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RSUD 002—2023 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碳减排核算标准-团体标准
目录
标准详细信息 | |
---|---|
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CRSUD 002—2023 |
中文标题 | 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碳减排核算标准 |
英文标题 |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power generation projects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13.020.10 环境管理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S952 社会团体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01日 |
实施日期 | 2023年12月21日 |
起草人 | 崔国清、张益、孙振清、贺可嘉、张自然、李志勇、刘文斌、陈晓艳、王军锋、温丹辉、何延昆、齐宇、李小平、张伦梁、李杨、李金河、刘鹏、赵立伟、杨文娟、能士峰、赵旭、陈征、李大明、肖晋、申川、任玮韬、滕灵芝、丛天龙、董曙光、王明聪、苗宪宝、唐侠、邰俊、白力、王静、白贤祥、彭晓为、吕志刚、刘田、茅洪菊。 |
起草单位 |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城市碳中和专业委员会、上海环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天津泰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安徽海创绿能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科技大学碳中和研究院、南开大学循环经济与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博通碳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全球城市智慧工程技术研究北京中心、亚洲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碳减排核算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流程、边界和排放源识别、基准线情景确定、减排量计算、数据监测和管理、报告编制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接入电网的、采用机械炉排炉或循环流化床技术直接燃烧处理城市垃圾的焚烧发电项目。 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协同处理陈腐垃圾、干化污泥(含浓缩液)、厨余垃圾处理后残渣,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视为生活垃圾,或经行政许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理的其他类型废弃物的焚烧发电项目。 |
主要技术内容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碳减排核算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流程、边界和排放源识别、基准线情景确定、减排量计算、数据监测和管理、报告编制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接入电网的、采用机械炉排炉或循环流化床技术直接燃烧处理城市垃圾的焚烧发电项目。 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协同处理陈腐垃圾、干化污泥(含浓缩液)、厨余垃圾处理后残渣,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视为生活垃圾,或经行政许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理的其他类型废弃物的焚烧发电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对于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则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3760 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 通用要求 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CJ/T 313-2009 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 T/CAPID 004 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DB11/T 1416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 生活垃圾焚烧企业 3 术语和定义 3.1 基准线情景 baseline scenario 用来提供参照的、在不实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情景下,可能发生的假定情景。在本标准中基准线情景特指固体废物处理场(SWDS)。 3.2 垃圾协同处理 waste co-processing 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除了处理生活垃圾以外,还可以协同处理符合现行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城市垃圾,如市政污泥、医疗垃圾、一般工业固废等。 3.3 温室气体核算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ccounting 根据项目具体工艺系统技术条件,计算一定时期内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3.4 温室气体减排量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reduction 经计算得到的一定时期内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基准线情景的排放量相比较的减少量。 3.5 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 3.6 活动数据 activity data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主要为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购入的热量等。 3.7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 (MSW) 包含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视为生活垃圾,和经行政许可入厂焚烧的其他类型废弃物。 3.8 原生垃圾 fresh waste 未经预处理、堆填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的新鲜生活垃圾。 3.9 上网电量 net quantity of electricity generation 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扣去自身用电量后的发电量。 3.10 电网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 of power grid 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电网排放因子。 3.11 固体废物处理场 solid waste disposal site (SWDS) 在本标准中,固体废物处理场(SWDS)特指最终处置原生生活垃圾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3.12计入期 crediting period 计算项目情景相对于基准线情景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起讫时间区间。 4 基本原则与流程 4.1 基本原则 4.1.1 相关性原则 选择适合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碳减排核算的温室气体源、数据和方法。 4.1.2 准确性原则 采用监测和测算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减少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碳减排核算过程和结果的偏差和不确定性。 4.1.3 透明性原则 在满足国家政策、商业秘密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保证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碳减排核算过程及结果的透明性和客观性。 4.1.4 协同核算原则 基于渗沥液处理、厨余垃圾处理后残渣与干化污泥焚烧、产出气体协同处理的考虑,将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垃圾处理工艺系统划分为焚烧基本工艺单元、垃圾渗沥液处理单元、飞灰填埋等基本工艺单元等模块,单独核算每个单元模块一项或多项活动的碳排放,再根据具体项目协同配置的基本工艺系统情景,核算项目的总体碳排放。 4.1.5 简明实用原则 提供计算方法学公式、公式指标、参数、比例、因子推荐取值方法,推荐默认值;必要时对计算方法学公式进行简化;提供计算表格、计算模板,以方便本标准的应用。 4.2 基本流程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碳减排核算基本流程: a) 确定项目基准线的核算边界、识别排放源头及核算活动数据; b) 确定参考基准线的核算边界、识别排放源头及核算活动数据; c)分别计算项目基准线及参考基准线在计入期内各年度的碳排放量; d) 计算项目在计入期内各年度碳排放泄漏量、各年度减排量; e) 计算计入期内项目总碳排放量和总碳减排量; f) 数据监测和管理; g) 报告编制。 其它略(详见标准文本)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是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团体详细信息 | |||
---|---|---|---|
团体名称 |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08308T | 发证机关 | 中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国际交流 学术研究 书刊编辑 人才培训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王砚峰 | ||
依托单位名称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院 | 邮编 : 1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