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OPA 0056.1—2024 无人机编队飞行要求 第1部分:总则-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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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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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AOPA 0056.1—2024 |
中文标题 | 无人机编队飞行要求 第1部分:总则 |
英文标题 | Requirements for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formation flight——Part 1: General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49.020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G562 通用航空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4年02月01日 |
实施日期 | 2024年02月01日 |
起草人 | 刘汉斌、邓江华、韩鹏、杜刚、巨宝庆、卢昌胜、徐厚超、周翔、陈乐春、陈虎、周剑、彭彦平、刘桂钧、段永辉、李文、沈刚。 |
起草单位 | 深圳大漠大智控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大学、辽宁大壮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临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普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神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数字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宙科技有限公司、中移(成都)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时代星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电金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蓝鲸高领(北京)标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范围 | |
主要技术内容 | 随着无人机行业的发展,无人机应用领域快速扩充,在森林防火灭火、地震探险救灾、电力巡线、石油巡线、物流外卖配送等作业场景大量涌现了无人机技术应用需求。同时,随着作业任务的复杂化、精细化,传统的单机模式已无法满足需求,无人机编队模式已成为市场发展的主流。 目前国内部分无人机企业已开展了无人机编队飞行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飞行表演领域,积累了一定的技术经验,本标准制定,有利于有效固化无人机编队飞行技术成果,规范无人机编队飞行作业规范,引领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考虑到不同作业场景对于无人机的构型、重量、飞行高度的需求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不同构型、不同重量、不同飞行高度的无人机按不同形式组成的飞行编队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极大差异,因此将无人机编队飞行要求标准制定为系列标准,在总则中规定了无人机编队的分类与分级方法,并按照各种类无人机编队飞行分别制定系列标准中的其他分标准,并基于总则中提出的无人机编队分级分别提出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要求。后续拟制定的分标准包括飞行表演类、农林植保类、物流运输类、消防救援类、巡线作业类等不同分类的无人机编队飞行要求。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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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19541K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航空服务,展览展示、组织通用航空器所有人及驾驶员活动,承办相关业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峰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东里12号院国门大厦D座2层 | 邮编 : 1000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