 专业展览 业务培训 成果鉴定 书刊编辑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傅向升 | ||
依托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十六号楼 | 邮编 : 1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