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F 001—2023 商事调解组织服务能力等级评定标准-团体标准
目录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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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SF 001—2023 |
中文标题 | 商事调解组织服务能力等级评定标准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1.120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L723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3年01月13日 |
实施日期 | 2023年03月08日 |
起草人 | 窦文浩、肖康梅、王建红、黄丽婷、林琼珠 |
起草单位 | 深圳市光明区商事调解协会、深圳市光明区润泽民商事调解组织、广东航皓律师事务所、通标(深圳)品牌评价中心 |
范围 | |
主要技术内容 | 深圳市光明区商事调解协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光明区商事调解协会、深圳市光明区润泽民商事调解组织、广东航皓律师事务所、通标(深圳)品牌评价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窦文浩、肖康梅、王建红、黄丽婷、林琼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事调解组织/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的划分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民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商事调解组织/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等级的划分和依据 4.1 商事调解组织服务能力等级划分三个等级,服务能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 A 级(国家一级或甲级)、B 级(国家二级或乙级)、C 级(国家三级或丙级)。 4.2 等级划分以调解组织的资产与场所、调解员及能力、组织管理、服务质量为依据。 5 等级划分条件 5.1 C 级 5.1.1 资产与场所 5.1.1.1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调解文件; 5.1.1.2 调解流程规范; 5.1.1.3 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40㎡; 5.1.1.4 办公室有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基本办公设备; 5.1.1.5 有独立的调解室,面积不小于15㎡; 5.1.1.6 调解室布局合理,有专门存放案卷的柜子; 5.1.1.7 调解室配备视频监控设备,无死角监控,每个调解室至少有2个摄像设备和1个拾音设备,且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与案卷资料相对应。 5.1.2 调解员及能力 5.1.2.1 调解组织在册调解员数不少于15人; 5.1.2.2 至少有5名调解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法律服务工作3年以上,取得调解员上岗证; 5.1.2.3 全体调解员每年接受专业机构(调解学院)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不少于32学时,有相关机构的培训证书; 5.1.2.4 调解组织每年总调解案件数不低于150宗; 5.1.2.5 调解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丰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注重知识更新,积极参加业务理论研讨和专业知识培训; 5.1.2.6 扶弱助困,积极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主动保障和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5.1.2.7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5.1.3 组织管理 5.1.3.1 设有专人负责中心管理工作; 5.1.3.2 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调解规则、调解流程、调解收费制度、调解员行为规范、保密制度等); 5.1.3.3 按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制定调解员的各项执业规范和资质要求; 5.1.3.4 有调解收费标准; 5.1.3.5 有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 5.1.4 服务质量 5.1.4.1 有调解工作记录和服务评价; 5.1.4.2 近两年无违规违约行为; 5.1.4.3 不低于行业标准等不正当竟争手段取得客户; 5.1.4.4 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5.1.4.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5.1.4.6 中心对外宣传客观、真实; 5.1.4.7 中心信用评价良好; 5.1.4.8 调解成功率达75%以上。 5.2 B 级 5.2.1 资产与场所 5.2.1.1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调解文件; 5.2.1.2 调解流程规范; 5.2.1.3 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50㎡; 5.2.1.4 办公室有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基本办公设备; 5.2.1.5 有独立的调解室,面积不小于15㎡; 5.2.1.6 调解室布局合理,有专门存放案卷的柜子; 5.2.1.7 调解室配备视频监控设备,无死角监控,每个调解室至少有2个摄像设备和1个拾音设备,且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与案卷资料相对应。 5.2.2 调解员及能力 5.2.2.1 调解组织在册调解员数不少于35人; 5.2.2.2 至少有15名调解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法律服务工作3年以上,取得调解员上岗证; 5.2.2.3 全体调解员每年接受专业机构(调解学院)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不少于48学时,有相关机构的培训证书; 5.2.2.4 调解组织每年总调解案件数不低于350宗; 5.2.2.5 调解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丰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注重知识更新,积极参加业务理论研讨和专业知识培训; 5.2.2.6 扶弱助困,积极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主动保障和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5.2.2.7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5.2.3 组织管理 5.2.3.1 设有专人负责调解组织管理工作; 5.2.3.2 案卷有专人管理; 5.2.3.3 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调解规则、调解流程、调解收费制度、调解员行为规范、保密制度等); 5.2.3.4 按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制定调解员的各项执业规范和资质要求; 5.2.3.5 有调解收费标准; 5.2.3.6 有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 5.2.4 服务质量 5.2.4.1 有调解工作记录和服务评价; 5.2.4.2 近三年无违规违约行为; 5.2.4.3 不低于行业标准等不正当竟争手段取得客户; 5.2.4.4 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5.2.4.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5.2.4.6 中心对外宣传客观、真实; 5.2.4.7 中心信用评价良好; 5.2.4.8 调解成功率达85%以上。 5.3 A 级 5.3.1 资产与场所 5.3.1.1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调解文件; 5.3.1.2 调解流程规范; 5.3.1.3 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100㎡; 5.3.1.4 办公室有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基本办公设备; 5.3.1.5 有至少3间独立的调解室,每间面积不小于15㎡; 5.3.1.6 调解室布局合理,有专门存放案卷的柜子; 5.3.1.7 调解室配备视频监控设备,无死角监控,每个调解室至少有2个摄像设备和1个拾音设备,且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与案卷资料相对应。 5.3.2 调解员及能力 5.3.2.1 调解组织在册调解员数不少于50人; 5.3.2.2 至少有30名调解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法律服务工作3年以上,取得调解员上岗证; 5.3.2.3 全体调解员每年接受专业机构(调解学院)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不少于58学时,有相关机构的培训证书; 5.3.2.4 调解组织每年总调解案件数不低于480宗; 5.3.2.5 调解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丰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注重知识更新,积极参加业务理论研讨和专业知识培训; 5.3.2.6 扶弱助困,积极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主动保障和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5.3.2.7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5.3.3 组织管理 5.3.3.1 设有专人负责调解组织管理工作; 5.3.3.2 案卷有专人管理; 5.3.3.3 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调解规则、调解流程、调解收费制度、调解员行为规范、保密制度等); 5.3.3.4 按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制定调解员的各项执业规范和资质要求; 5.3.3.5 有调解收费标准; 5.3.3.6 有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 5.3.4 服务质量 5.3.4.1 有调解工作记录和服务评价; 5.3.4.2 近三年无违规违约行为; 5.3.4.3 不低于行业标准等不正当竟争手段取得客户; 5.3.4.4 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5.3.4.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5.3.4.6 中心对外宣传客观、真实; 5.3.4.7 中心信用评价良好; 5.3.4.8 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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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深圳市光明区商事调解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440300MJL211382M | 发证机关 | 深圳市光明区民政局 |
业务范围 | 1.推动建立商事调解的行业规则、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及其他行业自律性规定,开展商事调解行业研究,建立商事调解组织等级评定标准等商事调解行业标准,并开展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2.推动完善商事调解员管理制度,建立调解员专业资质认证体系及标准,并建立商事调解员名册;3.推动建立商事调解培训机制,组织会员培训;4.推动设立商事领域专业的调解员专家库,探索建立商事调解专家运作模式;5.与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配合,推动建立商事调解多方对接,畅通商事调解与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有关商事调解的特邀调解组织提供协助服务,共同构建矛盾纠纷化解“大调处”格局;6.探索商事调解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展、规范商事调解法律服务市场;7.宣传推广商事调解服务,促进光明区域内外商事调解机构、商事调解员的交流与合作;8.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王建红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9栋1层10号 | 邮编 : 518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