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FJX 2059—2023 再制造步驾式电动叉车锂电池组 技术条件-团体标准
目录
标准详细信息 | |
---|---|
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HFJX 2059—2023 |
中文标题 | 再制造步驾式电动叉车锂电池组 技术条件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25-010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C343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6月28日 |
实施日期 | 2023年06月28日 |
起草人 | 王建春、李东升、李俊侠、张杰、郑之松、王少启 |
起草单位 | 安徽莱特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理工大学、开迈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安徽能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再制造步驾式电动叉车锂电池组(以下简称电池组)的术语、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步驾式电动叉车动力系统再制造过程中,电池组的选型或设计制造。 新设计和制造的步驾式电动叉车,其电池组的选型或设计制造,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
主要技术内容 | 1 外观 外观应清洁,无明显变形,无机械损伤,电接口触点无锈蚀,功能和警示标识、标志应清晰,并应有清晰可见的标明动力电池化学类型的标识。 2 外形尺寸 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设计。 3 重量 电池组的重量应符合制造商规定。 4 室温放电容量 按6.5.4试验时,电池组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 5 低温放电容量 电池组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70%。 6 高温放电容量 电池组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7 1I1(A)放电容量 电池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0%。 8 荷电保持能力 电池组的室温及高温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5%。 9 循环寿命 电池组循环次数应不低于600次,且第600次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70%。 10 振动 电池组在进行振动试验后应满足: a) 外形尺寸不超过规定范围; b) 试验前后电压变化率不大于±5%。 c) 电池组应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 11 淋雨实验 电池组在进行淋雨试验后,其壳内无进水现象发生,电池组能够正常工作。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团体详细信息 | |||
---|---|---|---|
团体名称 | 合肥市机械行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340100758503998L | 发证机关 | 合肥市民政局 |
业务范围 | 制定行规行约、组织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产品展览、交流技术和管理经验、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柴立平 | ||
依托单位名称 | 合肥市民政局 | ||
通讯地址 | 合肥市庐阳区花园街83号合肥大厦7楼 | 邮编 : 230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