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JSXX 01—2022 浙江省学生精神(心理)障碍休学/复学标准和办理程序-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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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ZJSXX 01—2022
中文标题  浙江省学生精神(心理)障碍休学/复学标准和办理程序
英文标题  Suspension / resumption criteria and procedures for students with mental disorders in Zhejiang Province
国际标准分类号  99 (没有标题)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S952 社会团体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9日
实施日期  2022年09月30日
起草人  南菲菲、庞红卫、傅素芬
起草单位  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生精神(心理)障碍的休学/复学标准及医疗机构办理休学/复学的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小学校及职业学校、学生及其家长;也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
主要技术内容  浙江省学生精神(心理)障碍休学/复学标准和办理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生精神(心理)障碍的休学/复学标准及医疗机构办理休学/复学的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小学校及职业学校、学生及其家长;也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精神(心理)障碍(mental disorders)
指精神障碍或称心理障碍。
精神(心理)障碍是一类具有诊断意义的精神方面的问题,特征为认知、情绪和行为等方面的改变,可伴有痛苦体验和(或)功能改变。传统上,精神障碍根据有无器质性损害分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如脑炎所致精神障碍等)和功能性精神障碍,后者又可分为重性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等)和轻型精神障碍(如焦虑症等)。还有一类起于早年可持续终生的精神障碍(如人格障碍等)。

2.2 休学
   休学是指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经学校同意,保留学籍,暂停学习。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未满,不得提前复学。

2.3 复学
复学是指学生中途停学一段时间后再回学校上学。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申请复学。

2.4 学生心理诊疗(互联网)中心
“学生心理诊疗(互联网)中心”是经浙江省科协同意及其支持下,由(中国)华东心理卫生联盟和浙江省大众心理援助中心发起成立的。中心主要以学生群体为主,打造“医教结合”、“精神医学和临床心理”结合的诊疗特色的心理诊疗中心。中心依托和康医疗集团旗下的互联网医院和杭州九和医院,首创了线上线下结合的数字化诊疗模式。

3 机构要求
a) 二级甲等以上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
b) 三级甲等的设有精神科/心理科的综合医院

4 休/复学标准
4.1 休学标准
学生符合以下其中一条,并经专业系统治疗仍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1)患有各类精神(心理)障碍,处于临床发作期;
2)目前有自杀、严重非自杀性自伤、伤人等行为或有类似高风险行为。;
3)由于精神(心理)障碍导致学习效率明显下降。
4)因精神(心理)障碍不能正常上学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四分之一以上。
4.2 复学标准
经专业系统治疗后,通过相应的评估,学生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精神(心理)障碍病情稳定,按医嘱配合治疗,非临床发作期。
2)目前无自杀、非自杀性自伤、伤人等行为或无类似高风险行为。
3)社会功能基本恢复,自主学习和独立生活能力基本恢复,人际关系和环境适应能力良好。
5   办理学生休学和复学程序
5.1 办理休学程序
学生因精神(心理)障碍原因要休学的,应办理休学手续。办理休学程序如下:
1.经学校初步评估或家长认为需要休学,由该学生家长向二级甲等以上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及三级甲等的设有精神科/心理科的综合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精神科医师评估,达到休学标准的,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诊断书及是否建议休息,学校认为已达到休学标准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2.若学生家长对评估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学生心理诊疗(互联网)中心”提出复议。根据复议结果确定是否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心理诊疗(互联网)中心”参考国家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复议鉴定费用】。复议鉴定费用由学生家长承担。 

5.2 办理复学程序
1.学生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签署后,携带休学证明及相关诊疗记录,向二级甲等以上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及三级甲等的设有精神科/心理科的综合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精神科医师评估,达到复学标准的,由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评估结论,如症状是否缓解,病情是否稳定等,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2.若学生对医疗机构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学生心理诊疗(互联网)中心”提出复议。根据复议结果确定是否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心理诊疗(互联网)中心”参考国家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复议鉴定费用】。复议鉴定费用由学生家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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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
登记证号51330000501875286C发证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业务范围学术交流、科普宣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国秋
依托单位名称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城区西湖文化广场省科技馆南门2楼邮编 : 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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