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EQNY 0002—2022 肉牛主要疫病综合防治技术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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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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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ALKEQNY 0002—2022 |
中文标题 | 肉牛主要疫病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5.020.30 动物饲养和繁殖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A031 牲畜饲养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15日 |
实施日期 | 2022年10月15日 |
起草人 | 冯虎、刘志宇 |
起草单位 | 内蒙古沃金牛业有限公司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肉牛主要疫病防治的术语和定义、消毒措施、主要疫病的免疫、主要疫病的控制和监测、引进和运输、驱虫、管理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阿鲁科尔沁旗肉牛协会会员单位肉牛养殖主要疫病的综合防治。 |
主要技术内容 | 4 消毒措施 4.1 卫生消毒 4.1.1 肉牛养殖场(户)的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 NY/T 388 规定要求。 4.1.2 应使用高效、 低毒和低残留的消毒剂。 消毒剂使用方法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应交替使用消毒药,并对消毒效果进行监测。 4.2 消毒方式 4.2.1 应使用符合 NY/T 5030 规定浓度的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和煤酚, 进 4.2.2 行牛舍消毒、棚圈消毒、带牛环境消毒、牛场道路消毒、进入场区的车辆消毒和周围场区环境消毒。 4.2.3 应使用符合 NY/T 5030 规定浓度的新洁尔灭、有机碘混合物或煤酚的水溶液洗手,并对工作服、胶靴进行消毒。 4.2.4 人员入口处设紫外线消毒灯,人员照射至少 5 min。 4.2.5 用甲醛对饲喂用具和器械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消毒。 4.3 消毒制度 4.3.1 牛舍周围环境应用 2% 火碱或生石灰乳液消毒,每周一次。牛圈舍周围及内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 每月用漂白粉消毒一次至两次。在牛场大门口、生产区入口设消毒池并定期更换消毒药,场门口的消毒池应与大门同宽,长度达 4 m,深度达 0.3 m,两边为缓坡,消毒药可用 3 %火碱或煤酚溶液,每周更换两次。进入场区或牛舍人员通过的消毒槽加入 2% 火碱溶液,每 3d 更换一次。 4.3.2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牛舍,更换工作服、工作鞋,并经紫外线照射至少 5 min。与肉牛 4.3.3 接触密切的饲养员和放牧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患者应及时调出。 4.3.4 每批牛调出后,应彻底清扫牛舍、棚圈,用水冲洗后,进行喷雾或熏蒸消毒。 4.3.5 应定期对分娩栏、补料槽(料桶)、饲料车、兽医用具进行消毒,可用 0.1 % 新洁尔灭或 0.2 %~0.5% 过氧乙酸消毒液。 4.3.6 使用符合 NY/T 5030 规定的广谱、低毒、对肉牛无刺激性的消毒药,定期对圈舍中的肉牛及所在环境采取喷雾方式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5 主要疫病的免疫 5.1 口蹄疫免疫 5.1.1 肉牛免疫应符合 NY 5126 规定,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疫病免疫计划和免疫程序,认真实施,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见 9.5.1。 5.1.2 应对所有牛使用口蹄疫 O 型-A 型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 5.1.3 犊牛 90 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一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四个月至六个月免疫一次。 5.1.4 成年肉牛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 %。 5.1.5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2 布鲁氏菌病免疫 5.2.1 肉牛免疫应符合 NY 5126 规定,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疫病免疫计划和免疫程序,认真实施,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见 9.5.1。 5.2.2 经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布鲁氏菌病免疫地区,应科学合理制定与监测相衔接的免疫计划,对新生和补栏的肉牛应及时补免。 5.2.3 种公牛不免疫,检测布病阳性牛应扑杀。 5.2.4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应按照说明书规定操作。 5.3 炭疽病免疫 5.3.1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肉牛,每年应进行一次Ⅱ号炭疽芽胞疫苗免疫。 5.3.2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4 牛出血性败血症免疫 5.4.1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肉牛,每年应进行一次多杀性巴氏杆菌病灭活疫苗免疫。 5.4.2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5 牛气肿疽免疫 5.5.1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肉牛,每年应进行一次气肿疽灭活疫苗免疫。 5.5.2 6 月龄以下牛接种后,到 6 月龄时,应再接种一次。 5.5.3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6 其他疫病免疫 5.6.1 其他疫病免疫根据防疫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并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5.6.2 肉牛免疫应符合 NY 5126 规定,制定和实施免疫程序,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见 9.5.1。 5.7 疫苗的保存和使用 5.7.1 应使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生产的疫苗,免疫疫苗应来源于兽医主管部门。 5.7.2 对疫苗进行正确保存和使用,不应使用过期或包装瓶破损的疫苗。 6 主要疫病的控制和监测 6.1 肉牛疫病控制措施 6.1.1 肉牛养殖场(户)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按照本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6.1.2 发生或怀疑发生一类疫病时,立即封锁现场,肉牛养殖场(户)或兽医应按规定向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疫情。 6.1.3 确诊发生口蹄疫、蓝舌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时,肉牛养殖场(户)应配合当地兽医机构,对牛群实施严格的隔离、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及消毒。 6.1.4 发生牛海绵状脑病时,除了对牛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外,还应追踪调查病牛的亲代和子代。 不应饲喂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 6.1.5 发生炭疽时,应焚毁并深埋病牛,并对可能的污染点、饲养用具、周边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6.1.6 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白血病时,应对牛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 6.1.7 发生疫病时,应选相应的疫苗对疫点及受威胁区的肉牛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6.1.8 发生疫情时,全场进行彻底消毒,消毒应符合 GB/T 16569 规定。 6.1.9 病死或淘汰肉牛的尸体应无害化处理。 6.2 肉牛主要疫病的监测 6.2.1 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疫病监测方案,由兽医主管部门实施,肉牛养殖场(户)应积极予以配合。 6.2.2 常规监测的疫病应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选择其它疫病进行监测。 6.2.3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反馈肉牛养殖场(户)。 6.2.4 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 70% 的应补免。 6.2.5 病原学监测出现阳性的,应加强防范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7 引进和运输 7.1 肉牛的引进 7.1.1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引进肉牛时,进行产地检疫。 7.1.2 应从非疫区引进肉牛,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1.3 不应从有牛海绵状脑病及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引进肉牛、胚胎、精液。 7.1.4 肉牛引入后应至少隔离饲养 30d,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免疫,确认健康方可混群饲养。 7.2 肉牛的运输 7.2.1 肉牛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审批和检疫,运输车辆运前、运后应做彻底清洗消毒。 7.2.2 为了避免长途运输而引起的应激、发病,应在启运前一周添加广谱抗菌药物和抗应激药物。 7.2.3 运输途中,不应在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8 驱虫 8.1 驱虫前准备 8.1.1 肉牛驱虫应安排在春季和秋季进行,视各地情况可适当调整。 8.1.2 驱(淋)前,先小群驱(淋),确认安全后方可全部驱(淋)治。 8.1.3 肉牛驱虫应在清晨,空腹投药;药淋牛应提前饮足水。 8.1.4 实行整群全驱、全淋、不得遗漏。 8.2 驱虫措施 8.2.1 对消化道线虫、绦虫、吸虫进行两次全群驱虫,春秋各一次。春季四月至五月 驱虫,秋季十至十一月 驱虫。消化道线虫可用丙硫苯咪唑驱治,绦虫可用吡喹酮驱治,各种驱虫药使用方法及剂量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8.2.2 对螨一年驱治两次,对蜱在四月至十月分三次进行驱治,也可依据驱治效果调整。常用的药品有阿维菌素和伊维菌素片剂、针剂、药淋制剂,使用方法及剂量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8.2.3 对牛皮蝇蛆可选择牛体表药淋,在牛皮蝇产卵季节(六月至八月 ),每月 药淋一次。成蝇消失季节(九月),进行体内驱虫(口服或者注射给药)。对挤出的牛皮蝇幼虫用火焚烧。 8.2.4 对犬每年用吡喹酮进行四次至八次驱虫。犬驱虫时应拴养,收集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9 管理措施 9.1 饲养管理 9.1.1 应有计划地实行划区轮牧制度,保护草场和减少寄生虫感染。 9.1.2 应使用合格的饲料及添加剂。 9.1.3 不应饮用低洼地带的积水或死水,建立清洁的饮水地点,水质应符合 NY 5027 规定要求。 9.1.4 病牛应及时隔离治疗,不应混群放牧饲养。 9.1.5 尽量消灭蚊蝇,圈舍粪便应及时清除,粪便定点集中堆积发酵处理,利用生物热杀灭各类虫体和虫卵。 9.1.6 药淋后的废药液处理应符合 GB 18596 规定。 9.1.7 病害肉尸及废弃物应无害化处理。 9.2 人员管理 9.2.1 肉牛养殖场(户)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传染病者不得从事饲养工作。 9.2.2 肉牛养殖场内兽医人员不应对外出诊,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牛的配种工作。 9.2.3 肉牛养殖场内工作人员不应携带非本场的动物食品入场。 9.3 兽药使用 9.3.1 保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确需使用兽药时,应在执业兽医指导下进行。 9.3.2 无论临床用药还是在饲料中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特别是出栏前的肉牛,没有达到休药期的肉牛不应屠宰和上市。 9.3.3 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至少包括肉牛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 9.3.4 所用兽药应符合 NY/T 5030 规定,不应使用禁用药物或人用药物。所用兽药应来自取得生产许可证并通过国家农业部 GMP 认证的、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兽药生产企业。 9.4 牛场环境与条件 9.4.1 肉牛饲养场的选址、布局、设施及其卫生要求、工作人员健康卫生要求、运输卫生要求、防疫卫生要求应符合 NY/T 5128 规定要求。 9.4.2 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草场、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牛场的放牧和饲草、饲料条件,牛场应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通风、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 9.4.3 牛场周围 1 km 以内无大型化工厂、采矿场、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屠宰场或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源。牛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 0.5 km 以上,远离高压电线。牛场周围有围墙(围墙高于 1.5m)或防疫沟(防疫沟宽于 2 m),周围建立绿化隔离带。 9.4.4 牛场应合理分区,舍饲场区应划分为生活区、生产区及污染区,放牧牛场中生活建筑、草料贮存场所、圈舍和粪污堆积区应有固定设施分离。生活区应在主风向的最上风。牛场生产区应布置在管理区主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牛舍或棚圈应布置在生产区的上风向,隔离牛舍(圈)、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牛处理区设在生产区主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 9.4.5 牛场内应净道和污道分开,饲养区内不应饲养其他经济用途的动物。饲养区外 1km 内不应饲养偶蹄动物。 9.4.6 按性别、畜龄、生长阶段设计牛舍和棚圈,可建成封闭式、半封闭式或开放式,应考虑防寒、通风和采光良好。 9.4.7 肉牛场应设有粪污处理设施。病害尸体、过期兽药、残余疫苗及疫苗瓶、一次性使用的畜牧兽医器械及包装物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 9.5 防疫记录 9.5.1 应建立免疫程序并保存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主要包括牛的存栏数、免疫数、补免数、免疫病种、免疫日期、疫苗种类、疫苗厂家及批号、防疫人员签字。 9.5.2 应建立消毒制度并保存消毒记录。 消毒记录主要包括消毒剂种类和名称、消毒日期、消毒频次、消毒方法、消毒液浓度配比、消毒场地及器具、消毒人员签字。 9.5.3 应建立并保存牛全部兽医处方和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主要包括病牛编号、 发病时间及诊断、药物名称、给药途径和剂量、疗程、休药期。饲料中含有药物添加剂的应特别记录药物名称、含量及休药期。 9.5.4 应建立并保存牛场的生产记录,主要包括饲养数量、采食量、配种情况、育肥时间、称重记录、出栏时间、进场和出场记录、调入牛隔离记录、销售地记录。 9.5.5 以上记录保存至少三年。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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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阿鲁科尔沁牛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150421MJ2387391T | 发证机关 | 阿鲁科尔沁民政局 |
业务范围 | 协调和推动全旗肉牛养殖产业改革、发展,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文军 | ||
依托单位名称 |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通讯地址 |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城欧沐沦大街南学院路西阿鲁科尔沁旗民族职业教育中心实训基地5楼 | 邮编 : 025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