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TACA 003—2022 邮轮新冠肺炎疫情船港协同防控要求-团体标准
目录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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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CTACA 003—2022 |
中文标题 | 邮轮新冠肺炎疫情船港协同防控要求 |
英文标题 | Requirements for cruise ship and port cooperation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VID - 19 epidemic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1.020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G551 水上旅客运输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25日 |
实施日期 | 2022年11月25日 |
起草人 | 鲁鼎、顾鹏程、宋磊、彭兆韵、魏华兴、陈聪、南振宇、欧阳涛、陈礼南、张强、张新桥、王顺琳、朱佳帅、谢飞、王亮 |
起草单位 | 中船邮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旅游车船协会、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邮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船港协同防控的各方职责、日常防疫、应急控疫。 本文件适用于疫情下国内和国际邮轮在中国境内的运营,邮轮发生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要求可参照本文件。 |
主要技术内容 | 3.1港口经营活动 port operation activities 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a)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b) 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c) 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d) 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来源:《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 3.2 港口经营人 port operator 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3.1)的组织和个人。 [来源:《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 3.3 邮轮经营人 cruise operator 使用自有或经营的邮轮、舱位,提供旅客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注:旅客服务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订舱、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签发客票、安排旅客登离邮轮、组织旅客陆上游、以及围绕这些服务进行的邮轮靠离泊、船供作业等活动。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是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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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中国旅游车船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03355J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行业管理 技术交流 专业展览 业务培训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赵金俊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57号院4号楼 | 邮编 : 1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