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FJX 2059—2023 再制造步驾式电动叉车锂电池组 技术条件-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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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HFJX 2059—2023
中文标题  再制造步驾式电动叉车锂电池组 技术条件
英文标题  
国际标准分类号  25-010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C343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8日
实施日期  2023年06月28日
起草人  王建春、李东升、李俊侠、张杰、郑之松、王少启
起草单位  安徽莱特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理工大学、开迈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安徽能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再制造步驾式电动叉车锂电池组(以下简称电池组)的术语、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步驾式电动叉车动力系统再制造过程中,电池组的选型或设计制造。 新设计和制造的步驾式电动叉车,其电池组的选型或设计制造,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主要技术内容  1 外观
外观应清洁,无明显变形,无机械损伤,电接口触点无锈蚀,功能和警示标识、标志应清晰,并应有清晰可见的标明动力电池化学类型的标识。
2 外形尺寸
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设计。
3 重量
电池组的重量应符合制造商规定。
4 室温放电容量
按6.5.4试验时,电池组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
5 低温放电容量
电池组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70%。
6 高温放电容量
电池组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7 1I1(A)放电容量
电池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0%。
8 荷电保持能力
电池组的室温及高温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5%。
9 循环寿命
电池组循环次数应不低于600次,且第600次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70%。
10 振动
电池组在进行振动试验后应满足: 
a) 外形尺寸不超过规定范围; 
b) 试验前后电压变化率不大于±5%。 
c) 电池组应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
11 淋雨实验
电池组在进行淋雨试验后,其壳内无进水现象发生,电池组能够正常工作。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合肥市机械行业协会
登记证号51340100758503998L发证机关合肥市民政局
业务范围制定行规行约、组织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产品展览、交流技术和管理经验、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柴立平
依托单位名称合肥市民政局
通讯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花园街83号合肥大厦7楼邮编 : 23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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