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CAATB 0014—2021 中国民用机场航站楼自动体外除颤器设置管理规范-团体标准
目录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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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CCAATB 0014—2021 |
中文标题 | 中国民用机场航站楼自动体外除颤器设置管理规范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3.220.50 航空运输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G563 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
发布日期 | 2021年09月23日 |
实施日期 | 2021年09月23日 |
起草人 | 刘兆祺、李宗浩、袁力、陈志、黎檀实、曾赴云、张小梅、姜保国、汪旺祥、田剑清、张虎平、钟斌、汪红霞、何甘华、李国庆、冯建平、王嘉林、芮海平、李怀梅、李芷欣,朱洁、刘金生、卜磊 |
起草单位 | 首都机场集团紧急医学救援中心、中国医学救援协会、湖北武汉天河国际机场消防救护支队医疗急救站、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消防急救中心 |
范围 | |
主要技术内容 | 民航强国建设战略实施以来,我国机场建设发展进入高速通道,为彰显民航“生命至上”的服务管理理念,落实“四型机场”建设等管理要求,体现民航在公共健康领域的标杆作用,需要相应的管理规范进行指导。近年来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引起了政府部门和全社会的关注,国家层面《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明确指出“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站、大型商场、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配备急救药品、器材和设施,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一些省市制定、发布了相应的AED配置、使用管理办法,在民法典等法律文件中对于“现场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和规范。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此背景下,中国民用机场协会批准了医疗救护专委会编制《中国民用机场航站楼自动体外除颤器设置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该团标的研发通过对机场航站楼AED配置和管理进行规范从而推动民用机场公共健康领域的理念和举措的进一步提升。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航站楼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基本原则,设置要求、标志标识及管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航站楼内区域自动体外除颤器配备、设置、使用和维护。 机场航站楼外其他区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是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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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中国民用机场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20286W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行业管理、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国际合作、书刊编辑、展览展示、咨询服务、专业培训、会议论坛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王瑞萍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东路3号 | 邮编 : 1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