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NFPIA 3024—2022 木醋液-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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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CNFPIA 3024—2022
中文标题  木醋液
英文标题  Wood vinegar liquid
国际标准分类号  65.050
中国标准分类号  B72
国民经济分类  C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  2022年12月01日
起草人  潘维照、张忠涛、马骏、乔霄峰、高峰、司继松、王丹灝、李晓航、李星、 周亮、潘龙、马艳丽、刘滨、王刚、谷星星、李文娟、王岩、许佳怡、辛璐、郝润琴、单悦。
起草单位  蓝星(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中国 林业科学研究院生态保护与修复研究所、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东北林业大学、唐山赫潼生物质能源 开发有限公司、唐山进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农环京科技有限公 司、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木醋液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 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农业用、工业用、民用木醋液。(草本以及果壳、稻壳等生物质为原料产生的木醋液 可参考使用)
主要技术内容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醋液 wood vinegar liquid
由天然木材、木材加工剩余物、农林剩余物(果木枝条等)等木本生物质热解过程中产生的气体经
收集、冷凝、冷却、分离后得到的,含有酚类、酸类、醇类、酮类、醛类等多种有机成分的酸性液体及
其精制产品,包括粗木醋液、精制木醋液。
3.2
粗木醋液 crude wood vinegar liquid
未经处理的木醋液去除其中的沉淀性木焦油及可见悬浮物得到的黄色或红色澄清液体为粗木醋液。
3.3
精制木醋液 depurated wood vinegar liquid
对粗木醋液采用包括静置(180 日以上)、吸附、蒸馏、膜过滤、冷冻、微生物等方法减少、转化、
去除大部分溶解性木焦油以及可见悬浮物后得到的澄清液体为精制木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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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按应用领域分为农业用木醋液、工业用木醋液、民用木醋液。
4.2 标记
木醋液标记为应用领域(农业用 N/工业用 G/民用 M)-MC,粗木醋液标记为应用领域(农业用 N/
工业用 G/民用 M)-CM,精制木醋液标记为应用领域(农业用 N/工业用 G/民用 M)-JM。例:农业用
粗木醋液标记为 N-CM。
5 技术要求
5.1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也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执行。
表 1 理化指标
6 检验方法
6.1 密度
按 GB/T 31734 中 5.2 的规定进行。
6.2 pH 值
按 GB/T 31734 中 5.3 的规定进行。
6.3 折光率
按 GB/T 31734 中 5.4 的规定进行。
6.4 有机酸
按 GB/T 31734 中 5.5 的规定进行。
项目 农业用 工业用 民用
密度(g/mL) 0.99~1.018 0.99~1.006 0.99~1.001
总酚含量(%) 0.05~0.5 0.05~0.3 0.05~0.1
有机酸(%) 3~7 3~7 3~7
pH 值 2.5~3.8 2.5~3.5 2.5~3.0
溶解性焦油(%) 0~3.8 0~2 0~0.1
有机质(%) 1~7 1~5 1~3
电导率(μs/cm) 9~65 9~32 9~15
折光率(Brix) 2~12 2~9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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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溶解性焦油
按 GB/T 31734 中 5.6 的规定进行。
6.6 总酚含量
按 GB/T 24200 的规定进行。
6.7 电导率
按 DZ/T 0064.6 的规定进行。
6.8 有机质
按 NY/T 85—1988 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7.1.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一致情况下,生产的产品视为一个批次;按批号随机抽样。
7.1.2 抽样方法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 1L。产品包装容量规格小于 1L 时,抽取满足抽样量的最小偶数包装,均匀混合
后取 1L;产品包装容量规格 1~1000L 时,按每个批量的质量的 1%随机抽取满足抽样数量的包装分别
抽取 1L,均匀混合后取 1L。当产品为散装(大包装 1000L 以上),按每个批量的质量的 0.5%随机抽
取样本,抽样数量不少于 2L。所取样品混合均匀后分为两份,用干净的不透明塑料或玻璃取样瓶密封,
随即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及编号、生产单位、型号、批号、等级、采样日期、采样者姓
名。
7.2 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项
目为净含量偏差、密度、酸度、折光率,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厂。
7.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b)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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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表 1 对应的各项指标值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仍不合格
时,则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包装
产品包装应牢固、整洁,采用树脂、塑料等耐酸腐蚀材料。同一批产品包装材料、产品类别、净重
等应一致。
9 标志
产品标志或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产地
等。
10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水平牢固放置,防止雨淋、日晒;运输和吊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损伤外
包装物引起泄漏。
11 贮存
产品应保存在洁净、干燥、阴凉、通风处,不宜露天堆放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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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登记证号50000375-0/社证字第3276号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业务范围行业管理 技术交流 专业展览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峰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土城路13号金孔雀大厦B座6288邮编 : 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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