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BJACM 007—2023 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转化指引-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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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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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BJACM 007—2023 |
中文标题 | 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转化指引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1.120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Q849 其他卫生活动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12日 |
实施日期 | 2024年02月01日 |
起草人 | 王洪 |
起草单位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
范围 | |
主要技术内容 |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中医药领域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 二、术语和定义 1、本标准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1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1.2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1.3著作权(版权); 1.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单位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2、本标准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成果。 3、本标准所称“职务成果”,是指以单位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或医院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职务成果。 4、本标准所称“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作价投资的股权收益和其他相关的所有经济权益。 5、本标准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6、本标准所称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对科技成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可以是个人,可以是团队,也可以是企业。 三、知识产权权属界定 1、凡是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2、单位享有依法取得的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 3、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创造界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为准。 4、单位与外单位合作外单位完成的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接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申请权和归属按《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档案管理及保密 1、在单位内执行科研立项、产品开发和签订技术合同前以及研究过程中,应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及其相关文献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或产生纠纷。 2、对未申请专利或不宜申请专利的,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开。 3、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参加会议和展览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4、从国内其它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如欲出版或翻译出版,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五、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流程 1、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 1.1凡需申请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明人、完成人或设计人首先要进行国内外文献检索,以初步判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是否申请。 1.2决定申请的发明人、完成人或设计人,应先向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3委托的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代办机构代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 1.4申请通过并授权后,相关材料应交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1.5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或影响国家重大经济利益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管理。 2、非职务成果或非职务发明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流程: 2.1非职务成果或非职务发明是否申报知识产权由发明人、完成人或设计人自行决定。 2.2非职务成果或非职务发明,已获得知识产权的,其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发明人、完成人或设计人享有。 3、职务发明或职务成果申报知识产权注意事项 3.1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未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不得发表相关论文或在国内、外参展。 3.2职工及学生的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未经单位批准,不得将其作为非职务成果或非职务发明申报知识产权保护。 六、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1、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的转化流程:流程包括权属确认、交易方式、价格评估或谈判、集体决策、公示、签署合同、合同登记、总结上报等。 2、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的相关流程注意事项 2.1发明人、完成人或设计人对权属及收益分配比例确认。 2.2科技成果与受让方共同进行谈判,商定具体合作形式,最终确定成果或发明受让方。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成果或发明进行评估。 2.3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2.3.1自行实施转化; 2.3.2技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2.3.3与他人合作实施; 2.3.4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2.3.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2.4科技成果转化定价遵从市场定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2.6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转化需经过集体决策流程。 2.7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转化需明确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合作主体、拟交易价格等内容。 2.8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后,应在北京市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七、收益管理 1、依据《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二条要求给予奖励和报酬: 1.1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1.2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1.3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1.4医院对转化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2、专项奖励基金 2.1单位可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每年按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一定比例投入。 2.2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对转化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做出贡献的相关业务科室及职能处室人员做出奖励。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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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北京中医药学会 | ||
登记证号 | 51110000500301766T | 发证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
业务范围 | 开展中医药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成果鉴评推广、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编辑专业刊物。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杨娜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甲七号123办公室 | 邮编 : 1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