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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详细信息 |
|---|
| 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TAF 077.11—2022 |
| 中文标题 | 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第11部分:通话记录 |
| 英文标题 | Application software user 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usage minimization and necessity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Part 11:Call log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33.050.01 电信终端设备综合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 国民经济分类 | I651 软件开发 |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15日 |
| 实施日期 | 2022年09月15日 |
| 起草人 | 姚一楠、宁娇、任海峰、吴怡、衣强、王宇晓、贾科、李腾、宁华、王艳红、赵晓娜、落红卫、杜云、刘陶、陈鑫爱、董霁、胡越男、陈思宇 |
| 起草单位 |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泰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博鼎实华(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
| 范围 | |
| 主要技术内容 | 随着移动应用种类和数量呈爆发式增长,APP侵害用户权益事件层出不穷,个人信息保护态势愈加严峻。本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要求,依据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最小必要原则,提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在处理个人通话记录的收集、存储、使用、删除等活动中的最小必要信息规范和评估准则,旨在规范移动互联网行业,落实最小、必要的原则,促进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 团体详细信息 |
|---|
| 团体名称 |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20649Q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 业务范围 | 国际交流与合作 科技研究 业务培训 技术测试与评估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谢毅 |
| 依托单位名称 |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 | 邮编 : 10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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