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SAS 001—2022 蔬菜栽培基质通用要求-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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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BSAS 001—2022
中文标题  蔬菜栽培基质通用要求
英文标题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culture substrates for vegetables
国际标准分类号  65.020.20 植物栽培
中国标准分类号  B 05
国民经济分类  A019 其他农业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5日
实施日期  2022年12月05日
起草人  温雅君、孙江、郭阳、习佳林、贾秀平、哈雪姣、王岚、姚圆圆
起草单位  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房山区农业环境和生产监测站、大兴区种植业技术推广站、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蔬菜栽培基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和贮运。 本文件适用于以草炭、菌渣等农林废弃物发酵而成的有机基质为主要成分,并与农用珍珠岩、蛭石等无机基质混配形成的用于蔬菜栽培的商品化混合基质。
主要技术内容  3.1 
蔬菜栽培基质 cultivation substrates for vegetables
能够代替土壤,具备良好的保肥、保水、通气及根系固定作用的固体基质,可为蔬菜根系提供正常生长发育的环境条件,组分通常包括草炭、菌渣等有机基质和蛭石、珍珠岩等无机基质。
3.2 
容重 bulk density
指单位体积蔬菜栽培基质的质量,单位为克每立方厘米(g/cm3)。
3.3 
通气孔隙度 aeration porosity
指蔬菜栽培基质中空气所占据的体积,以占蔬菜栽培基质总体积的百分数(%)表示。
3.4 
持水孔隙度  water retention porosity
指蔬菜栽培基质中水分所占据的空间,以占蔬菜栽培基质总体积的百分数(%)表示。
3.5 
总孔隙度 general porosity
指蔬菜栽培基质中持水孔隙度(%)和通气孔隙度(%)的总和。
3.6 
气水比  ratio of aeration porosity to water retention porosity
指蔬菜栽培基质中通气孔隙度与持水孔隙度的比值。
3.7 
水分含量 moisture content
指蔬菜栽培基质中相对含水量,单位为百分数(%)。
3.8 
粒径 Particle  size
指蔬菜栽培基质颗粒的直径大小,单位为毫米(mm)。
3.9 
电导率 electrical conductivity
指蔬菜栽培基质导电性能,反映其可溶性盐分的含量,单位为毫西门子每厘米(mS/cm)或微西门子每厘米(μS/cm)。 
3.10 
阳离子交换量 cation exchange capacity 
指带负电荷的蔬菜栽培基质,借静电引力对溶液中的阳离子所吸附的数量,以每千克干基质所含全部交换性的阳离子的厘摩尔数表示,单位为厘摩尔每千克(cmol/kg)。
3.11 
有机质organic substance
指蔬菜栽培基质中所有含碳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占基质总质量的百分数(%)表示。
3.12 
速效养分Available Nutrient
指蔬菜栽培基质中铵态氮、有效磷、速效钾三者含量的总和,以占基质总质量的百分数(%)表示。
4 要求
4.1 外观
蔬菜栽培基质各种组分混合均匀,质地松软,无结块、无异臭味、无明显杂物、无霉变。
4.2 理化指标
蔬菜栽培基质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适用于叶菜类及果菜类等各类蔬菜栽培。
表1 蔬菜栽培基质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容重,g/cm3 0.20~1.00
总孔隙度,% ≥60
通气孔隙度,% ≥15
持水孔隙度,% ≥45
气水比 1:5~1:2
水分含量,% ≤30
粒径,mm ≤20
酸碱度 5.5~7.0
电导率,m S/cm 0.5~1
阳离子交换量,cmol/kg 30~100
有机质, % 10~40
速效养分,% ≤8
4.3 安全指标
重金属指标总砷、总镉、总铅、总铬、总汞和卫生指标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应符合 NY 884中的规定。
表2 蔬菜栽培基质安全指标
项目 指标
总砷(As)(以干基计) ≤15
总镉(Cd)(以干基计) ≤3
总铅(Pb)(以干基计) ≤50
总铬(Cr)(以干基计) ≤150
总汞(Hg)(以干基计) ≤2
粪大肠菌群数,个/g ≤150
蛔虫卵死亡率, % ≥95
5 检验方法
5.1 分析实验室用水
 按 GB 6682 的规定执行。
5.2  标准溶液的制备
 按 GB/T 601 的规定执行。
5.3 外观检测
采用手摸、目测、鼻嗅的方法进行。
5.4 理化指标测定
5.4.1 容重
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
5.4.2 总孔隙度
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
5.4.3 气水比
按附录C的规定执行。
5.4.4 水分含量
按附录D的规定执行。
5.4.5 酸碱度
按附录E的规定执行。
5.4.6 电导率
按附录F的规定执行。
5.4.7 阳离子交换量
按 NY/T 1121.5的规定执行。
5.4.8 有机质
按 NY/T 1121.6的规定执行。
5.4.9  速效养分
按 NY/T 1848的规定执行。
5.5 安全指标测定
5.5.1 总砷、总镉、总铅、总铬、总汞的测定
按NT/T 1978的规定执行。
5.5.2 粪大肠菌群数
按GB/T 19524.1的规定执行。
5.5.3 蛔虫卵死亡率
按GB/T 19524.2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采样和样品制备
按 NY/T 2118 中的规定方法进行。
6.2 判定原则
如果检验结果中外观指标、理化指标、安全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中有一项指标再次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
6.3 出厂检验
每批蔬菜栽培基质产品应经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外观、理化指标和安全指标。
6.4.2 型式检验在每年基质的生产季节进行1-2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补充型式检验:
a)当原料或配方有变动时;
b)当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结果有差异时;
c)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 包装、标识和贮运
7.1 包装
包装物应牢固、清洁、完整,袋口密封,塑料编织袋及复合塑料编织应符合 GB/T 8946标准的规定,聚乙烯薄膜内袋应符合 GB/T 4456标准的规定。基质实际容量不可低于所标识容量。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约定。
7.2 标识
包装物上应印有下列标识:蔬菜栽培专用、主要成份、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商标,生产日期、生产地址、重量,保质期、联系电话、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7.3 贮存和运输
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防有害物质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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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北京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
登记证号51110000500315850H发证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业务范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课题研究、技术交流、科普宣传、专业培训、咨询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立刚
依托单位名称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中路9号邮编 : 10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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