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EPI 015—2023 除过敏原空气净化器评审方法-团体标准
目录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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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SAEPI 015—2023 |
中文标题 | 除过敏原空气净化器评审方法 |
英文标题 | Evaluation methods of air cleaner for removal of allergens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97.030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Y62 |
国民经济分类 | S952 社会团体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01日 |
实施日期 | 2023年12月31日 |
起草人 | 谢小保、陈耀刚、刘高源、康瑞祥、易洪江、孙威威、杨贤飞、司晓磊、张燚、程亮、罗俊华、陈来星、范正拓、赵家伟、严方升、陈瑞、郑慧、冯叶飞、曹海罡、王鹏、沈浩、姚俊 |
起草单位 | 广东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深圳市康弘智能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柒贰零(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五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泰拉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普瑞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净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爱美克空气过滤器(苏州)有限公司,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先医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空气净化设备专业委员会 |
范围 |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除过敏原空气净化器的评价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认定程序和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室温条件下具有去除室内空气中过敏原功能的空气净化器的评价 |
主要技术内容 | 4.1 过敏原净化效率 空气净化器的过敏原净化效率大于或等于95%。 4.2 可去除过敏原种类 除过敏原空气净化器应具备至少1种表1所示试验过敏原的去除能力 4.3 颗粒物净化能效 除过敏原空气净化器的颗粒物能效比不低于GB 36893—2018规定的2级。 5 试验方法 5.1 过敏原净化效率 空气净化器的过敏原净化效率试验按照GB/T 18801—2022 附录I中的要求。 5.2 颗粒物净化能效 空气净化器的颗粒物净化能效计算方法按照GB/T 18801—2022 7.6中的要求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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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3100005017735385 | 发证机关 | 上海市民政局 |
业务范围 | 行业管理,新品开发,咨询服务。展览展销及组织专业技术研究研讨会。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陈健 | ||
依托单位名称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23号5号楼3楼3C | 邮编 : 20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