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NPA 01—2023 智慧景区评价指标-团体标准
目录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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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CNPA 01—2023 |
中文标题 | 智慧景区评价指标 |
英文标题 | Evaluation index for smart scenic areas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3.200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N786 浏览监景区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21日 |
实施日期 | 2023年08月21日 |
起草人 | 梁焱、宋磊、崔宇迪、张海平、王曹栋、王春鹏、陈斌、刘邦仪、王书生、于 文龙、王国银、程再庐、孟凡刚、王红玲、汪早荣、艾昌勇、陈晓华、张友国、王敏、程序、王振兴、 路梦西、李洪鹏、黄深强、杨豪杰、张磊、夏勇、王琦、邵先国、赵旭伟、王勇、沈淙波、马恩、张兵、 李涛、廖丹、陈晨、张宏基 |
起草单位 |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协会、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智胜慧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深大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中外建设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爱森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夏票联(北京)科技有 限公司、四川亨通网智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景乐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云景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 酷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德塔森特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修武县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都江 堰市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庐山智慧旅游发展服务中心、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长城管理处、四川领创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
范围 | |
主要技术内容 | 《智慧景区评价指标》团体标准的制定,重点规定了智慧景区评价的原则、要求和内容,明确了保障体系、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景区应用和创新运用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从智慧景区业务维度来确定三级评价指标,突出功能的同时兼顾适用和效用,旨在建立具有一定普适性、客观性和导引性的景区智慧化评价指标体系,确定以评价为导向的景区智慧化发展思路。对促进技术进步,实现最佳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和效率,具有直接作用和重要意义。 1.标准类型 本标准是智慧景区评价标准,与建设标准评价对象有区别,考虑到普适性、客观性、可行性,对建设过程和技术细节不宜评价。 2.评价维度 对智慧景区评价可以从业务的维度、技术的维度、成效的维度,本标准编制工作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后是采用业务维度进行评价,兼顾效果。 3.评价方式 对智慧景区评价方式,从目前来看,相对比较简单,无工具软件。正因此,在评分细则中更多是从有无考量。 4.指标选取原则 1)普适性,这是评价标准最重要的属性。即设置的指标评价内容应是参评景区基本都具有的,同时结合景区智慧化现状,因此在第二阶段标准编制中增加了控制项,并大幅缩减了评价指标数量。 2)客观性,尽量选取反映客观事实的指标,减少主观性指标。如不宜进行判断的,仅以“有”“无”来评价,不再进行档次或等次的评价。 3)科学性,指标选择要符合客观实际,能较为全面地反映智慧景区发展的客观事实,同时指标评价结果要能经得起时间的验证。 4)可操作性,选取的指标要易于评价,易于获得 。如数据开放,只评价在互联网上开放的数据清单。 5)独立性,指标在选取时尽量避免同一功能在不同业务范畴中重复出现,避免重复计分。如停车诱导最直观的体现是在服务的信息发布上,就不在交通服务和交通管理上再行评价。 5.评分标准导向性 1)适宜性:智慧景区建设投资与规模应相适宜; 2)适度超前:智慧景区建设宜选用成熟技术,适度超前,通过适时修订,保证引领; 3)评价对象:兼顾头部、发力中部。 《智慧景区评价指标》团体标准已结合当下景区智慧化发展的现状及标准的引导性和可实施性,重点关注景区智慧化建设已实现的功能。标准的制定依据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以评价为导向,选取具有客观性、普适性和可操作性的共性指标,引领智慧景区建设升级,满足行业打造智慧景区建设标杆和应用示范的相关需求,顺应了风景名胜区智慧化发展方向。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是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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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08367X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业务交流、专业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王凤武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7号新疆大厦B座11层 | 邮编 : 100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