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JZL 004—2023 松江大米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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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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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SJZL 004—2023 |
中文标题 | 松江大米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规范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3.100.20 贸易、商业活动、市场营销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A011 谷物种植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10日 |
实施日期 | 2023年11月10日 |
起草人 | 陈勇、贾晴晴、王叶静、李莹、李雪波、袁昊、李汉超、常耀文。 |
起草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质量协会、上海市松江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上海市松江区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中企智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范围 | |
主要技术内容 | 3 术语和定义 T/SJZX 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给出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适用在按照T/SJZX 003组织生产的松江大米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3.2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指上海市松江区政府划定的松江大米保护范围,即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泖港镇、石湖荡镇、新浜镇、小昆山镇、佘山镇6个镇的现辖行政区域,共334.09 km2。 3.3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持有松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上海市松江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 3.4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指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4 合法使用人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a)经公告备案的松江大米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 b)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5 申请使用基本要求 5.1 生产者 申请使用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满足以下条件: a)依法在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从事松江大米生产; b)按照T/SJZX 003规定正常生产经营,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c)近3 y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行为的。 5.2 其他主体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在举办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时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6 申请 6.1 生产者 经松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授权,并经公告备案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上海市松江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被许可人生产的松江大米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6.2 其他主体 申请主体向上海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7 审查 7.1 初审 7.1.1 上海市松江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应按《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7.1.2 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 7.1.3 初审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申报材料,书面告知申请主体。 7.2 审核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上海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发布公告后即可使用。 8 使用 8.1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下载使用 使用主体凭上海市松江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下载口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并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规范使用。 8.2 标示标注 8.2.1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标示: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8.2.2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应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应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8.2.3 应在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合法使用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2.4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9 管理 9.1 合法使用人应按照T/SJZX 003的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9.2 合法使用人应规范使用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和使用台账。 9.3 合法使用人应按于当年1月31日前向上海市松江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9.4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还应同时向松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报送上一年度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9.3 合法使用人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时间超过2 y的,由上海市松江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规定申请注销其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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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上海市松江区质量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310117501179248T | 发证机关 |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
业务范围 |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学术研究及交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毕强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南路72号501室 | 邮编 : 201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