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BLS 0021.4—2023 江汉大米 第4部分:大米-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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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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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HBLS 0021.4—2023 |
中文标题 | 江汉大米 第4部分:大米 |
英文标题 | Jianghan Rice - Part 4: Rice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7.060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X 11 |
国民经济分类 | A051 农业专业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14日 |
实施日期 | 2023年12月15日 |
起草人 | 李琦、倪姗姗、熊宁、朱玫、陈轲、吴莉莉、刘坚、邹洁、高倩、刘伟、张永兰、刘勇、吴登辉、王艳树、熊英、万云、丁文平、吕庆云、庄坤、万丙良、曹鹏、王艳树、万云、庞虎、彭永洪、吴志雄、薛莲、彭智鹰、徐凯、洪传林、宋继文、刘军、许向辉、杨开、尚春霞、张娟 |
起草单位 | 湖北省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武汉轻工大学、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湖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荆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孝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湖北庄品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康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宏凯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洪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陵县巷子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楚宏粮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虾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心辉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益海嘉里(武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当阳市民天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粮食行业协会 |
范围 | 本文件界定了江汉大米 大米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标签、储存和运输、溯源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以江汉平原区域范围内37个县(市、区)种植的稻谷为原料,并由江汉平原稻米加工企业加工制成的食用商品大米。 |
主要技术内容 | 4 质量要求 4.1 原料要求 稻谷应符合T/HBLS 0021.1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且自然均匀,无明显感官色差,无霉变。 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清香味,无其他异味。 4.3 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目 指标 等级 特级 一级 二级 碎米 总量/(%) ≤ 8.0 10.0 12.5 其中:小碎米含量/(%) ≤ 0.2 0.5 1.0 加工精度 精碾 精碾 适碾 垩白度/(%) ≤ 2.0 5.0 7.0 直链淀粉含量/(%) 13.0~20.0 水分含量/(%) ≤ 14.5 品尝评分值/(分) ≥ 85 80 75 不完善粒含量/(%) ≤ 1.0 2.0 3.0 杂质含量/(%) ≤ 0.1 黄粒米含量/(%) ≤ 0.1 0.2 0.3 互混率/(%) ≤ 1.5 3.0 5.0 粒长/(mm) ≥ 6.0 长宽比 ≥ 3.0 表2 质量指标 4.4 卫生要求 4.4.1 食品安全要求 按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执行。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的要求。 4.4.2 植物检疫要求 按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检验方法 5.1 色泽、气味检验 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执行。 5.2 碎米含量检验 按GB/T 5503规定的方法执行。 5.3 加工精度检验 按GB/T 5502规定的方法执行。 5.4 垩白度检验 按GB/T 1354-2018附录A规定的方法执行。 5.5 直链淀粉含量检验 按GB/T 15683规定的方法执行。 5.6 水分含量检验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 5.7 品尝评分值检验 按GB/T 15682规定的方法执行。 5.8 不完善粒含量和杂质检验 按GB/T 5494规定的方法执行。 5.9 黄粒米含量检验 按GB/T 5496或GB/T 35881规定的方法执行,其中仲裁法为GB/T 5496。 5.10 互混率检验 按GB/T 5493规定的方法执行。 5.11 粒长、长宽比检验 按LS/T 6116-2017附录A规定的方法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扦样分样 按GB/T 5491执行。 6.2 检验规则 按GB/T 5490执行。 6.3 产品组批 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 6.4 出厂检验 按4.2、4.3的规定检验。 6.5 型式检验 按第4章的规定检验。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 b) 产品投产后,当原料、工艺、装备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 国家食品安全产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6.6 判定规则 凡不符合GB 2715以及国家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产品,判为非食用产品。指标中有一项及以上达不到该等级质量要求的,逐级降至符合的等级。不符合最低等级指标要求的,不得作为“江汉大米”。 7 包装和标签 7.1 包装 包装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 7.2 标签 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物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建议标注二维码。内容包括4.2、4.3的相应指标的检验结果和9的追溯信息。 8 储存和运输 按照江汉大米 储运技术规程 T/HBLS 0021.5要求执行。 9 追溯信息 江汉大米要求提供质量可追溯信息内容,见附录B。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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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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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湖北省粮食行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420000503583818X | 发证机关 | 湖北省民政厅 |
业务范围 | 按核准章程规定的范围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万卫东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武汉市武昌中华路34号 | 邮编 : 43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