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NFPIA 4011—2023 人造板及其制品碳足迹评价指南-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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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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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CNFPIA 4011—2023 |
中文标题 | 人造板及其制品碳足迹评价指南 |
英文标题 | Carbon footprint assessment guidelines for wood-based panels and finishing products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79.060.01 木基板材综合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B70 |
国民经济分类 | C202 人造板制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17日 |
实施日期 | 2023年12月01日 |
起草人 | 吴盛富、王莉娟、翟东群、劳万里、王雨、王寿元、赖圣标、杨刚、马路、黄梅、范春涛、唐黎明、盛春、张波、陈增华、陈耀礼、王海刚、秦磊、崔一梅、虞华强。 |
起草单位 | 北京绿林认证有限公司、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产业发展规划院、云南正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吴绿家木业有限公司、广西三威家居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万华禾香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宝源木业有限公司、广西碳中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品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鲁林木业(临沂)有限公司、山东佰世达木业有限公司、广西一家美人造板有限公司、东北林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西南林业大学。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人造板及其制品碳足迹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基础、系统过程、生物碳储量、分配原则、数据要求、产品碳足迹的计算、记录和保存、产品碳足迹评价等。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重组装饰材、单板层积材、集成材、饰面人造板、木质地板、木质墙板、木质门窗等各类人造板及其制品的产品碳足迹评价。 |
主要技术内容 |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150—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不确定性 uncertainty 与量化结果相关联的、表征数值偏差的参数。该数值偏差可合理地归因于被量化的量。 注:不确定性分析一般指对可能发生的数值偏差进行定量估算,并对可能引起偏差的原因进行定性描述。 [来源:ISO 14064-1: 2018,3.2.13] 3.2 生物碳 biogenic carbon 来自生物质的碳。 [来源:ISO 14067: 2018,3.1.7.2] 3.3 化石碳 fossil carbon 源自化石材料中的碳。 注:化石材料的例子包括煤、石油、天然气和泥炭。 [来源:ISO 14067: 2018,3.1.7.3] 3.4 产品碳足迹 carbon footprint of a product,CFP 基于仅考虑气候变化这一影响类型的生命周期评价,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的产品系统温室气体排放量与清除量之和。 [来源:ISO 14067: 2018,3.1.1.1] 3.5 共生产品 co-product 同一单元过程或产品系统中产出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 [来源:GB/T 24044—2008,3.10] 3.6 生物二氧化碳 biogenic CO2, biogenic carbon dioxide 生物碳氧化后得到的二氧化碳。 [来源:T/CNFPIA 2003—2023,3.2] 4 评价原则 产品碳足迹应从生命周期评价(LCA)的角度考虑,包括全部或部分阶段,基于相同的方法思路,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完整性 产品碳足迹评价应包括对碳足迹有实质性贡献的所有温室气体的排放与清除。 4.2 准确性 确保产品碳足迹量化和通报是准确的、可核证的、相关的、无误导的,并尽可能减少偏差和不确定性。 4.3 真实性 收集的数据应真实可靠,能真实反映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 4.4 透明性 所有相关问题的记录应以公开的方式来呈现。 应在评价报告中阐述所有相关假设、所使用的方法学和数据来源。应清楚地解释所有估计值并避免偏差,以使产品碳足迹评价报告如实地阐明其内容。 5 评价基础 5.1 系统边界 5.1.1 系统边界类型和级别 产品碳足迹的系统边界包括3种类型,对应不同的级别,见表1。 表1 系统边界类型和级别 系统边界类型 级别 含义 摇篮到坟墓 Cr-Gr 从原材料开采到产品生命终结的全生命周期阶段的产品碳足迹评价 摇篮到大门 Cr-Ga 从原材料开采到产品离开生产组织的产品碳足迹评价 大门到大门 Ga-Ga 从原材料进入生产组织到产品离开生产组织的产品碳足迹评价 注:Cr是英文单词Cradle的前两个字母,代表“摇篮”;Gr是英文单词Grave的前两个字母,代表“坟墓”;Ga是英文单词Gate的前两个字母,代表“大门”。 5.1.2 系统边界选择 系统边界的选择,依据以下两个原则。 5.1.2.1 碳足迹评价目的 表2 碳足迹评价目的和对应的系统边界 编号 碳足迹评价目的 系统边界 1 价值链的优化和传递 摇篮到坟墓 2 供应链的优化 摇篮到大门 3 内部运营的优化 大门到大门 5.1.2.2 碳足迹评价产品类型 表3 产品类型和对应的系统边界 编号 产品类型 系统边界 1 销售到下一个组织作为原材料的产品 可以预知下游深加工、运输、使用和处理阶段的情况 摇篮到坟墓、摇篮到大门、大门到大门 2 不可预知下游深加工、运输、使用和处理阶段的情况 摇篮到大门、大门到大门 3 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产品 摇篮到坟墓、摇篮到大门、大门到大门 注:部分生命周期的产品碳足迹(摇篮到大门或大门到大门)应传递给可能使用该产品的下游组织,而不宜透露给消费者。 5.2 功能单位 产品碳足迹评价应明确所评价产品的功能单位,如:人造板及其制品的功能单位可以为1m3或1m2。 产品碳足迹评价报告中应以功能单位的二氧化碳当量来记录产品碳足迹量化的结果。 5.3 核算方法 根据人造板及其制品的产品特点,采用排放因子法,即通过活动数据乘以排放因子的方法得出温室气体排放量。 注1:活动数据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或间接化石能源的量,如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净购入的电量等。 注2:排放因子是与活动数据对应的系数,本文件采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提供的排放因子。 6 系统过程 6.1 过程分类 不同的系统边界有不同的系统过程,见表4。 表4 不同系统边界下的系统过程 系统边界 系统过程 摇篮到坟墓 原材料、运输过程、生产阶段、使用阶段、最后处置阶段 摇篮到大门 原材料、运输过程、生产阶段 大门到大门 生产阶段 6.2 过程说明 6.2.1 原材料的温室气体排放 6.2.1.1 来自自然资源的原材料 从自然资源开采、原材料的运输和加工等所有的过程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6.2.1.2 回收原材料 针对回收原材料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包括但不仅限于:第一收集点、运输和加工等所有的过程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6.2.2 运输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 道路、空气、水、铁路或其他运输方式形成产品的生命周期的一部分,它们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包含在产品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评价中。 当一个输送系统(如一辆卡车、一艘轮船、一架飞机、一列火车)运输多个产品时,其产生的排放量应以下列单位为基础在产品之间分配: a) 当质量是输送系统的限制因素时:被输送的不同产品的相对质量; b) 当体积是输送系统的限制因素时:被输送的不同产品的相对体积。 注:车辆在它的回程或部分回程空载时,其运输排放量应包括与回程相关的排放量。 6.2.3 生产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 6.2.3.1 直接燃烧化石能源 与直接燃烧化石能源的提供和利用有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应包含在产品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当中,包括化石碳和/或生物碳的排放。 注:生物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默认为零。 6.2.3.2 间接燃烧化石能源 与电力和热力的提供和利用有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应包含在产品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当中。 注:为了更加精确地核算产品碳足迹,需要提供电力和热力的具体来源和生产过程。 6.2.4 使用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 本评价指南中人造板及其制品在其使用过程中未消耗能源,应排除在产品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评价之外。 6.2.5 最后处置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 人造板及其制品最后处置活动包括回收、填埋和焚烧。 6.2.5.1 回收 人造板及其制品的最后处置活动是回收再利用时,回收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包含在回收投入使用的产品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评估内。 6.2.5.2 填埋 人造板及其制品的最后处置活动是填埋时,填埋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默认为零。 6.2.5.3 焚烧 人造板及其制品的最后处置活动是焚烧时,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做如下处理: a) 废物的生物碳部分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温室气体排放量为零。 b) 废物的化石碳部分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含在引起废物产生的产品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 放量中。 c) 废物的化石碳和生物碳部分产生的非二氧化碳排放量,应包含在引起废物产生的产品生命周期 内温室气体排放量中。 6.3 系统范围外的要素 与以下方面有关的温室气体排放不应纳入系统范围: a) 非实质排放源(不足碳足迹总量的1%); b) 各个过程和/或预处置过程中的人力输入(如:水果由人而不是由机械采摘); c) 消费者往返零售点的交通; d) 员工通勤; e) 人、畜力提供的运输。 注:非实质性排放源总的比例不得超过整个产品碳足迹的5%。 7 生物碳储量 木材作为人造板及其制品的主要原材料,二氧化碳在一段特定时间段内被以碳的形式存储在产品中,则发生了生物碳存储。依据T/CNFPIA 2003—2023对产品中的生物碳储量进行计算,并将其转化为生物二氧化碳量。 当人造板及其制品生产所用木材等生物质原料已形成碳资产,则单独报告核算结果;若未形成碳资产,产品功能单位温室气体净排放量为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去生物二氧化碳量。 8 分配原则 共生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进行分配,分配的具体原则如下: a) 尽量避免数据分配,可扩展产品系统或重新划分单元过程; b) 不能避免分配的情况下,优先使用物理关系参数(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量、重量、生产工时等); c) 无法找到物理关系时,则依据经济价值进行分配。 注:生产过程中的边角料、加工剩余物和不合格品等,如果组织内部回收且用于同一产品生产过程,不考虑分配。否则,该部分视为共生产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分配。 9 数据要求 9.1 质量要求 产品碳足迹评价宜使用精确、一致和可再现性的高质量数据,且注意数据单位的转换。数据来源包括: a) 国家LCA数据库; b) 国内相关行业平均数据; c) 其他国家或地区公开发布的数据库; d) 公开发行用于LCA评价软件自带数据库。 9.2 数据收集 应收集系统边界内所有过程的定性资料和定量数据。 9.3 时间边界 数据的时间边界是指产品碳足迹量化数据具有代表性的时间段。 碳足迹核算的时间边界应是过去12个月。如果是生产不到一年的新产品,至少为稳定生产的3个月。 10 产品碳足迹的计算 活动数据乘以排放因子记为产品每功能单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温室气体排放量乘以单一温室气 体排放的GWP值转化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量。公式如下: EGHG=AD×EF×GWP (1) 式中: EGHG——温室气体排放量,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kg CO2e); AD——活动数据,单位根据具体排放源确定; EF——排放因子,单位与活动数据的单位相匹配; GWP——全球变暖潜势,数值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提供的最新数据。 11 记录和保存 产品碳足迹评价的支撑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边界、排放因子、活动数据来源、原材料清单、生物碳储量、分配的依据、关于排除的说明等,支撑资料应被记录和保存。 记录应该至少保存3年。 12 产品碳足迹评价 12.1 保密性 用于佐证产品碳足迹的资料,可能会包含生产者生产活动的机密信息。各利益相关方所提供的信息具有被保护的权利,因此,利益相关方应商定适宜的法律工具以确保相互之间交流信息的保密性。 12.2 产品碳足迹标识 产品碳足迹通报可采用产品碳足迹披露平台和/或产品碳足迹标识的形式。产品碳足迹标识被视为一种公众可获取的通报方式。 12.3 碳足迹评价声明 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产品碳足迹评价声明,包括以下3种类型: a) 第三方认证:由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碳足迹的评价,结果证明满足本文件的要求。 b) 第二方核查:由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以外的其他方进行产品碳足迹评价,结果证明满足本文件 的要求。 c) 自我声明:由组织自身对其产品进行碳足迹评价,结果证明满足本文件的要求。 12.4 评价监督 符合本文件要求的组织或个人,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以及其委托的相应机构的监督,内容包括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数据核验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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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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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0000375-0/社证字第3276号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行业管理 技术交流 专业展览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石峰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土城路13号金孔雀大厦B座6288 | 邮编 : 100013 |