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BK 008—2023 方便食品(速食汤、羹)-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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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GDBK 008—2023
中文标题  方便食品(速食汤、羹)
英文标题  Convenience?foods(Convenience soup)
国际标准分类号  67.040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C143 方便食品制造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实施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起草人  雷敏芝、胡志高、黎文媛、吕品、谢康妮、唐丽、左敏儿、张嫱、徐婷、金海燕、黄勇、张俊凯、许兰女、刘宏喜、罗紫明、曾祥平、麦俊恒、陈泗沅、梁志深、郑萍、张延杰、刘金川、董二飞、范雪琳、张瑶、谈欣乐、代学伟、普昕瑞、吴洁伊、黄乐炫。
起草单位  中山洪力健康食品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咀香园健康食品(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食品学会、广东省焙烤食品糖制品产业协会、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广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幸福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广州永业食品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中山市日威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尚杰食品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所、中山市百威食品有限公司、创味舌尖冻干食品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广东省焙烤食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方便食品(速食汤、羹)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通过简单蒸煮、热烫或热冲即可食用的速食汤、羹类方便食品。
主要技术内容  4 产品分类
4.1 速食荤羹类(方便食品)
以鲜(冻)水产品、水产制品、鲜(冻)畜禽产品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加入食用淀粉、蔬菜及其制品、调味料、饮用水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配料,经预处理、计量、混料、熟制或不熟制、烘焙或不烘焙、冷却或不冷却、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
4.2 速食素羹类(方便食品)
以蔬菜及其制品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加入适量食用淀粉、白砂糖、调味料、饮用水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配料,经预处理、计量、混料、熟制或不熟制、烘焙或不烘焙、冷却、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
4.3 佛跳墙(方便食品)
以鲍鱼、鱼翅、花胶、海参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加入调味料、饮用水等配料,经预处理、计量、混料、熟制或不熟制、烘焙或不烘焙、冷却、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
4.4 速食汤(方便食品)
以干制红枣、枸杞、桂圆、山药、蔬菜及其制品、豆或豆制品、蛋或蛋制品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畜禽及其制品或水产品及其制品,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或食用盐,加入调味料、饮用水等配料,经预处理、计量、混料、熟制或不熟制、烘焙或不烘焙、冷却、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
4.5 速食调味酱汤(方便食品)
以小麦粉、白砂糖、食用盐、酱油、饮用水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预处理、计量、混料、熟制或不熟制、烘焙或不烘焙、冷却、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鲜(冻)水产品: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水产制品:应符合GB 10136的规定。
鲜(冻)禽畜产品: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
蔬菜及其制品:应无污染。
调味料:应符合GB 31644的规定。
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规定。
鲍鱼:应符合GB 2733或GB 10136的规定。
鱼翅、花胶:应符合GB 10136的规定。
海参:应符合GB 2733或GB 31602的规定。
干制红枣:应符合GB 5835的规定。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
桂圆: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
山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的规定。
豆类:应符合GB 4404.2的规定。
豆制品:应符合GB 2712的规定。 
蛋与蛋制品:应符合GB 2749的规定。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的规定。
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
以上所有原辅料还需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31650的规定。
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产品相应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5.3 理化指标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 0.1(以新鲜蔬菜、蔬菜制品为主料的产品)
0.5[以豆、豆制品(豆浆除外)、皮蛋、皮蛋肠为主料的产品]
0.05(以豆浆为主料的产品)
0.2[以肉、肉制品、水产动物、水产制品、蛋、蛋制品(皮蛋、皮蛋肠除外)为主料的产品]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5(以水产动物、水产制品为主料的产品)
总汞(以Hg计),mg/kg                  ≤ 0.01(以蔬菜、蔬菜制品为主料的产品)
0.05(以肉、肉制品为主料的产品)
总砷(以As计),mg/kg                  ≤ 0.5(以蔬菜、蔬菜制品、肉、肉制品为主料的产品)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以水产动物、水产制品(鱼类及其制品除外]为主料的产品)
0.1(以鱼类、鱼制品为主料的产品)
镉(以Cd计),mg/kg                    ≤ 0.1(以肉、肉制品、水产动物、水产制品为主料的产品)
0.05(以蔬菜、蔬菜制品、蛋、蛋制品为主料的产品)
铬(以Cr计),mg/kg                      ≤ 0.5(以肉、肉制品、蔬菜、蔬菜制品为主料的产品)
2.0(以水产动物、水产制品为主料的产品)
N-二甲基亚硝胺,μg/kg                  ≤ 3.0(以肉、肉制品为主料的产品)
4.0(以水产动物、水产制品为主料的产品)
多氯联苯a,mg/kg                        ≤ 0.5(以水产动物、水产制品为主料的产品)
a  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
5.4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副溶血性弧菌a 5 1 100MPN/g 1000MPN/g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b 5 0 0 -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c 5 0 0 -
注1: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
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a  仅限于以水产品为主料的产品。 
b  仅限于以肉类为主料的产品。
c  仅限于以牛肉为主料的产品。
5.6 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3165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告。
5.7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取样品一份,去除包装,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观察其形态、色泽和杂质,用鼻嗅其气味,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辨其滋味,逐项按表1中要求的项目对照检验。
7.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总汞、甲基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7.4 总砷、无机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5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7.6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
7.7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
7.8 多氯联苯
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
7.9 真菌毒素
按GB 2761的规定执行。
7.10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7.11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7.12 副溶血性弧菌
按GB 4789.7规定的方法测定。
7.13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按GB 4789.30规定的方法检验。
7.14 致泻大肠埃希菌
按GB 4789.6规定的方法测定。
7.15 农药残留限量
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7.16 兽药残留限量
按GB/T 20366、GB/T 21311、GB/T 21317、GB 31650、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和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告的规定执行。
7.17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8.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3 抽样
净含量抽样检验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执行;其他项目每批随机抽取样品,数量满足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需要以及留样的需要。
8.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
8.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
b)更换主要设备时;
c)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g)其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
8.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产品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其它指标如有不合格的,允许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中如仍有不合格项目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9.1 标签、标志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涉及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还应注明食用方法。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2 包装
产品内包装为复合膜袋,应符合GB 9683规定;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其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产品包装还应符合GB 23350规定。
9.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干燥、清洁、运输中不得倒放、侧放及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运,并应避免曝晒、雨淋。搬运时应轻搬轻放。
9.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堆放时应离地、墙20cm。不应堆放过高,产品不得与有毒或有特殊气味的物品或变质、虫蛀、易污染的物品存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避免日晒、雨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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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广东省焙烤食品糖制品产业协会
登记证号51440000MJK8000708发证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业务范围政策宣传,技术交流与合作,行业自律,信息统计,信息咨询与服务,会员技术培训和考核,编辑内部刊物。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子嘉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润田街19号503邮编 : 5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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