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I 105—2023 不可移动文物抗震鉴定技术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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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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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CI 105—2023 |
中文标题 | 不可移动文物抗震鉴定技术规范 |
英文标题 | Technical cod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immovable cultural heritage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91.120.25 地震和防振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P15 |
国民经济分类 | E4790 其他房屋建筑业 |
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20日 |
实施日期 | 2023年07月20日 |
起草人 | 吴婧姝、乔云飞、张文革、陈富龙、郭小东、韩晓丽、杨 娜、刘 佳、白晓彬、李建爽、吕俊江、王 珅、张海鹏。 |
起草单位 |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中冶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抗震鉴定的基本要求、鉴定程序及其内容、现状勘查、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鉴定、木结构建筑鉴定、砖木结构建筑鉴定、砖石结构鉴定、土结构鉴定、综合鉴定及抗震鉴定报告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8度(以下简称“6度、7度、8度”)地区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已被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抗震鉴定,本文件不适用于9度地区不可移动文物的抗震鉴定。其他历史建筑及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抗震鉴定可参照使用。 |
主要技术内容 | 4 基本要求 不可移动文物的抗震鉴定工作,应符合不改变原状、完整性、最低限度干预和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的保护原则,避免损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 不可移动文物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a)搜集不可移动文物相关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勘查; b)对不可移动文物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形制、构造、现状变形与损伤、病害等现状进行勘查; c)按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相应的逐级鉴定的方法进行鉴定; d)对现有不可移动文物综合抗震能力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不可移动文物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进行鉴定: a)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及现状变形与损伤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残损影响进行综合评价,抗震验算应按照本文件附录A执行; b)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文件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进行第二级鉴定,并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不可移动文物的抗震鉴定分为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重点保护部位3个部分分别进行鉴定。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的抗震鉴定分为两级进行鉴定,重点保护部位按照本文件规定进行鉴定。 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应符合GB 50011规定。 5 鉴定程序及其内容 不可移动文物抗震鉴定程序宜按照图1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应按照调研与初勘、风险评估、鉴定方案制定、现状勘察、综合鉴定以及鉴定报告编写的步骤进行,其中现状勘察的内容包括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重点部位的勘察,其中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按照一级鉴定和二级鉴定的两级鉴定工作进行,重点保护部位仅进行一级鉴定,当现状勘察资料不足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调研与初勘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基本内容: a)资料搜集包括下列内容: 1)区域气象、水文、地质、地震资料; 2)历次检测鉴定资料; 3)地下开采、抽水等资料。 b)查询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包括下列内容: 1)历史文献、考古成果、历史沿革及保护等资料; 2)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等情况; 3)使用条件改变、用途变更等情况; 4)历史受灾情况。 c)现场调研包括下列内容: 1)按资料核实不可移动文物现状; 2)调查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 3)查看现状病害、损伤、残损以及其他问题; 4)走访有关人员。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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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17650Q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技术开发 信息交流 专业展览 业务培训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许军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恒兴大厦13F | 邮编 : 1001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