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ASS 041—2022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采样技术规程-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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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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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NAASS 041—2022 |
中文标题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采样技术规程 |
英文标题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mpling for quality and safety monitoring of raw milk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5.020.30 动物饲养和繁殖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A031 牲畜饲养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28日 |
实施日期 | 2023年01月31日 |
起草人 | 刘维华、孔祥明、杨俊华、张慧宁、赵娟、马静、张淑君、温万、田佳、严莉、夏文莉、谭倩、张作义、赵洁、卜宁霞、陈娟、李永琴、马春芳。 |
起草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牧工作站、宁夏大学、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华中农业大学。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的采样要求、样品采集、记录、样品封存、样品的保存与运输、样品销毁。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购站、运输车、奶牛散养户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样品的采集。 |
主要技术内容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鲜乳raw milk 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牛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产犊后7天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应用作生鲜乳。 [来源:GB 19301—2010,3.1,有修改] 3.2 监测monitoring 通过系统持续地收集、整理和分析生鲜乳相关数据和信息,了解规定生鲜乳质量状况。 3.3 采样sampling 在无固定的有效工作日内,抽取和构成一个样的过程。 4 采样要求 4.1 人员 采样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采样时必须两人以上,并指定一名为采样负责人,负责采样具体实施及协调工作。 4.2 程序 4.2.1 采样前须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执法证件或工作证。 4.2.2 严格按照采样、封样、编号及留样等程序采样。 4.2.3 不得由被检单位取样后送检。 4.3 采样工具 4.3.1 有采样瓶、搅拌器具、铲斗、塑料舀勺、温度计、低温存奶箱、一次性手套、封口膜、记号笔、采样单、封签等工具。微生物检测用样品需按GB4789.18规定配备专用灭菌容器。 4.3.2 采样瓶为玻璃或塑料材质,其它采样工具为不锈钢或其它强度适当的材质,表面光滑,无缝隙,使用前保持干燥、无污染。 4.3.3 采样混合容器的体积不小于2L,盛装样品的容器体积不小于200mL。 5 样品采集 5.1 生鲜乳收购站的储奶罐,采样前先开动机械式搅拌装置至少搅拌5min。 5.2 生鲜乳运输车和奶牛散养户的储奶罐,采样前先用人工搅拌器探入罐底,采用从下至上的方式搅拌30次以上。 5.3 样品充分混匀后,用液态乳铲斗从表面、中部、底部三点采样,每个点采集500mL。将三点采集的样品放入采样混合容器中,混合均匀后,用采样瓶分装三份,每份不少于150mL。 5.4 样品一份留存被检单位,同时告知样品的保存条件、保存时间等相关事宜。两份交检测单位(一份检测,一份留样)。 6 记录 6.1 采样单编号格式 B/Mi/被采样单位所在地区简称/采样日期/样品序号,或依据监测任务的要求编号。 B代表动物品种为牛,Mi代表样品种类为奶,与NY/T5344.6规定一致。 示例1:2×××年××月××日在××县(区)抽取的第6个样品,其编号为:B/Mi/ ××县(区)/2×××/××/××/006。 6.2 采样单填写 6.2.1 采样人员在现场应遵循一样一单原则,按照附录A表A.1认真填写采样单。 6.2.2 填写的采样信息要准确、完整、字迹工整、清晰。 6.2.3 经双方确认无误后,须有两名以上采样人员和被检单位法人或当事人共同签字。 6.2.4 采样单为三联单,第一联交检测单位,第二联交被检单位保存,第三联交被检单位所在地监管部门。 注1:对使用自动采样终端设备现场打印采样单和封签时,按照该系统中的内容正确选取。 7 样品封存 7.1 每份样品必须现场封口,粘贴封签。 7.2 每份样品的封签应按照附录A表A.2的规定内容填写,其中采样人员签字须由两人共同完成。 7.3 封样材料应清洁、干燥。包装容器应完整、结实、具有一定抗压性。 8 样品保存与运输 8.1 样品应在0℃~4℃条件下妥善保存,并在24h内送达检测单位。 8.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全程冷藏运输,样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混合运输。 8.3 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不得对样品造成污染和破损。 9 样品销毁 9.1 样品经检测单位检验完毕,所检项目合格,结果报送完毕,无异议后,三份样品即可销毁。 9.2 样品经检测,如出现不合格项目,被检单位和检测单位的留样用于复检。复检无异议后,留样销毁。 9.3 微生物检验项目和现场监测项目(如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等)不得提出复核检验。项目检毕,样品即可销毁。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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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学会 | ||
登记证号 | 51640000MJX153778E | 发证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业务范围 | 理论、政策研究,学术经验交流,人才培训,技术咨询。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虞景龙 | ||
依托单位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
通讯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59号 | 邮编 : 75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