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NX 030—2023 农药产品碳足迹评价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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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ZNX 030—2023
中文标题  农药产品碳足迹评价规范
英文标题  
国际标准分类号  65.100.99 其他杀虫剂和农用化工产品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C263 农药制造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起草人  王小龙、宋敏、虞云龙、寿林飞、肖鸣、郑小美、黄增阳、陈徳文、马海芹、杨婷、陈素红、张晗、黄伟、王恩慧。
起草单位  杭州以勒标准技术有限公司、中以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农药与毒理研究所、中国计量大学、衢州市计量质量检验研究院、诺稳萨(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威尔达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  7 数据获取
农药产品生产企业在进行碳足迹评价数据收集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对GHG排放和清除核算、生命周期各阶段的数据收集规则、质量要求、分配原则、取舍准则的要求收集,以提高本文件的可操作性。
7.1数据质量要求 
数据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数据收集类目可参考附录D。农药产品碳足迹评价过程中使用的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完整性:应涵盖对评价农药产品系统有实质性贡献的所有GHG的排放与清除;
代表性:使用对评价农药产品而言具有时间、地理及技术针对性的数据;
准确性:避免非必要偏差和导致不确定度增加的任何操作;
延续性:数据在时间上具备延续性,使用最近至少一年的数据,不足一年取全部。
优先使用初级数据,若无法获取初级数据,可使用次级数据,并进行书面记录,解释数据来源和使用理由。
7.2数据抽样 
1)若某单元过程输入的同一数据来自多个源头,宜选择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保守性的数据样本进行GHG排放与清除数据的核算。抽样数据应满足7.1规定的数据质量要求。
2)若单一原材料来自多个供应商时,宜收集所有供应商的初级数据。若收集所有初级数据存在困难,则宜收集供应原材料数量50%以上的或具有代表性供应商的初级数据,其加权平均值可作为无法取得数据的供应商的次级数据。
3)若产品运输路线不止一条,宜收集所有路线的初级数据。若收集所有初级数据存在困难,则宜收集销售量占总销售量50%以上的或具有代表性的主要销售点的运输路线,其加权平均值可作为无法取得数据的路线的次级数据。
7.3数据收集要求 
在确定农药产品碳足迹评价过程中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所使用的初级活动水平数据还是次级数据时,对不同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要求不同,详见附录附录E。
7.4分配原则
若所评价农药产品的生产系统不是单一的产品系统,有共生产品的产出,则其GHG的排放量必须进行分配,分配程序及分配方法遵循如下原则:
(1)GHG分配应根据GB/T 24040—2008 及 GB/T 24044—2008 中规定的分配程序。
(2)对包含多个产品或循环体系的系统,宜避免分配。若分配无法避免,考虑以下方面:
a.优先使用物理关系进行分配;
b.若无法建立物理关系,宜根据经济价值或其它关系进行分配,且应提供所使用分配关系的依据及计算说明。
注:物理关系包括数量、质量、工时等有明显关联关系。
7.5取舍原则
7.5.1 基本要求
不应将对农药产品碳足迹有实质性贡献的GHG排放与清除排除在外。应量化至少95%与功能单位相关的生命周期内预计会产生的GHG排放与清除量,即GHG排放或清除量小于所评价产品GHG总排放或清除量估测值1%的可予以舍去,但累计不应超过5%。
7.5.2 毒害物质
农药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较多的有毒有害物质,取舍准则不适用于这类物质,农药产品碳足迹评价应包含所有有毒有害的材料和物质。
7.5.3 记录保留
在农药产品碳足迹评价过程中舍去的GHG排放与清除应有书面记录。所选择的取舍准则对评价结果产生的影响应在评价报告中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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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浙江省农药工业协会
登记证号51330000501871605T发证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业务范围行业规划、管理协调、咨询服务、培训辅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伟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莫干山路569号副楼404室邮编 : 3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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