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ASS 043—2022 奶牛散养户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技术规程-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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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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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NAASS 043—2022 |
中文标题 | 奶牛散养户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技术规程 |
英文标题 |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quality and safety supervision of raw milk produced by dairy farmers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5.020.30 动物饲养和繁殖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A031 牲畜饲养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28日 |
实施日期 | 2023年01月31日 |
起草人 | 刘维华、张慧宁、杨俊华、孔祥明、陈娟、李永琴、马春芳、卜宁霞、赵娟、张淑君、马静、温万、田佳、严莉、夏文莉、谭倩、张作义、赵洁、海梅。 |
起草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牧工作站、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华中农业大学。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宁夏奶牛散养户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的合理分区、卫生环境、消毒挤奶的基本要求和备案、疫病防治、饲料兽药控制、质量承诺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奶牛散养户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
主要技术内容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奶牛散养户free-range dairy farmer 未纳入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向农贸市场、早市、住宅小区、周边农户、职工食堂、鲜奶吧销售和配送生鲜乳的奶牛养殖户(以下简称散养户)。 3.2 生鲜乳 raw milk 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牛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产犊后7天内所产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应用作生鲜乳。 [来源:GB 19301—2010,3.1,有修改] 4 基本要求 4.1 合理分区 散养户的生活区、饲养区、挤奶区、贮奶区应进行合理分区,每个区域相对独立。 4.2 卫生环境 不得人畜混居、贮奶罐与其他物质不得混合堆放。应定期对牛舍、牛体进行消毒。 4.3 消毒挤奶 挤奶人员、挤奶设备、贮奶设备、奶牛乳头消毒和挤奶程序等严格按照《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执行,严禁在牛舍挤奶。 4.4 饮用水 奶牛饮用水应符合NY 5027相关规定。 5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5.1 备案 散养户必须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5.2 疫病防治 散养户应当配合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性免疫。 5.3 兽药饲料控制 5.3.1 养殖过程中兽药使用按照NY/T 5030规定执行。 5.3.2 养殖过程中饲料使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5.3.3 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不得添加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不得使用霉变、过期的饲料及饲料原料。 5.3.4 散养户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兽药、饲料监督抽检。 5.4 生鲜乳贮存、检测、销售 5.4.1 挤奶后2 h之内,生鲜乳温度应当降至4 ℃以下,贮奶罐应当放置在0 ℃~4 ℃的冷柜中保存。 5.4.2 生鲜乳中不得添加任何物质。 5.4.3 生鲜乳应每月进行一次冰点、蛋白质、脂肪、菌落总数、抗生素残留检测,检测方法按照GB 19301执行,按照附录A表A.1记录。 5.4.4 生鲜乳销售运输应配备冷链设施。 5.4.5 销售至农贸市场、早市、住宅小区、周边农户、职工食堂、鲜奶吧的生鲜乳必须登记造册。 5.5 记录档案 5.5.1 散养户应建立疫病防控档案、繁殖档案,按照附录A表A.2、A.3记录。 5.5.2 散养户应建立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进和使用记录,按照附录A表A.4~A.8记录。 5.5.3 散养户应建立卫生消毒、生鲜乳销售记录,按照附录A表A.9、A.10记录。 5.5.4 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养殖户进行督查,每月1次。 5.6 质量承诺 散养户应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诺生鲜乳质量安全,承诺书格式内容见附录B。 5.7 转型升级 5.7.1 散养户应改善养殖环境,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5.7.2 散养户无力改善条件,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督促养殖户转型或托管。 5.7.3 散养户生鲜乳质量安全无法保证,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劝退。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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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学会 | ||
登记证号 | 51640000MJX153778E | 发证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业务范围 | 理论、政策研究,学术经验交流,人才培训,技术咨询。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虞景龙 | ||
依托单位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
通讯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59号 | 邮编 : 75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