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ZSXH 02—2022 饮用天然泉水-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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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GZSXH 02—2022
中文标题  饮用天然泉水
英文标题  Drinking springwater
国际标准分类号  67.160.01 饮料综合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D4690 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09日
实施日期  2022年04月15日
起草人  郑松、张晓丽、黄卫红、李春宇、王永鑫、李靖、汪思顺、郭华、宋光林、黄 康、王甘露、周赋、杨雷、廖铁松、陇宗烨、刘观品、赵星权。
起草单位  贵州省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贵州省水质检验检测中心)、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 检测院、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贵州省标准化院、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北极熊实业有限公 司、贵州泉天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飞龙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苗西南饮品有限公司、贵州省 黔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包装饮用天然泉水。
主要技术内容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生产用原水应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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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水质应达到 GB/T 14848 规定的常规指标Ⅲ类。
4.1.2 水源卫生防护应按 GB 19304 的规定执行。
4.1.3 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调查评价见附录 A。水源水质监测项目以 GB/T 14848 规定的常规指标为主,
为监控水质稳定性并便于水化学分析结果的审核,应补充监测 K+、Ca2+、Mg2+、HCO3-、CO32-、游离二氧化
碳指标及锂、锶、偏硅酸界限指标,水源水水质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 B。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度/度 ≤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GB 8538
浑浊度/NTU ≤ 1
状态 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
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嗅
4.3 理化指标
4.3.1 界限指标
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界限指标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锂/(mg/L) ≥ 0.10
GB 8538
锶/(mg/L) ≥ 0.10
偏硅酸/(mg/L) ≥ 7.0
锌/(mg/L) 0.10~1.0
硒/(mg/L) 0.005~0.01
溶解性总固体/(mg/L) 30~1000
4.3.2 限量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限量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pH 6.5~8.5 GB/T 5750.4
余氯(游离氯)/(mg/L) ≤ 0.05 GB/T 5750.11
四氯化碳/(mg/L) ≤ 0.002 GB/T 5750.8
三氯甲烷/(mg/L) ≤ 0.02 GB/T 5750.10
耗氧量(以O 2计)/(mg/L) ≤ 2.0 GB/T 5750.7
溴酸盐/(mg/L) ≤ 0.01 GB/T 5750.10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0.3 GB/T 5750.4
总α放射性/(Bq/L) ≤ 0.5 GB/T 5750.13 总β放射性/(Bq/L) ≤ 1
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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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表4 污染物限量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铅/(mg/L) ≤ 0.01 GB 5009.12、GB 8538
镉/(mg/L) ≤ 0.003 GB 5009.15、GB 8538
砷/(mg/L) ≤ 0.01 GB 5009.11、GB 8538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 0.005 GB 8538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大肠菌群/ (CFU/mL) 5 0 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铜绿假单胞菌/ (CFU/250 mL) 5 0 0 GB 8538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
4.8 其它要求
4.8.1 应在保证水源卫生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开采、加工与灌装。
4.8.2 不应用容器将水源水运至异地灌装。
5 检验规则
5.1 水源监测
饮用天然泉水原料用水监测频率为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至少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
应增加监测次数,监测水温、水量、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K+、Na+、Ca2+、Mg2+、HCO3-、SO42-、Cl-,
判断水源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产生异常,必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
5.2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3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要求。
5.4 检验
5.4.1 出厂检验
5.4.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
5.4.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pH、色度、浑浊度、滋味、气味、状态、大肠菌群。
5.4.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4.2~4.6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
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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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或水源水水质变化较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等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5.5.1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复检,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 其他指标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目
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监督抽查按其规定执行)。若仍有不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外,并符合下列要求:
——应标示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的地址;
——应标示界限指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含量范围;
——宜标明体现自身水质特征的其它指标。
6.1.2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标准要求。
6.2.2 包装容器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6.3.3 运输过程中不应曝晒、雨淋、受潮。
6.4 贮存
6.4.1 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6.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应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垫有 100 mm 以上的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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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贵州省天然饮用水行业协会
登记证号51520000MJR8001966发证机关贵州省民政厅
业务范围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明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181号邮编 : 5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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