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OS 012—2023 榴弹炮用灭火弹通用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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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COS 012—2023
中文标题  榴弹炮用灭火弹通用规范
英文标题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fire etinguishing bomb by howitzer
国际标准分类号  71.100.30 爆炸物、焰火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C267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1日
实施日期  2023年03月01日
起草人  李博、何磊、范社卫、卢家晖、王飞、张敏、杨荣国、孙锦涛、秦刚锋、尹春玲、韩振生、耿牧锦、汤音子、欧阳文慧
起草单位  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榴弹炮灭火弹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和说明事项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榴弹炮灭火弹的制造与验收。其他灭火弹可参照使用。
主要技术内容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榴弹炮灭火弹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和说明事项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榴弹炮灭火弹的制造与验收。其他灭火弹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未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JB150.3A-2009  军用转呗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3部分:高温试验
GJB150.4A-2009  军用转呗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4部分:低温试验
GJB150.4A-2009  军用转呗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16部分:振动试验
GJB151B-2013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与测量
GJB179A-1996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GJB471A-1995  通用军械装备标志
GJB636-1988  炸药包装用木箱技术条件
GJB736.8-1990  火工品试验方法  71℃试验法
GJB900A-2012  装备安全性工作通用要求
GJB1051A-2005  大中口径榴弹通用规范
GJB1089A-1999  炮弹通用规范
GJB1443-1992  产品包装、装卸、运输、贮存的质量管理要求
GJB1764A-2021  军用木箱通用规范
GJB1909.9-1994  装备可靠性维修性参数选择和指标确定要求  弹药
GJB2337A-2019  榴弹弹丸缺陷分类
GJB2527-1995  弹药防静电要求
GJB2866-1997  弹药批号的编制方法
GJB4225A-2015  榴弹定型试验规程
GJB6622-2008  步兵近战武器特种弹药部队试验规程
WJ2166-1993  炮弹设计规范
WJ2177-1994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3  要求
3.1  性能
3.1.1  最大射程
最大射程满足设计指标要求。
3.1.2  最大射程地面密集度
最大射程地面密集度满足设计指标要求。
3.1.3  灭火剂重量
单发灭火剂的重量满足灭火设计指标要求。
3.1.4  灭火剂抛洒面积
单发灭火弹静态灭火剂抛洒有效面积不小于15m2。
3.1.5  弹体强度
弹体强度满足图定条件和使用要求。
3.1.6  弹体引信螺纹
灭火弹使用引信的,其螺纹优先选用表1:



表1  引信螺纹
序号 螺纹
1 特36.18×10扣/25.4
2 特44.96×2-2a
3 特51.92×3-2a
4 特52×3-右

3.2  可靠性
榴弹炮灭火弹抛洒作用可靠度不低于0.98;
3.3  安全性
a)  使用引信的,引信中应不应含有炸药类的爆炸部件;
b)  灭火弹组件部分应无炸药类爆炸部件;
c)  灭火弹在引信失效的情况不能发生作用;
d)  灭火弹在正确使用的情况下,其风险等级不得高于GJB900A-2012第4.3.5.3条规定的E级,风险指数不得低于第4.6.5.4条18~20以下;
3.4  环境适应性
3.4.1  高低温工作
在高温(55±1)℃和低温(-40±1)℃情况下,灭火弹飞行正常,可正常工作。
3.4.2  1.5m跌落
在按规定进行1.5m跌落后,弹体不应发生解体,作用,并应符合3.2的要求。
3.4.3  带包装箱3m跌落
在按规定进行3m跌落后,弹体不应发生解体、作用,并应保证对其操作处理安全。
3.4.4  其他
灭火弹满足高海拔使用要求。
3.5  电磁兼容性
含电子器件涉及电磁兼容性要求的在符合GJB151B-2013第5.14条、第5.15条、第5.21条或是选用其他条款下,灭火弹应安全可靠,并满足3.2要求。
3.6  运输性
炮用灭火弹运输必须按照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执行,符合WJ2177-1994第5.3.2条规定,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运输工具应清洁、完好。敞车运输时必须牢固,不得有移动;
b)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摔箱;
c)  严禁与其他易爆物品混装;
d)  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详细规范执行。
3.7  贮存性
a)  贮存炮用灭火弹的库房应清净、干燥、通风,并有避雷装置和其它安全防护装置。在露天临时存放时,必须遮挡,下垫枕木;
b)  炮用灭火弹存在不同危险程度时分类贮存;
c)  炮用灭火弹库房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超过1.5m,堆放时按弹种、口径和批次分类堆放,包装箱的正面标志应朝向工作通道;
d)  灭火弹有效期不少于5年。
3.8  尺寸
灭火弹尺寸需按照定型(鉴定)产品图样进行加工,均按GJB1089A-1999第3.12条执行。
3.9  重量
3.9.1  弹体重量
总重不超过GJB471A-1995中第5.11.2.3条中表6的“适中等级”要求。
3.9.2  发射装药重量
涉及发射药、发射药部件、黑火药制品和消焰药的称量误差应符合GJB1089A-1999中表1、表2的规定。
3.10  装配
3.10.1  灭火弹装配前的零件要求
灭火弹装配前应对各零部件100%进行外观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装配。引信、发射药及黑火药的包装应完整,并做好防潮措施。包装箱标志应与实物及合格证相符。有螺纹结合部位涂密封胶进行密封处理;
3.10.2  装配要求
根据实际按照GJB1089A-1999第3.11.2条执行,有螺纹装配的地方可涂以密封胶,以保证弹内干燥。
3.11  防静电要求
灭火弹的防静电要求按照GJB2527-1995第4.1条、第4.2条及第5条执行。
3.12  颜色
一般优先选用红色或是与消防颜色相同的颜色。
3.13  外观
3.13.1  螺纹
弹体及其他零部件有适配性螺纹的,应对螺纹清洁、无毛刺、允许去掉扣头;有轻微崩落和缺损的扣数不应超过一扣周长的三分一;可以氧化或磷化处理表面,但不得喷涂油漆。
3.13.2  定心环
弹体定心带表面应光滑,不得有高出定心带表面的凸起部分,可以有划痕但不得有缺失;定心带宽度不得大于20mm,数量不得多于2条。定心环允许轻微的平齐修正痕迹。
3.13.3  弹体外表面
弹体外表面不应有影响发射性能的变形。不应有裂纹、锈蚀以及弹体圆柱部深度超过1mm的严重机械划痕。
3.13.4  弹带
弹带外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有碰撞严重的变形,轻微碰撞痕迹深度不得大于1mm,面积不得大于4mm2。
3.13.5  弹体表面处理
弹体表面处理要求如下:
a)  金属弹体表面喷涂油漆前应进行氧化或磷化,氧化或磷化应符合产品图样、相应产品规范的规定。
b)  弹体按产品图样、相应产品规范涂漆,漆层应均匀牢固,不应有漏涂处、针孔、漆层过薄、含杂质、起皮或起皱、漆堆、气泡、严重流痕等缺陷。
3.14  标志和代号
弹体上的标志应为白色且符合产品图样及GJB471A-1995的第4条、第5.11条相关规定,且正确、完整、清晰、牢固。其中,装备代号标志样式见图1所示:
XXX  MHD  (X)
                                                       灭火剂简称
                                                       灭火弹简称
                                                       弹体口径
                                  图1 装备代号标志示意
注:灭火剂简称中:F表示粉状,Y表示液状,G表示固体,可在前加上细分简称代号。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为:
a)  鉴定检验(定型检验);
b)  质量一致性检验。
4.2  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检验:
a)  检验灭火弹应满足产品图样和技术条件要求,图样与实物相符,具有合格证,满足随机抽样要求,满足环境温度为自然环境气温,相对湿度为自然环境湿度;
b)  陪试品(参试火炮)具有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满足试验项目要求;
c)  试验场地应满足最大射程要求,不影响观测和灭火弹正常作用;
d)  计量器具校验合格,参试人员具备资质;
e)  检验场地应有足够的光照和照明条件并符合温度、湿度和安全性要求;
f)  测量全弹重量的被测弹应配有相应的假引信或摘火引信;
g)  高温高温(55±1)℃和低温(-40±1)℃下进行检验。
4.3  鉴定检验
4.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鉴定检验:
a)  新炮用灭火弹设计、生产定型或已生产定型的炮用灭火弹转厂生产时;
b)  生产定型后,产品结构更改较大、材料更换影响炮用灭火弹使用性能时;
c)  炮用灭火弹中断生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生产定型后,如果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4.3.2  鉴定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项目见表3。
4.3.3  受检数量
    按抽样数确定。
4.3.4  合格判据
    符合所检项目要求即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4.4  质量一致性检验
4.4.1  检验项目
质量一致性检验的项目见表3。
4.4.2  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D组检验。
4.4.3  抽样方案
4.4.3.1  组批规则
a)  装药弹体组批
用于同一装药批的弹体,必须是按同一图样和同一工艺方式,由同一生产厂在同一年内生产的,所含弹体的批数必须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只有在年终(年初)或当年生产终了时,才允许编混合批,也可经订购方同意情况下编混合批。
b)  炮弹组批
同一批灭火弹中,只允许用同一批部件和不超过两批的部件,且同一部件应是按同一产品图样和同一工艺方式,由同一生产厂在同一年份生产的。
当发射能源、引信、灭火剂批量大于灭火弹批量之半时,可单独组成灭火弹批;小于灭火弹批量之半时,则扩大前一炮弹或后一炮弹批量。








表3  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  验 
 项  目 鉴定
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章条号 检验方法
的章条号
   A组检验 D组检验  
1 最大射程 ● ─ ● 3.1.1 4.6.1
2 地面密集度 ● ─ ● 3.1.2 4.6.2
3 灭火剂重量 ● ─ ─ 3.1.3 4.6.3
4 灭火剂抛洒面积 ● ─ ─ 3.1.4 4.6.4
5 弹体强度 ● ─ ─ 3.1.5 4.6.5
6 弹头引信螺纹 ● ─ ─ 3.1.6 4.6.6
7 可靠度 ● ─ ─ 3.2 4.6.7
8 安全性 ● ─ ─ 3.3 4.6.8
9 高温工作 ● ─ ─ 3.4.1 4.6.9
10 低温工作 ● ─ ─ 3.4.2 4.6.10
11 1.5m跌落 ● ─ ○ 3.4.3 4.6.11
12 带包装箱3m跌落 ● ─ ○ 3.4.4 4.6.12
13 电磁兼容性 ● ─ ─ 3.5 4.6.13
14 运输震动 ● ─ ─ 3.6 4.6.14
15 贮存性 ● ○ ─ 3.7 4.6.15
16 尺寸 ● ● ─ 3.8 4.6.16
17 重量 ● ● ─ 3.9 4.6.17
18 装配 ● ● ─ 3.10 4.6.18
19 密封性 ● ● ─ 3.10.3 4.6.19
20 防静电 ● ● ─ 3.11 4.6.20
21 颜色 ● ● ─ 3.12 4.6.21
22 外观质量 ● ● ─ 3.13 4.6.22
23 标志和代号 ● ● ─ 3.14 4.6.23
24 包装 ● ○ ─ 5.1 4.6.24
注:●必检项目;○选检项目;─不检项目

4.4.3.2  批量
除特殊情况外,灭火弹批的批量应与弹丸批的批量一致。批量按照产品图样或产品规范规定执行。批量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任意变动。批量范围一般最小批量500发确定。
4.4.3.3  抽样规则
除另有规定外,对每批次的灭火弹按照GJB179A-1996中规定的二次抽样方案进行,其中:
a)  抽样单位:发;
b)  检验水平:一般检验水平Ⅰ级;
c)  可接受质量水平:严重缺陷AQL为1.0,轻缺陷AQL为2.5。
4.4.3.4  缺陷分类
产品缺陷分类见表4。
表4  产品缺陷分类表
序号 缺陷代号 缺陷等级 缺陷内容
1 01 致命缺陷 弹体有裂纹
 02  焊缝有裂纹
 03  定心部严重变形,不能入炮或是弹的中心位置与身管的中心位置超过公差
 04  弹带损坏、变形严重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缺失部分超过2mm2)
 05  引信螺纹量规无法通过弹头螺纹
2 101 严重缺陷 弹体无标记、标记错误、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102  弹体混批
 103  弹体表面锈蚀
 104  弹体定心部涂有油漆
 105  定心部表面粗糙度低于图样要求
 106  弹头螺纹崩落和缺损不超过螺纹牙型高的1/3,累计长度超过1扣周长
 107  定心部直径小,超差值大于公差的1/3
 108  定心部直径大,超差值大于公差的1/4
 109  弹带的直径超差,超差值大于公差的1/3
 110  弹体表面油漆起皮
 111  弹体表面底漆剥落露出金属面积
 112  弹体重量超过一个弹重符号
3 201 轻缺陷 标志不清,尚可识别
 202  弹体表面漆层不均、堆积、起泡、有流痕
 203  漆面有划痕露出底漆层
 204  弹头部螺纹锈蚀、毛刺、杂质
4.4.4  合格判据
所检验项目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一致性检验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一致性检验不合格。
4.5  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要求按照第5条进行,检验方法按照第4.7.24执行。
4.6  检验方法
4.6.1  最大射程
抽验弹体数1/2发在常温(15±1)℃,保温时间不少于24h,按最大射程角进行射击试验。
4.6.2  地面密集度
抽验弹体数1/2发在常温(15±1)℃,保温时间不少于24h,最大射程考核。
4.6.3  灭火剂重量
查验装配合格证数据,称重计算。
4.6.4  灭火剂抛洒面积
将成品灭火弹弹头朝下,距离地面10m高引爆,易爆炸点为中心,用精度为0.1m的卷尺进行测量,按面积公式进行计算。
4.6.5  弹体强度
弹体在高温(55±1)℃和低温(-40±1)℃分别保温保持24h以上及弹体在飞行过程中均不应出现解体现象。
4.6.6  弹头引信螺纹
用目视方法查验弹头引信螺纹,螺纹应清洁、无毛刺、允许去掉扣头;有轻微崩落和缺损的扣数不应超过一扣周长的三分一;可以氧化或磷化处理表面,但不得喷涂油漆。用引信螺纹量规进行通过性试验。
4.6.7  可靠度
抽验弹体总数在做最大射程及地面密集度试验时,观察灭火弹作用结果。
4.6.8  安全性
检查合格证、图样构成部件。
4.6.9  高温工作
按GJB150.3A-2009中7.2.2.1规定执行。产品在高温(55±1)℃条件下,恒温静置24h,发射后工作正常。
4.6.10  低温工作
按GJB150.4A-2009中7.2.2规定执行。产品在高温(-40±1)℃条件下,恒温静置24h,发射后工作正常。
4.6.11  1.5m跌落
将灭火弹的弹头向上、水平横放或是弹头向上偏离90°以内,然后从1.5m高处跌落至硬度为220HB~260HB的钢板上。
4.6.12  带包装箱3m跌落
将灭火弹每两发装入包装箱内,涉及其他装填物的按实际装填锁紧箱扣,分别将包装箱以平放、立放两个角度从3m高处跌落到硬度为220HB~260HB的钢板上。
4.6.13  电磁兼容性
有电磁兼容性要求的按GJB151B-2013中第5.14条、第5.15条、第5.21条或是选用其他条款的规定执行。
4.6.14  运输振动
按照GJB150.16A-2009中第4.3.3.2条执行。
4.6.15  贮存性
涉及火工品的按照GJB736.8-1990执行。灭火剂按照其相应详细规范执行。
4.6.16  尺寸
弹径使用精度为0.02mm的卡尺进行检测,弹长用精度为1mm的钢板尺或卷尺检测。
4.6.17  重量
全弹重量用精度为0.1g的电子秤进行检验。
4.6.18  装配
装配质量采用目视、查验合格证进行检验。
4.6.19  密封性
在射击试验之前,自然环境条件下,将弹体沉入不小800×800×800mm的水池中静置24h,拆开弹体进行查看内部。
4.6.20  防静电
除另有规定外,灭火弹的防静电检验按照GJB2527-1995第4.3条执行。
4.6.21  颜色
颜色通过目视将弹体喷涂颜色与色卡进行对比检验。
4.6.22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通过目视方法进行检验。
4.6.23  标志和代号
采用目视通过查阅产品图样及相关规范要求与实物进行核对检验。
4.6.24  包装
灭火弹包装正确性采用目视的方法进行检验,涉及包装容器密封性的按照产品图样、详细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  交货准备
5.1  包装
5.1.1  防护包装
灭火弹在装箱前对定心部及其铜带缠绕一圈蜡纸进行防护。
5.1.2  外包装
外包装箱应符合GJB1764A-2021规定,每箱总重不超过60kg,弹体用木质隔板进行定位,确保灭火弹不在箱体内晃动,然后放入检验合格证与干燥剂并铅封。
5.2  包装箱标志
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JB471A-1995中第5.11.14条相应规定。
5.3  货运
灭火弹运输应按GJB1443-1992中第5.3条规定执行。
5.4  贮存
灭火弹贮存应按GJB1443-1992中第5.4条规定执行。
5.5  装箱
箱内放入产品合格证、装箱清单以及使用说明书。
6  说明事项
6.1  预定用途
本规范的制定有利于灭火弹相关研制单位在研制时能够有所参考,有所依据。炮用灭火弹是军转民产品,因此在设计使用上有别于军品,且各项要求并不是都要按照国军标执行,只是在需要的方面根据实际需要部分参照国军标要求。本规范在起草前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国内外技术和标准双查新工作,仅在行业和地方标准中有某一口径产品规范,无法作为榴弹炮灭火弹通用规范,更无法为其他改良后的民用产品提供参考,为此制定本规范。本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尽量避免与产品规范产生矛盾,当难以避免时以产品规范为准。灭火弹主要用于森林、草原以及其他(无需考虑残存价值的情况)火灾;
6.2  需要说明
本规范主要对弹体进行限制,未对发射部分进行限制,主要是目前的发射部分种类比较多,无法进行统一限定,比如有利用二氧化碳进行发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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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中国兵工学会
登记证号51100000500001499A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共民政部
业务范围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业务培训、技术服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小虎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邮编 : 1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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