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CPA 001—2022 药捻灸条(柱)质量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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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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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HCPA 001—2022 |
中文标题 | 药捻灸条(柱)质量规范 |
英文标题 | Quality specification for medicinal twist moxibustion strip (column)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99 (没有标题)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R884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发布日期 | 2022年01月24日 |
实施日期 | 2022年01月27日 |
起草人 | 童向阳、周新元、李帅霖、张文泉、宋闯、奎浠瑷 |
起草单位 | 北京天元利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蕲春医圣本草科技有限公司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药捻灸条(柱)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艾叶为原料,经粉碎或捶打,再筛去灰渣后制得的绒状物,加入特定配方的中药成分经卷制、切断或不切断工艺加工制成的药捻灸条(柱) |
主要技术内容 |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药捻灸条(柱)所用艾叶为存放三年以上的艾叶。 3.1.2 药捻灸条(柱)所用艾绒加工比(单位:克):叶绒比8:1~15:1,草绒比15:1~30:1。 3.1.3 药捻灸条(柱)中所添加的中药不得含有需要处方购买使用或国家严格管理限制的品种。 3.1.4 药捻灸条(柱)添加的中药成分重量百分比不得低于5%。 3.1.5 药捻灸条(柱)所采用的中药配方须经过长时间应用并得到大量人群良好效果验证。 3.1.6 加工用棉纸应符合 QB/T 3515的规定。 3.1.7 加工用粘合剂应选用糯米胶,其质量应同时符合JC/T 548、GB 18583的规定,严禁使用办公用胶水作为粘合剂。 3.2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3.4 卫生指标 3.5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与其标签标注的净含量之差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每批产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标示量。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采用目测法观其形态、色泽,嗅其气味,查有无杂质:在点燃观其烟色烟火,嗅其烟气。 4.2 理化指标 4.2.1 燃烧热值 按GB/T14402规定方法进行。 4.2.2 水分、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四部通则中对应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卫生指标 霉菌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2版)》中规定方法进行。 4.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产地、同一时间段加工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5.2 取样 每批产品按3%随机抽样,每次抽样最少不少于10个最小销售包装,然后分成二等份密封,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感官要求、水分、标志等。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时; b) 原料来源改变或设备更新时; c)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6.1 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应附有标签,标签应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质量等级、产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用法与用量等。外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整洁。其中用于直接包装产品的塑料袋应符合GB/T 4456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符合GB/T6543规定的瓦楞纸箱。 注:可根据客户要求确定包装规格。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卫生。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 6.4 贮存 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清洁的库房中,严禁与有毒、易污染、易挥发的物品或其它杂物混放。库房中应有排风设施。堆垛时应垫木板或油毡,防潮。 6.5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在密封包装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5年。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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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华夏文化促进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112240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专业交流 业务培训 书刊编辑 展览展示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周鹏 | ||
依托单位名称 |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红霞路7号院 | 邮编 : 100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