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SFST 005—2022 黑果枸杞原浆-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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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NSFST 005—2022
中文标题  黑果枸杞原浆
英文标题  Lycium ruthenicum Murr. Puree
国际标准分类号  67.160.20 无酒精饮料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C152 饮料制造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02日
实施日期  2022年03月31日
起草人  潘泰安、郭荣、龚媛、孙文丽、邱华、王立颖、白春枝、陈波、安玉军、孟彩霞、刘军、郑安然、赵晓璐、毛筱艺、吴迅、马琴、张园园
起草单位  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大学
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  3 定义
3.1 黑果枸杞原浆
 
以黑果枸杞为原料,经清洗复水、破碎、打浆、分离、高压均质、调配(或不调配)、杀菌、灌装加工制成的黑果枸杞原浆。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黑果枸杞应符合DBS64/006规定的要求。
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深紫色或紫红色
滋味气味 具有黑果枸杞原浆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形    态 混浊状液体,静置后允许有沉淀分层现象,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 %                       ≥10.0
总酸(以柠檬酸计)/ %                                   ≥0.2
原花青素/(mg/100mL )                                 ≥180
铅(以Pb 计)/(mg/L)                                  ≤0.05
锌、铜、铁总和(适用于金属罐装饮料)/(mg/L)          ≤20.0
4.4 微生物指标
4.4.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规定的要求。
4.4.2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
4.4.3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极限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霉菌/cfu/mL           ≤20
酵母/cfu/mL           ≤20
4.5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4.5.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规定的要求。
4.5.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规定的要求。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规定的要求。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按GB 7101规定方法检验。
7.2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规定方法测定。
7.3 总酸按GB/T 12456规定方法测定。
7.4 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
7.5 锌、铜、铁总和按GB 5009.13或GB 5009.14或GB 5009.90规定方法测定。
7.6 微生物指标按GB 4789.2或GB 4789.3或GB 4789.15或GB 4789.26规定方法检验。
7.7 原花青素按附录A规定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班次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从同批次出厂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6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8.3 检验分类
8.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8.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随时进行: 
a ) 新产品投产时; 
b ) 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c )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4  判定原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 
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9.2 包装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
9.3 运输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强烈震荡。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
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 
地10 cm以上离墙20 cm以上。 
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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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宁夏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登记证号51640000MJX155159U发证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业务范围理论、学术研究,信息、经验交流,协调、指导业务,人才培训,咨询服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全亚平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区贺兰山西路489号邮编 : 7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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