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WS 0014—2023 共享两轮出行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测评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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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CAWS 0014—2023
中文标题  共享两轮出行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测评规范
英文标题  Specification for establishing and assessing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for bike-sharing enterprises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100
中国标准分类号  CCS C78
国民经济分类  G541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  2023年12月25日
起草人  朱旭东、王迪、何兵、郝江波、邢曦龙、董王峰、洪炼杰、华东、王瑾、方长胜、李洪欣、周楷力、孙思猛、宋闪闪、李峥、王厚军
起草单位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轨道交通运行和公用事业保障中心、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厦门骑稳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骑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共享两轮出行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以及基础管理、现场管理体系要素的核心技术要求及其相关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共享两轮出行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测评工作。
主要技术内容  共享两轮出行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测评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共享两轮出行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以及基础管理、现场管理体系要素的核心技术要求及其相关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共享两轮出行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测评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11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GB 2893(所有部分)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 1549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 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T 42236.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AQ/T 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指南
T/CFPA 004  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消防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000、T/CFPA 0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共享两轮出行运营企业  bike-sharing enterprise 
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用户提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3.2
告警信息  alarm information
通过技术手段对共享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的温度、电压、电流等参数进行监控,当出现异常时以短信、电话、APP推送等形式向运维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发出的报告。
3.3
充电作业  battery charging operation
将锂电池放置在充电柜上并进行连接的过程。
3.4
换电作业  battery replacement operation
对共享电动自行车上的锂电池进行更换的过程。
3.5
调度作业  bike transportoperation
将共享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通过调度车辆进行转移的过程。
4  总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符合GB/T 33000的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4.1.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以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实现全员参与,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4.2  建立、保持与改进
4.2.1  企业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PDCA”动态循环模式,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自主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4.2.2  企业应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
4.3  自评和外部测评
4.3.1  企业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后,应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自评。
4.3.2  企业可委托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外部测评。
4.3.3  企业自评和外部测评的依据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  基础管理
5.1  目标职责
5.1.1  目标
5.1.1.1  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5.1.1.2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可考核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并逐级分解落实。
5.1.1.3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5.1.2  安全组织机构和人员
5.1.2.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1.2.2  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并记录会议情况。
5.1.2.3  企业应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5.1.3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5.1.3.1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落实到位。
5.1.3.2  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5.1.3.3  分管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1.3.4  其他所有从业人员履行好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5.1.3.5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考核。
5.1.4  安全生产投入
5.1.4.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建立使用台账。
5.1.4.2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5.1.5  安全文化建设
5.1.5.1  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理念及行为准则,并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彻执行。
5.1.5.2  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安全承诺、行为规范与程序、安全行为激励、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自主学习与改进等应符合AQ/T 9004的规定。
5.1.6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企业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2  制度化管理
5.2.1  法规标准识别
5.2.1.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5.2.1.2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转化为本单位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
5.2.2  管理制度
5.2.2.1  企业应建立健全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2.2.2  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5.2.3  操作规程
5.2.3.1  企业应制定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及时将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操作规程的培训。
5.2.3.2  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5.2.4  文档管理
5.2.4.1  企业应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5.2.4.2  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与结果的记录。
5.2.4.3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5.2.4.4  企业应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3  教育培训
5.3.1  教育培训管理
5.3.1.1  企业应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5.3.1.2  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3.2  人员教育培训
5.3.2.1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
5.3.2.2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按要求,经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
5.3.2.3  企业应对新入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3.2.4  从业人员应每年接受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
5.3.2.5  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岗前培训。
5.3.2.6  在新技术、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5.3.2.7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5.3.2.8  企业对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4  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5.4.1  安全风险管理
5.4.1.1  企业应制定风险辨识制度,明确风险辨识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危险源辨识应符合GB/T 13861等规定。
5.4.1.2  风险辨识应涉及所有的工作人员、工作过程和工作场所。 
5.4.1.3  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
5.4.1.4  企业应从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等方面对风险因素进行分析,选定合适的风险评估方法,明确风险评估规则。
5.4.1.5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估规则,对风险清单进行逐项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5.4.1.6  企业应选择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控制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对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5.4.1.7  企业应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4.1.8  企业应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按要求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监测,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趋势,以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5.4.2  隐患排查治理
5.4.2.1  企业应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5.4.2.2  企业应制定各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
5.4.2.3  企业应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5.4.2.4  企业应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等级进行记录,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4.2.5  企业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企业应按照责任分工立即或限期组织整改一般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5.4.2.6  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
5.4.2.7  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5.4.2.8  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
5.4.2.9  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況,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5.4.3  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安全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等情况,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预测预警。
5.5  应急管理
5.5.1  应急准备
5.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5.5.1.2  企业应根据GB/T 29639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5.1.3  企业应按照属地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协作单位。
5.5.1.4  企业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5.5.1.5  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5.5.1.6  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5.1.7  企业应根据AQ/T 9007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5.5.1.8  企业应根据AQ/T 9009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
5.5.2  应急处置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根据现场处置方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況,并开展先期处置。
5.5.3  应急评估
5.5.3.1  企业应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5.5.3.2  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评估。
5.6  事故管理
5.6.1  事故报告
5.6.1.1  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5.6.1.2  发生事故,企业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況的,应当及时补报。
5.6.2  调查和处理
5.6.2.1  企业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将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入事故调查和处理范畴。
5.6.2.2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
5.6.2.3  企业应根据事故等级,积极配合有关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
5.6.2.4  企业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严肃处理事故相关责任人员。
5.6.3  事故档案管理
5.6.3.1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相关方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
5.6.3.2  企业应按照GB/T 6441、GB/T 15499 的要求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5.7  绩效评定与持续改进
5.7.1  绩效评定
5.7.1.1  企业每年至少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
5.7.1.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组织自评工作。
5.7.1.3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或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安全绩效评定。
5.7.2  持续改进
企业应客观分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和过程管控,持续改进。
6  现场管理
6.1  设备设施管理
6.1.1  充电站选址
6.1.1.1  充电站的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 50187的规定。
6.1.1.2  充电站选址应具备可利用的水、电基础,150m范围内应有消防水源或室外消火栓。
6.1.1.3  充电站不应妨碍安全疏散、消防车操作,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6.1.1.4  充电站不应设置在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
6.1.1.5  室内充电站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部位。
6.1.1.6  室内充电站单独建造或设在工业建筑内时,相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应按GB 55037和GB 50016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类厂房执行。
6.1.1.7  室内充电站严禁设员工宿舍;当设办公室、值班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1.1.8  室内充电站不应设置在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高层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等建筑内、或者与其贴邻或组合建造。
6.1.1.9  室内充电站设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T/CFPA 004的要求。
6.1.2  改造
企业应要求相关方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完成电力及消防安全设计、勘察、施工等工作,并在投入使用前应完成电力和消防方面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1.3  充电柜
6.1.3.1  企业采购的充电柜应符合GB/T 42236.1要求,具有数据通讯功能,用以监测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的温度、电压、电池等关键参数,并将相关数据传输到云端系统后台进行分析。当分析到异常时应将数据传输到充电柜和现场作业人员通讯手机,发出告警信息,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及时处理。
6.1.3.2  充电柜应有可靠的防漏电功能,在发生漏电时及时断开防止人员触电。
6.1.3.3  在无人值守场景下的充电柜还应内设有独立的消防电源和带有循环功能的水消防系统,循环时间不小于20min。
6.1.3.4  室外的充电柜防护等级不能低于IP54,且应安装在高出周边15cm的混凝土地坪或其它硬化地面上。
6.1.3.5 充电柜安装不应阻碍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或消防登高作业面,充电柜布置间距应符合T/CFPA 004的规定。
6.1.4  共享电动自行车
企业采购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应符合GB 17761要求,具有数据通讯功能,用以监测电池在放电过程中的温度、电压、电池等关键参数,并将相关数据传输到系统后台进行分析。当分析到异常时应将数据传输到车辆和现场作业人员通讯手机,发出告警信息,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及时处理。
6.1.5  智能火灾探测设备
在室内电池存储区、充电区,企业应配置烟感、智能烟雾检测等智能火灾探测设备,相关数据传输到云端系统后台进行分析,出现异常时及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干预和处理。
6.1.6  消防设施
6.1.6.1  企业应建立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GB 50016和GB 55036的要求。
6.1.6.2  共享单车场站和充电场站应配备A类和E类灭火器。
6.1.6.3  室内充电站应配备盛水容器,单个容器水量不应小于50L,并应确保单个电池被水完全浸没;单个容器保护半径不应大于5.0m。
6.1.6.4  室内充电站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当建筑面积不超过300㎡时,可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
6.1.6.5  室内充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6.1.6.6  室内充电站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
6.1.6.7  室内充电站应设置排烟设施,并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可开启外窗面积小于地面面积5%的充电站,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6.1.7  设备设施检维修
    企业应根据运行情况制定检维修计划,检修计划应包括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各项安全设施性能完好。
6.1.8  设备设施拆除和报废
6.1.8.1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拆除与报废管理制度,在需要报废的设备拆除前的显著位置设置报废标识及安全风险告知。在设备设施报废或拆除前应充分识别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针对性的做好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1.8.2  企业对于需停用或重新启用的设备应按要求进行审批,停用的设备要在显著位置张贴停用标志。
6.2  作业安全
6.2.1  作业环境布置
6.2.1.1  作业现场应作好充电区、电池存放区、故障电池存放区、维修区、备品备件区等规划,并做好标识;各作业区之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作业区内物料、零件等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6.2.1.2  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及消防设施与器材,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安全通道,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3(所有部分)、GB 2894、GB 13495.1的要求。
6.2.2  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
6.2.2.1  企业应建立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对工艺要求之外的动火作业、登高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办理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6.2.2.2  对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前、作业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制定详细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采取能量隔离措施,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不应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参与相应的危险作业,企业应对危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做到危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6.2.3  充电作业
6.2.3.1  室内充电站应在醒目位置公布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告知牌及应急处置流程。安全风险告知牌应标明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6.2.3.2  充电站应保持整洁,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杂物或危险物品等。
6.2.3.3  作业人员拿取电池应做到轻拿轻放,在收到告警信息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成。
6.2.3.4  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应按现场处置流程,佩戴应急处置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处置现场电池异常情况并报告。
6.2.4  调度作业
6.2.4.1  调度作业人员应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合的驾驶证,在驾驶调度车辆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礼让其它车辆和行人,禁止长时间占道作业,当发生调度车辆故障或事故时应及时靠边停车,报告救援。
6.2.4.2  作业人员在调度共享车辆时应将共享车辆在调度车和停放点摆放整齐。
6.2.4.3  作业过程中禁止暴力操作,采用四轮车辆运输共享车辆时,应配置滑板等辅助设施。
6.2.5  维修作业
6.2.5.1  维修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应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维修车辆。
6.2.5.2  维修结束后应对车辆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登记出仓。
6.2.5.3  当班作业结束后应整理好现场,电动工具充电时做到人走断电。
6.2.6  换电作业
6.2.6.1  换电作业人员在换电过程中,应随车携带消防水、灭火器材等应急物资,拿取电池时应做到轻拿轻放,遇到电池安装不便时,禁止暴力操作。
6.2.6.2  作业人员收到告警信息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成。
6.2.6.3  紧急情况下应按现场处置流程,佩戴应急处置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处置现场电池异常情况并报告。
6.2.7  值班作业 
充电站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室内充电站应保证每日24h有人值守。
6.2.8  相关方
6.2.8.1  企业应建立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将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内部管理,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6.2.8.2  企业应对相关方进行资格预审、选择、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程检查监督,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进行绩效评估。上述监督与评估结果应用到相关方的结算、续用或退出等管理。
6.2.8.3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6.2.8.4  企业不应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方。
6.3  职业健康
6.3.1  防暑降温
6.3.1.1  在高温天气期间,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6.3.1.2  企业应根据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急救药品。
6.3.1.3  急救药品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建立台账,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和更换。
6.3.2  预防职业中毒
6.3.2.1  车辆维修使用化学品的,企业应在现场设置通风装置,保证现场通风良好。
6.3.2.2  企业应对车辆维修人员进行预防职业中毒专项培训,并按照GBZ 158要求在现场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6.3.2.3  企业应向车辆维修人员发放符合GB 39800.1的口罩,并监督指导其正确佩戴使用。
6.4  用户骑行安全
6.4.1  用户安全告知
6.4.1.1  企业应向使用应用程序的用户进行安全告知,安全告知内容应包括骑行前注意检查车辆,包括刹车是否灵敏、车座是否稳定等;在骑行中注意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骑行,包括勿用车篮带人、勿佩戴耳机、使用手机等;在骑行后规范停车、检查财物是否丢失等。
6.4.1.2  企业应在用户每一次骑行前,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提示。安全检查提示内容包括用户在用车前要对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骑行。
6.4.2  安全措施
6.4.2.1  企业应为共享电动自行车设定限定时速,防止用户超速骑行。
6.4.2.2  企业应采用技术手段限制多人骑行一车的行为。
6.4.2.3  企业应按照所在地监管部门要求,为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备头盔,所配头盔应符合GB 811要求。
6.4.2.4  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手段,推广具备“戴盔检测”“头盔锁接受”功能的智能头盔,并加强头盔清洁维护,配合当地监管部门共同提高用户安全头盔佩戴率,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6.4.2.5  企业应加大日常运维人员投入,并采取划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要求用户在当地监管部门指定区域和位置规范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
6.4.3  用户投诉响应及保障
6.4.3.1  企业应建立7d×24h全天候客服团队,配备专职客服人员,提供24h服务热线以及在线客服服务,及时识别和处理安全客诉。
6.4.3.2  企业应定期应通过APP等手段建立与用户交互的车质量共享信息平台,当用户发现车质量问题时可通过APP上报。企业通过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及通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缺陷车辆及时锁车通知维修。
6.4.3.3  企业应为用户购买骑行意外保险(含三者)。
7  等级测评
7.1  测评采用计分制,测评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基础管理评定得分+现场管理评定得分)÷1000×100。
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2  根据测评最后得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标准化等级见表1。
表 1  标准化等级
单位为分
标准化达标等级 标准化得分,(X)
一级企业 90≤X≤100
二级企业 80≤X<90
三级企业 70≤X<80




附  录  A
(规 范 性)
共享两轮出行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测评标准
表A.1和表A.2给出了基础管理、现场管理的测评标准。
表 A.1  基础管理测评标准
条款编号 条款内容 标准分值 测评细则 测评描述 实际得分
5.1.1.1 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4 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目标中仅有事故等结果性指标,无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过程性指标的,扣1分;总体生产经营目标中未涉及安全生产目标的,不得分。  
5.1.1.2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可考核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并逐级分解落实。 4 基层单位和部门未根据职能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的,发现一处扣1分;未逐级分解至班组的,发现一处扣1分。  
5.1.1.3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2 未按规定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的,不得分;未及时调整目标、指标及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正式发布的,扣1分。  
5.1.2.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4 未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不得分;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参加会议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不得分;未跟踪上次会议提出要求的落实情况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不得分;未完成工作无相应措施或调整计划的,不得分。  
5.1.2.2 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并记录会议情况。 4 未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级要素不得分。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的,不得分。  
5.1.2.3 企业应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二级要素不得分。  
5.1.3.1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落实到位。 4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未签订各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未覆盖所有部门或单位的,发现一处扣1分;被抽查人员对本岗位责任制掌握不全的,发现一人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含职能部门下属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发现一处扣2分。  
5.1.3.2 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2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分;未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实施计划及考核标准的,二级要素不得分。  
5.1.3.3 分管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 企业分管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全覆盖或者有履行职责不到位现象的,发现一人扣1分。  
5.1.3.4 其他所有从业人员履行好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 其他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责任制)未全覆盖或者有履行职责不到位现象的,发现一人扣1分。  
5.1.3.5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考核。 4 未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与实际情况不符、考核记录不全的,不得分。  
5.1.4.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建立使用台账。 5 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的,发现一项扣1分;台账不完整或未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扣2分。  
5.1.4.2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5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二级要素不得分;未能提供缴纳工伤保险缴费有效凭证的,扣1分;有关工伤鉴定、保险赔偿资料不全的,发现一处扣1分。  
5.1.5.1 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理念及行为准则,并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彻执行。 5 企业安全理念不明确的,不得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作出公开安全承诺的,扣1分;企业各部门、班组未逐级落实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求并开展活动的,发现一处扣1分。  
5.1.5.2 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安全承诺、行为规范与程序、安全行为激励、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自主学习与改进等应符合AQ/T 9004的规定。 5 安全文化建设不符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 9004)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  
5.1.6 企业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 未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的,不得分。  
5.2.1.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10 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未明确主管部门、获取渠道、方式等内容的,发现一项扣1分;未分类汇总清单或建立文本数据库的,不得分。清单和文本数据库有过期作废或识别不全的,发现一处扣1分。  
5.2.1.2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转化为本单位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 5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内容的,二级要素不得分;未及时转化的,发现一处扣1分;未传达给从业人员的,发现一人次扣1分  
5.2.2.1 企业应建立健全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 规章制度完全由第三方机构、人员编制的,一级要素不得分。规章制度与企业实际不符的,发现一处扣1分;制定过程中无征求从业人员意见、建议记录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信息化;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活动;设备设施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安全预测预警;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变更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生产报告;绩效评定管理。缺少一项制度扣1分;制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未按制度执行的,发现一处扣1分。  
5.2.2.2 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5 无专项培训记录的,不得分。  
5.2.3.1 企业应制定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及时将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操作规程的培训。
 5 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二级要素不得分;缺少岗位作业流程、风险分析、安全要点、严禁事项、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发现一项扣1分;内容与岗位实际不相符的,发现一项扣1分;未发放到岗位员工的,发现一人扣1分;无发放记录的,扣1分。  
5.2.3.2 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5 未制定相应操作规程的,不得分;操作规程不符合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实际要求的,发现一项扣1分;无修订记录的,扣1分。  
5.2.4.1 企业应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5 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未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的,扣1分。  
5.2.4.2 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与结果的记录。 5 运行过程与结果记录不全、未保存相应纸质或电子档案的,不得分;无法查询和检索检查电子档案或查询不便的,扣1分。  
5.2.4.3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5 每年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少于每年1次的,不得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分。  
5.2.4.4 企业应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 未组织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的,不得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不符的,发现一项扣1分。  
5.3.1.1 企业应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6 未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识别从业人员培训需求的,不得分;需求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内容有缺失的,扣1分。  
5.3.1.2 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6 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的,不得分;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不全的,发现一处扣1分;未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的,发现一处扣1分;未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改进的,不得分。  
5.3.2.1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 6 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责任制、主要规章制度、风险辨识情况等内容不熟悉的,发现一人扣1分。  
5.3.2.2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按要求,经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 6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就上岗的,二级要素不得分;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人扣2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复核的,发现一人扣1分;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不全的,发现一人扣1分。  
5.3.2.3 企业应对新入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新入职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就上岗作业的,不得分。  
5.3.2.4 从业人员应每年接受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 6 未进行再培训的,不得分;培训缺少一人扣1分;再培训时间和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分。  
5.3.2.5 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岗前培训。 6 未按规定对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或培训不合格就上岗的,发现一人扣1分;被抽查人员对培训内容不清楚的,发现一人扣1分。  
5.3.2.6 在新技术、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6 在新技术、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培训合格就上岗的,发现一人扣1分;被抽查人员对教育培训内容不清楚的,发现一人扣1分。  
5.3.2.7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6 对被派遣劳动者,未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发现一人扣1分。  
5.3.2.8 企业对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发现一人扣1分。  
5.4.1.1 企业应制定风险辨识制度,明确风险辨识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危险源辨识应符合GB/T 13861等规定。 4 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缺少风险辨识的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持续改进等要求的,发现一项扣1分;未进行风险辨识的,二级要素不得分;辨识不充分、准确的,发现一处扣2分。  
5.4.1.2 风险辨识应涉及所有的工作人员、工作过程和工作场所。  4 辨识范围未覆盖所有工作人员、工作过程和工作场所的,发现一处扣2分。  
5.4.1.3 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 4 未形成风险清单的,不得分;未进行动态更新的,不得分。  
5.4.1.4 企业应从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等方面对风险因素进行分析,选定合适的风险评估方法,明确风险评估规则。 4 未明确安全风险评估规则的,不得分。  
5.4.1.5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估规则,对风险清单进行逐项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4 未对风险清单进行行评估的,不得分;未进行逐项评估的,发现一处扣2分。  
5.4.1.6 企业应选择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控制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对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4 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不得分;控制措施针对性不强或未落实的,发现一处扣2分。  
5.4.1.7 企业应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 未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的,不得分;现场抽查作业人员,被抽查人员对本岗位风险和控制措施未完全掌握的,发现一人扣2分。  
5.4.1.8 企业应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按要求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监测,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趋势,以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 未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监测的,不得分。  
5.4.2.1 企业应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4 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不得分;制度未明确并落实从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的,不得分;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得分;执行情况与制度不符的,发现一处扣2分。  
5.4.2.2 企业应制定各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 4 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的,不得分;缺少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频次和要求的,发现一项扣1分;未开展相应培训的,扣2分。  
5.4.2.3 企业应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4 缺少一类检查方式,扣2分;无相关检查记录的,发现一次扣2分。  
5.4.2.4 企业应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等级进行记录,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扣2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发现一处扣1分。  
5.4.2.5 企业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企业应按照责任分工立即或限期组织整改一般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4 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不得分;方案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发现一处扣1分。已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不得分;整改不到位的,发现一处扣2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扣2分。  
5.4.2.6 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 4 隐患治理过程中未采取监控防范措施的,不得分;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不得分;未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疏散作业人员的,不得分。  
5.4.2.7 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4 未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的,不得分;无评估、验收记录的,发现一处扣1分;评估、验收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发现一处扣1分。  
5.4.2.8 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 4 未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收或评估的,不得分;未经验收、评估合格就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或投入使用的,不得分。  
5.4.2.9 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況,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4 未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得分;未及时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的,扣2分。  
5.4.3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安全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等情况,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预测预警。 4 无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的,不得分;未对预警系统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不得分;未每月进行风险分析的,扣2分;未定量的,不得分;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未能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不得分。  
5.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6 未建立应急机构或专人负责的,不得分;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被抽查救援人员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或能力不够的,发现一人扣1分。  
5.5.1.2 企业应根据GB/T 29639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 无应急预案的,二级要素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规定的,发现一项扣2分。未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的,不得分;重点岗位、人员无应急处置卡的,不得分;应急处置卡未明确应急处置程序、措施、联络人员、联系方式的,发现一项扣1分。  
5.5.1.3 企业应按照属地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协作单位。 4 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的,不得分。  
5.5.1.4 企业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4 未定期评估的,不得分;未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的,不得分;未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分。  
5.5.1.5 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4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不全的,发现一处扣1分;不完好、不可靠的,不得分。  
5.5.1.6 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4 未建立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全的,或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发现一处扣1分;未安排专人管理的,扣1分。  
5.5.1.7 企业应根据AQ/T 9007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6 无应急演练计划的,不得分;应急演练计划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规定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进行演练的,发现一处扣2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发现一处扣2分;演练方案缺乏可操作性的,发现一处扣2分;高层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的,不得分。  
5.5.1.8 企业应根据AQ/T 9011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 4 未对应急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的,不得分;评估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11)规定的,扣2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无结论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2分。  
5.5.2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根据现场处置方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況,并开展先期处置。 12 被抽查人员不清楚应急响应程序的,扣2分;未及时、正确发出警报的,不得分;未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的,扣2分;企业有关负责人未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的,扣2分;未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可能危及周边而未告知相关单位与人员的,扣2分;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未立即封闭事故现场的,扣2分;未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或保护事故现场证据的,扣2分。  
5.5.3.1 企业应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4 未有效开展应急准备、应急处置评估的,不得分。  
5.5.3.2 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评估。 4 未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评估的,不得分。  
5.6.1.1 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10 程序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程序未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内容的,发现一项扣1分,发现两项不得分;未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的,不得分。  
5.6.1.2 发生事故,企业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況的,应当及时补报。 5 发生事故未按照制度报告的,不得分。  
5.6.2.1 企业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将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入事故调查和处理范畴。 10 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未将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入事故调查和处理范畴的,不得分。  
5.6.2.2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 10 未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不得分;未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的,不得分;缺少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的,不得分;无事故调查报告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发现一处扣1分。  
5.6.2.3 企业应根据事故等级,积极配合有关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 5 未积极配合有关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的,不得分。  
5.6.2.4 企业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严肃处理事故相关责任人员。 5 应开展而未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的,扣1分;被抽查人员对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发现一人扣1分;未按照要求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不得分。  
5.6.3.1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相关方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 10 相关方在企业场所内发生死亡事故的,一级要素不得分;相关方未纳入本企业事故进行管理的,二级要素不得分;未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不得分。  
5.6.3.2 企业应按照GB/T 6441、GB/T 15499 的要求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5 未开展事故统计分析的,不得分;事故统计分析不符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T 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  
5.7.1.1 企业每年至少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 5 未开展年度自评的,一级要素不得分;对上次自评或测评中提出的问题未有效整改的,发现一处扣2分。  
5.7.1.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组织自评工作。 5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自评工作的,不得分。  
5.7.1.3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或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安全绩效评定。 5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或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进行安全绩效评定,不得分。  
5.7.2 企业应客观分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和过程管控,持续改进。 15 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与制度文件“两张皮”的,一级要素不得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的,不得分;未制定改进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5分;改进计划与评估结果、自评、测评结果不一致的,发现一处扣2分;未有效改进的,发现一处扣2分。  

表 A.2  现场管理测评标准
条款编号 条款内容 标准分值 测评细则 测评描述 实际得分
6.1.1.1 充电站的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 50187的规定。 4 场站的选址和总平面布置不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规定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1.2 充电站选址应具备可利用的水、电基础,150m范围内应有消防水源或室外消火栓。 4 充电站选址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1.3 充电站不应妨碍安全疏散、消防车操作,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4 充电站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1.4 充电站不应设置在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 4 充电站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1.5 室内充电站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部位。 4 室内充电站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1.6 室内充电站单独建造或设在工业建筑内时,相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应按GB 55037和GB 50016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类厂房执行。 4 室内充电站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1.7 室内充电站严禁设员工宿舍;当设办公室、值班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 室内充电站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1.8 室内充电站不应设置在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高层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等建筑内、或者与其贴邻或组合建造。 4 室内充电站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1.9 室内充电站设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T/CFPA 004的规定。 8 室内充电站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2 企业应要求相关方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完成电力及消防安全设计、勘察、施工等工作,并在投入使用前应完成电力和消防方面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 室内充电站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3.1 企业采购的充电柜应符合GB/T 42236.1要求,具有数据通讯功能,用以监测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的温度、电压、电池等关键参数,并将相关数据传输到云端系统后台进行分析。当分析到异常时应将数据传输到充电柜和现场作业人员通讯手机,发出告警信息,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及时处理。 6 充电柜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3.2 充电柜应有可靠的防漏电功能,在发生漏电时及时断开防止人员触电。 6 充电柜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3.3 在无人值守场景下的充电柜还应内设有独立的消防电源和带有循环功能的水消防系统,循环时间不小于20min. 6 充电柜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3.4 室外的充电柜防护等级不能低于IP54,且应安装在高出周边15cm的混凝土地坪或其它硬化地面上。 6 充电柜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3.5 充电柜安装不应阻碍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或消防登高作业面,充电柜布置间距应符合T/CFPA 004的规定。 6 充电柜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4 企业采购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应符合GB 17761要求,具有数据通讯功能,用以监测电池在放电过程中的温度、电压、电池等关键参数,并将相关数据传输到系统后台进行分析。当分析到异常时应将数据传输到车辆和现场作业人员通讯手机,发出告警信息,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及时处理。 20 共享电动自行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6.1.5 在室内电池存储区、充电区,企业应配置烟感、智能烟雾检测等智能火灾探测设备,相关数据传输到云端系统后台进行分析,出现异常时及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干预和处理。 20 场站未按要求配置智能火灾探测设备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6.1 企业应建立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GB 50016和GB 55036的规定。 6 未建立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不得分;场站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GB 50016规定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6.2 共享单车场站和充电场站应配备A类和E类灭火器。 4 未配备灭火器的,不得分;灭火器类型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6.3 室内充电站应配备盛水容器,单个容器水量不应小于50L,并应确保单个电池被水完全浸没;单个容器保护半径不应大于5.0m。 4 盛水容器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6.4 室内充电站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当建筑面积不超过300㎡时,可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 4 消火栓系统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6.5 室内充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6.6 室内充电站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 4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6.7 室内充电站应设置排烟设施,并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可开启外窗面积小于地面面积5%的充电站,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4 排烟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7 企业应根据运行情况制定检维修计划,检修计划应包括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各项安全设施性能完好。 20 无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未按计划检维修的,发现一处扣2分;未落实“五定”原则的,不得分;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不及时的,发现一处扣1分。  
6.1.8.1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拆除与报废管理制度,在需要报废的设备拆除前的显著位置设置报废标识及安全风险告知。在设备设施报废或拆除前应充分识别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针对性的做好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0 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发现一处扣1分;未在需要报废的设备拆除前的显著位置设置报废标识及安全风险告知的,发现一处扣2分;未识别危险因素、未制定并落实作业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的,发现一处扣2分。  
6.1.8.2 企业对于需停用或重新启用的设备应按要求进行审批,停用的设备要在显著位置张贴停用标志。 10 需停用或重新启用的设备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分;停用的设备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停用标志,发现一处扣1分。  
6.2.1.1 作业现场应作好充电区、电池存放区、故障电池存放区、维修区、备品备件区等规划,并做好标识;各作业区之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作业区内物料、零件等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10 未对作业现场进行规划的,不得分;未对作业现场区域进行标识的,扣2分;各作业区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发现一处扣2分;作业现场未实行定置管理的,不得分。  
6.2.1.2 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及消防设施与器材,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安全通道,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3(所有部分)、GB 2894、GB 13495.1的要求。 10 作业现场未配备安全及消防设施与器材的,不得分;未设置应急照明、安全通道堵塞的,不得分;配置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2.2.1 企业应建立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对工艺要求之外的动火作业、登高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办理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10 未实施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的,二级要素不得分。审批手续中危险分析或控制措施不全的,发现一处扣2分;授权程序不清或签字不全的,扣2分;工作票未有效保存的,扣2分;工作票最终签发人未到现场进行审批的,不得分;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扣2分。  
6.2.2.2 对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前、作业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制定详细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采取能量隔离措施,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不应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参与相应的危险作业,企业应对危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做到危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10 未开展安全风险识别的,不得分;未制定安全技术方案的,不得分;未按规定配备个体防护用品的,发现一处扣2分;未对危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的,扣2分;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发现一处扣2分。  
6.2.3.1 室内充电站应在醒目位置公布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告知牌及应急处置流程。安全风险告知牌应标明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10 未设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告知牌及应急处置流程的,缺少一项扣2分。  
6.2.3.2 充电站应保持整洁,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杂物或危险物品等。 10 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2.3.3 作业人员拿取电池应做到轻拿轻放,在收到告警信息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成。 5 现场模拟告警信息,发现一人未按规定时间处理完成扣2分。  
6.2.3.4 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应按现场处置流程,佩戴应急处置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处置现场电池异常情况并报告。  5 现场模拟紧急情况,发现一人未按要求处理的扣2分。  
6.2.4.1 调度作业人员应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合的驾驶证,在驾驶调度车辆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礼让其它车辆和行人,禁止长时间占道作业,当发生调度车辆故障或事故时应及时靠边停车,报告救援。 10 现场发现从业人员“三违”行为,发现一人扣2分。  
6.2.4.2 作业人员在调度共享车辆时应将共享车辆在调度车和停放点摆放整齐。 10 现场发现从业人员“三违”行为,发现一人扣2分。  
6.2.4.3 作业过程中禁止暴力操作,采用四轮车辆运输共享车辆时,应配置滑板等辅助设施。 10 现场发现从业人员“三违”行为,发现一人扣2分。  
6.2.5.1 维修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应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维修车辆。 10 现场发现从业人员“三违”行为,发现一人扣2分。  
6.2.5.2 维修结束后应对车辆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登记出仓。 5 现场发现从业人员“三违”行为,发现一人扣2分。  
6.2.5.3 当班作业结束后应整理好现场,电动工具充电时做到人走断电。 5 现场发现从业人员“三违”行为,发现一人扣2分。  
6.2.6.1 换电作业人员在换电过程中,应随车携带消防水、灭火器材等应急物资,拿取电池时应做到轻拿轻放,遇到电池安装不便时,禁止暴力操作。 10 现场发现从业人员“三违”行为,发现一人扣2分。  
6.2.6.2 作业人员收到告警信息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成。 10 现场模拟告警信息,发现一人未按规定时间处理完成扣2分。  
6.2.6.3 紧急情况下应按现场处置流程,佩戴应急处置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处置现场电池异常情况并报告。 10 现场模拟紧急情况,发现一人未按要求处理的扣2分。  
6.2.7 充电站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室内充电站应保证每日24h有人值守。 20 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  
6.2.8.1 企业应建立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将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内部管理,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5 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未明确双方权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承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发现一处扣1分;未执行协议的,发现一处扣1分。  
6.2.8.2 企业应对相关方进行资格预审、选择、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程检查监督,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进行绩效评估。上述监督与评估结果应用到相关方的结算、续用或退出等管理。 15 未将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内部管理的,不得分;未对相关方进行资格预审的,不得分;相关方资格(资质)材料不齐全的,发现一处扣5分;相关方资格(含人员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现一处扣5分;无开工前审查记录和安全交底的,发现一处扣5分;未对相关方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培训的,扣5分;无培训记录的,扣5分;未对相关方作业过程进行检查监督的,发现一处扣5分;无检查记录的,扣5分;未结合绩效评估对相关方的选择、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续用、退出进行管理的,扣5分。  
6.2.8.3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5 未建立合格相关方名录和档案的,不得分;名录和档案资料不齐全的,发现一处扣1分;未定期识别相关方服务行为安全风险的,不得分;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发现一处扣2分。  
6.2.8.4 企业不应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方。 5 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二级要素不得分。  
6.3.1.1 在高温天气期间,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30 高温天气未采取防护降温措施的,不得分。  
6.3.1.2 企业应根据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急救药品。 10 未配备急救药品的,不得分。  
6.3.1.3 急救药品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建立台账,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和更换。 10 急救药品未定点存放、未建立台账、未定期检查和更换的,发现一处扣2分。  
6.3.2.1 车辆维修使用化学品的,企业应在现场设置通风装置,保证现场通风良好。 20 未设置通风装置的,不得分;通风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发现一处扣2分。  
6.3.2.3 企业应对车辆维修人员进行预防职业中毒专项培训,并按照GBZ 158要求在现场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15 未对车辆维修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的,不得分;未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发现一处扣2分。  
6.3.2.3 企业应向车辆维修人员发放符合GB 39800.1的口罩,并监督指导其正确佩戴使用。 15 未向车辆维修人员发放防护口罩的,不得分;人员作业时未佩戴使用防护口罩的,发现一人扣2分。  
6.4.1.1 企业应向使用应用程序的用户进行安全告知,安全告知内容应包括骑行前注意检查车辆,包括刹车是否灵敏、车座是否稳定等;在骑行中注意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骑行,包括勿用车篮带人、勿佩戴耳机、使用手机等;在骑行后规范停车、检查财物是否丢失等。 15 未向使用应用程序的用户进行安全告知,不得分;安全告知内容不全,发现一项扣2分。  
6.4.1.2 企业应在用户每一次骑行前,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提示。安全检查提示内容包括用户在用车前要对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骑行。 15 未向每次骑行的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提示,不得分。  
6.4.2.1 企业应为共享电动自行车设定限定时速,防止用户超速骑行。 6 未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设定限定时速或者限定时速不符合法规要求,不得分。  
6.4.2.2 企业应采用技术手段限制多人骑行一车的行为。 6 未采取技术手段采用技术手段限制多人骑行一车的行为,不得分。  
6.4.2.3 企业应按照所在地监管部门要求,为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备头盔,所配头盔应符合GB 811要求。 6 未按要求配备的,不得分。  
6.4.2.4 企业应应用新技术、新手段,推广具备“戴盔检测”“头盔锁接受”功能的智能头盔,并加强头盔清洁维护,配合当地监管部门共同提高用户安全头盔佩戴率,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6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6.4.2.5 企业应加大日常运维人员投入,并采取划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要求用户在当地监管部门指定区域和位置规范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 6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6.4.3.1 企业应建立7d×24h全天候客服团队,配备专职客服人员,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以及在线客服服务,及时识别和处理安全客诉。 20 未按要求建立客服团队、配备客服人员的,不得分。  
6.4.3.2 企业应定期应通过APP等手段建立与用户交互的车质量共享信息平台,当用户发现车质量问题时可通过APP上报。企业通过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及通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缺陷车辆及时锁车通知维修。 10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6.4.3.3 企业应为用户购买骑行意外保险(含三者)。 10 未按要求购买骑行意外保险的,不得分。  


参  考  文  献
[1] JT T 1180.1-2018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2] T/CAWS 0003-2023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3] T/CAWS 0008-2023 企业安全文化星级建设测评规范
[4]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登记证号511000005000137564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业务范围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铁锤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 : 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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