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NSX 1—2022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规范-团体标准
目录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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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ZNSX 1—2022 |
中文标题 |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规范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3.020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S952 社会团体 |
发布日期 | 2022年01月24日 |
实施日期 | 2022年02月20日 |
起草人 | 郑玲娟、王静、俞永梅、陈昉、胡一俊、张丹丹、刘艺妍、陈承、陈李红 |
起草单位 | 宁波市社会工作协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波市委员会、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标准化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宁波市海曙区社会工作协会、宁波市海曙区星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的内容和方法,以及观护帮教、观护管理和保障。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工作者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活动的策划、提供和管理。 |
主要技术内容 | 观护内容 社会观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见证、监督讯问或询问过程; b)社会调查:调查观护对象的成长环境、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信息; c)心理测评:了解观护对象心理特性和行为倾向; d)心理干预:对观护对象的心理活动、心理问题施加朝预期目标变化的影响; e)结对帮教:为观护对象提供困难帮扶、社会融入、就业指导等; f)亲职教育:修复观护对象与家庭和社区的关系。 观护方法 1.2.1 个案工作法 社会观护采用个案工作法时,应按?MZ/T 094?的规定执行。 1.2.2 小组工作法 社会观护采用小组工作法时,应按?MZ/T 095?的规定执行。 1.2.3 社会网络支持法 应建立由观护机构为中心,链接正式社会支持系统和家庭、亲属、朋友、邻里等组成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 注:正式社会支持系统包含政府、慈善组织、学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等。 根据观护对象的不同特征,应通过计划、组织、培训、咨询、协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支持资源共享工作条件、互通信息、联合决策、协同开展社会观护服务。 注:社会调查、结对帮教,可由社工和志愿者进行;心理测评,可由心理咨询师进行;特殊危机干预(心理干预),可由心理专家进行;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可由教育、法律、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军人、老文体爱好者)等的志愿者进行;亲职教育的,可由教育、社会学、法律、人社、五老等志愿者进行。 应组织观护对象参与相关公益活动和社区事务,促进社会融入。 应引导观护对象及其社会关系网络参与相关活动,充分表达意愿,汇集各相关方思想,促进达成社会观护共识。 1.2.4 会谈法 运用会谈技巧进行有效沟通,包括但不限于: a)支持性会谈:以专心的态度关注会谈对象的表达,通过积极倾听、鼓励和同感等,引导会谈对象有效表达自身感受和看法,及时思考整合信息,传递积极的回应信息; b)引领性会谈:采取提问、澄清、对焦等方法,收集信息、探索问题,引导会谈对象详细、清楚、准确的表达和解说,并及时进行整理、概括和归纳,聚焦会谈中心和目标; c)影响性会谈:以信息提供的方式,向会谈对象提供相关知识、观念,或纠正认知偏差;有选择的进行自我披露,以亲身经验、处事方法和态度等,为对方提供参考或提出建设性意见;通过忠告、对质等方法,提出对方在心理、行为或认知上的危害性,或直接提出质疑等。 1.2.5 访视法 通过访视强化联络,倾听观护对象的感受、意见,掌握观护动态。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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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宁波市社会工作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330200MJ89379804 | 发证机关 | 宁波市民政局 |
业务范围 | 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法律法规,联合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社会人士,促进社会工作事业发展。开展社会工作行业及政策研究,组织理论与实践交流。协助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等评价激励工作,承担社会工作者登记注册管理等工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郑玲娟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周江岸路16号 | 邮编 : 305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